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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滥用管理权与法院救济
本法就滥用公司管理权提供法院救济;严重情况下,可通过揭开公司面纱追究个人责任。
说明及主要规则
第61至64条规定就滥用公司管理权提出申请的资格及法院救济权力。 根据第64条,申请人必须在14日内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由此作出的法院命令。 第65条规定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形及后果。 应结合董事义务以及任何派生救济或合同救济来分析这些条文。
逐步办理程序
- 确定被质疑的决定、决策人及所受损害。
- 保存董事会、公司成员、财务及通讯证据。
- 梳理法定申请资格及可申请的命令。
- 评估紧急/临时救济及并行合同请求。
- 命令作出后,完成向公司注册官的申报及内部整改。
文件及证明材料
- 公司组织文件及股东协议
- 会议记录/决议
- 财务记录
- 利益冲突披露
- 法院文件及命令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仅主张股东之间存在争议,却未明确法定违法事由及所请求的命令。,以及未在第64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法院命令。.
相关法律条文
第61条 — 公司管理中的权力滥用
条文概述
公司的行为损害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或对一名或多名公司成员构成压迫、不公平损害或歧视的,无论其以公司成员身份还是其他身份受到影响,本条规定均允许向法院提出申请。 在判断是否达到该门槛时,法院考虑公司的管理、其实际或拟实施的作为和不作为,以及公司成员或某一类别的公司成员已通过或提出的决议。因此,审查范围既包括已经发生的行为,也包括尚未实施的相关提议。
条文引注
(a)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就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向法院申请命令—— (1) 公司的行为损害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或 (2) 公司的行为对一名或多名公司成员构成压迫、不公平损害或歧视,无论其以公司成员身份还是其他身份受到影响。
(b) 在确定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属于第(a)款所述情形时,法院应当考虑—— (1) 公司的管理; (2) 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任何作为,或已发生或拟发生的任何不作为;或 (3) 公司成员或某一特定类别的公司成员已通过或提出的任何决议。
第62条 — 有资格申请法院命令的人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明确了哪些人可以根据第61条申请命令。公司成员可以就影响其本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申请,无论其以公司成员身份还是其他身份受到影响;其他公司成员也可以提出申请。 前公司成员可以就其公司成员资格终止的有关情形提出申请。 依据遗嘱、通过继承或因法律规定而自动取得股份的人也有资格提出申请。本条规定扩大了申请资格范围,并未将其限于仅以公司成员身份受到影响的现有登记公司成员这一狭窄群体。
条文引注
下列人员可以根据本法第61条申请命令—— (a) 就影响其本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申请的公司成员,该公司成员以下列身份受到影响—— (1) 公司成员以外的身份;或 (2) 公司成员身份;
下列人员可以根据本法第61条申请命令—— (b) 根据第(a)款提出申请的公司成员以外的任何公司成员;
下列人员可以根据本法第61条申请命令—— (c) 已不再是公司成员的人,但申请须涉及该人不再是公司成员的有关情形;或
下列人员可以根据本法第61条申请命令—— (d) 依据遗嘱、通过继承或因法律规定而自动取得公司股份的人。
第63条 — 法院命令
条文概述
在根据第61条和第62条提起的诉讼中,如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公司或任何人以特定方式行事,本条规定赋予法院多种可采取的措施。法院可以指示某人以指定方式行事、命令修改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或就公司今后事务的处理作出指示。 法院可以命令购买依据遗嘱、通过继承或因法律规定而自动取得的股份,也可以命令以合理减少公司股本的方式购买股份。 法院还可以就部分或全部资产任命接管人、清算人或管理人,禁止指定行为,或命令进行清算。该清单列举了可作出的命令;法院选择其认为适合具体案件的措施。
条文引注
在根据本法第61条和第62条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公司或任何人以特定方式行事的,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包括—— (a) 指示特定的人以指定方式行事;
在根据本法第61条和第62条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公司或任何人以特定方式行事的,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包括—— (b) 命令修改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
在根据本法第61条和第62条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公司或任何人以特定方式行事的,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包括—— (c) 就公司今后事务的处理作出指示;
在根据本法第61条和第62条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公司或任何人以特定方式行事的,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包括—— (d) 命令购买公司成员依据遗嘱、通过继承或因法律规定而自动取得并持有的股份;
在根据本法第61条和第62条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公司或任何人以特定方式行事的,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包括—— (e) 命令以使公司股本合理减少的方式购买股份;
在根据本法第61条和第62条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公司或任何人以特定方式行事的,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包括—— (f) 就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任命接管人、清算人或管理人;
在根据本法第61条和第62条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公司或任何人以特定方式行事的,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包括—— (g) 禁止某人实施指定行为;或
在根据本法第61条和第62条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公司或任何人以特定方式行事的,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包括—— (h) 命令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64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法院命令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将提交命令副本的责任赋予取得第63条项下命令的申请人。申请人必须自法院作出命令之日起14日内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副本。因此,该期限自命令作出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其后决定执行命令之日起计算。
条文引注
法院根据本法第63条作出命令的,申请人应当自命令作出之日起14日内向公司注册官提交该命令的副本。
第65条 — 揭开公司面纱
条文概述
何时可能产生个人责任
本规定允许法院在符合(b)款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被用于从事欺诈活动,或被其董事、公司成员或高级人员仅为个人利益而使用时,突破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有关人员其后可能须对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所述条件须同时具备:公司和其所有人并非独立运作,通过公司掩饰欺诈性或不当行为或逃避责任,以及该滥用直接造成损失,而公司法人资格被用于逃避对此承担责任。
有关行为及可能作出的命令
法院可考虑欺诈行为、挪用或未经授权使用资产、为某人利益而故意直接或间接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在无力偿还债务时宣派的股息。 在根据本条提出申请后,法院可对有关董事、公司成员及高级人员施加无限的连带或单独个人责任。 作出该裁定后,法院可命令清算,或指示公司事务今后应如何处理。
条文引注
(a) 在符合(b)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根据本法注册的公司从事欺诈活动,或其董事、公司成员或高级人员仅为其个人利益而使用公司,法院可揭开公司面纱。在此情形下,尽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涉董事、公司成员或高级人员可就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b)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揭开公司面纱,并就公司事务追究董事、公司成员或高级人员的个人责任—— (1) 公司及其所有人并非作为独立实体运作; (2) 公司的行为具有欺诈性或不当性,且公司被用作掩饰该等行为或逃避责任的幌子;以及 (3) 对公司的滥用已直接导致任何人遭受损失,且公司法人资格被用于逃避对该损失的法律责任。
(c) 在决定是否揭开公司面纱时,法院可将下列行为视为欺诈性或不当行为—— (1) 从事可被视为欺诈的行为; (2) 挪用或未经授权使用公司的资产; (3) 故意直接或间接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以使有关人员或其他人获益,致使公司利益受损;以及 (4) 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宣派股息。
(d) 根据本条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可裁定有关董事、公司成员及高级人员就公司的行为承担无限的连带或分别个人责任。
(e) 法院根据(d)款裁定个人责任的,可—— (1) 命令对公司进行清算;或 (2) 就公司事务今后的处理作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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