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全部实务说明
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董事职责与行为标准
董事依法负有技能、谨慎、诚信、独立判断、避免利益冲突、披露及问责义务。
说明及主要规则
第130条要求董事具备在类似情形下合理人士应有的技能和谨慎。 董事应诚信行事,以促进公司成功并维护全体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 独立判断、避免利益冲突、拒收第三方利益及披露个人利益均为明文规定的职责。 不得滥用因任职取得的信息,离任后亦然。 授权及公司解散不自动终止责任。
逐步办理程序
- 及时分发完整决策材料。
- 审议前查明利益关系及利益冲突。
- 记录对公司利益及重大风险所作的独立考量。
- 决策需要时寻求专家意见。
- 监督执行并保存记录。
文件及证明材料
- 董事会材料
- 利益冲突声明/登记簿
- 专业意见及估值
- 载明理由的会议记录
- 执行/监督报告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会议记录仅记载批准,未反映所考虑的资料及理由。,以及提名董事仅依委任股东的指示行事。.
相关法律条文
第119条 — 董事行为的法律地位与后果
条文概述
担任董事的人在事后被发现委任存在瑕疵或不具资格的,本条保留其已实施行为的效力。因此,事后发现本身不使此前以该身份实施的行为失效。
条文引注
以董事身份行事的人,其行为不因其后发现任命存在缺陷或其不具备董事资格而失效。
第128条 — 公司管理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管理遵守本法、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决定。 除本法或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外,董事在公司组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并按其规定方式行使公司权力。因此,董事会管理权限受适用法律及公司组织文件框架约束。
条文引注
(a) 每家公司均应按照本法、公司组织文件及其董事作出的决定进行管理。
(b) 除本法或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均应由董事在公司组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行使。
第129条 — 董事权力与职责的转授
条文概述
除公司组织文件禁止外,本条允许董事会按其决定的方式,将董事的权力、义务及职责委派给董事委员会、个别董事或公司雇员。 委派不使董事免除责任:受委派的人或委员会的行为视为董事的行为,董事仍须对该等行为负责。委派是一种工作分配方式,并非法定免责。
条文引注
(a) 除非公司的公司组织文件禁止,董事的权力、义务及职责可按董事会决定的方式委派给—— (1) 董事委员会; (2) 特定董事;或 (3) 公司雇员。
(b) 尽管根据第(a)款作出的任何委派,获委派的人或委员会的行为应视为董事的行为,董事仍须对该等行为负责。
第130条 — 董事行为标准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董事运用合理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运用的技能及谨慎。 这包括为公司利益及全体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善意促进公司成功,并不受他人影响地独立判断。 董事须避免利益冲突、不接受来自第三方的利益,并披露其在公司交易中的个人利益。 董事还须公平且无歧视地对待利益相关方,在合理时间内准确披露重大信息,向公司成员负责,并遵守适用的道德及专业决策标准。 就本条而言,第三方的定义包括公司以外的法人实体,以及代表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的人。因此,适用利益收受限制时须核对确切定义。
条文引注
(a) 公司董事应以合理人在类似情形下会运用的技能及审慎程度,行使董事的权力并履行董事的职责。履行该等职责时,董事必须—— (1) 以诚信方式并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以促进公司的成功并造福全体公司成员; (2) 独立作出判断和决定,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影响; (3) 避免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形; (4) 不接受来自第三方的利益; (5) 披露其在由公司订立或代表公司订立的交易中拥有的任何个人利益; (6) 公平且不歧视地对待所有利益相关方; (7) 准确并在合理时间内披露重大信息; (8) 向公司成员负责;以及 (9) 遵守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决策的道德及专业行为标准。
(a) 公司董事应以合理人在类似情形下会运用的技能及审慎程度,行使董事的权力并履行董事的职责。履行该等职责时,董事必须—— (1) 以诚信方式并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以促进公司的成功并造福全体公司成员;
(a) 公司董事应以合理人在类似情形下会运用的技能及审慎程度,行使董事的权力并履行董事的职责。履行该等职责时,董事必须—— (2) 独立作出判断和决定,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影响;
(a) 公司董事应以合理人在类似情形下会运用的技能及审慎程度,行使董事的权力并履行董事的职责。履行该等职责时,董事必须—— (3) 避免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形;
(a) 公司董事应以合理人在类似情形下会运用的技能及审慎程度,行使董事的权力并履行董事的职责。履行该等职责时,董事必须—— (4) 不接受来自第三方的利益;
(a) 公司董事应以合理人在类似情形下会运用的技能及审慎程度,行使董事的权力并履行董事的职责。履行该等职责时,董事必须—— (5) 披露其在由公司订立或代表公司订立的交易中拥有的任何个人利益;
(a) 公司董事应以合理人在类似情形下会运用的技能及审慎程度,行使董事的权力并履行董事的职责。履行该等职责时,董事必须—— (6) 公平且不歧视地对待所有利益相关方;
(a) 公司董事应以合理人在类似情形下会运用的技能及审慎程度,行使董事的权力并履行董事的职责。履行该等职责时,董事必须—— (7) 准确并在合理时间内披露重大信息;
(a) 公司董事应以合理人在类似情形下会运用的技能及审慎程度,行使董事的权力并履行董事的职责。履行该等职责时,董事必须—— (8) 向公司成员负责;以及
(a) 公司董事应以合理人在类似情形下会运用的技能及审慎程度,行使董事的权力并履行董事的职责。履行该等职责时,董事必须—— (9) 遵守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决策的道德及专业行为标准。
(b) 就本条而言,“第三方”是指公司以外的任何法人实体,或代表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的任何人。
第131条 — 信息滥用
条文概述
本条禁止董事滥用因任职而取得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或损害公司。该义务在董事任期终止后继续存在。因此,离任并不使任职期间取得的信息可供不当私用。
条文引注
董事不得滥用因任职取得的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或使公司受损。该义务在其不再担任董事后继续存在。
第132条 — 信息披露义务
条文概述
董事以公司成员身份在与公司有关联的另一公司中拥有本条所称“合理权益”的,须向董事会披露。其目的在于避免利益冲突。本条未规定持股比例的数值门槛,因此须依据其所描述的权益及关系判断披露问题。
条文引注
公司董事以公司成员身份在与该公司有关联的任何其他公司中拥有合理权益的,必须向董事会披露该权益,以避免利益冲突。
第133条 — 持续责任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即使公司依第十三章解散,董事的职责及责任仍继续存在,直至其须履行的责任已获履行。因此,解散本身并不解决尚未履行的董事义务。
条文引注
公司依本法第十三章解散后,董事职责仍继续存在;董事责任持续至其必须履行的全部职责均已完成。
本页供一般研究及实务参考。本手册采用的译文均为非官方译文。在依赖任何条目前,请核查官方迪维希语立法、修正法及现行程序。请阅读我们的资料来源与核验指引,并在依赖本资料或采取行动前,联系Sulthan & Amhar的律师,就您的具体情况寻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