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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公司秘书
私人公司一般获豁免;其他类型公司须设有合格公司秘书,并及时申报变更。
说明及主要规则
除私人公司外,每家公司在任何时候均须设有公司秘书。 公司秘书属于承担法定职责并须符合资格要求的公司任职人员。 任命及罢免须遵守本法及公司组织文件。 变更须依第145条通知公司注册官。 《私人公司条例》将旧制度下私人公司的公司秘书从登记册中删除。
逐步办理程序
- 确认该公司类型是否须设公司秘书。
- 核查国籍/资格要求并取得同意。
- 明确申报、会议记录及名册管理职责。
- 批准并记录变更。
- 在适用期限内申报,并避免职位空缺。
文件及证明材料
- 公司秘书任职同意书/声明
- 任命/罢免决议
- 公司任职人员名册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申报文件
- 职责及合规日程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仅因旧有惯例继续要求私人公司秘书签名。,以及误以为任命公司秘书即转移董事的法定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第141条 — 公司秘书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私人公司以外的每家公司始终设有公司秘书。 秘书为公司高级人员,须遵守本法对该职位规定的职责及义务。因此,对本条涵盖的公司类型而言,该委任是持续的公司治理要求。
条文引注
(a) 除私人公司外,每家公司应始终设有公司秘书。
(b) 公司秘书是公司的高级人员,并应履行本法对秘书规定的一切职责和义务。
第142条 — 公司秘书资格
条文概述
本条允许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并非该公司董事且符合第115条董事资格规则的自然人担任秘书。 秘书亦可由马尔代夫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担任,但该事务所不得被宣告破产或被指定进行解散。因此,拟任秘书为自然人或事务所时,资格条件有所不同。
条文引注
公司秘书必须符合下列资格—— (a) 公司秘书为自然人的—— (1) 必须年满18岁; (2) 必须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 (3) 不得为本公司董事;且 (4) 必须符合本法第115条适用于董事的资格要求;
公司秘书必须符合下列资格—— (b) 公司秘书为事务所的—— (1) 必须为在马尔代夫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且 (2) 不得被宣告破产或被指定进行解散。
第143条 — 公司秘书职责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秘书负责协助公司依本法、规章及公司组织文件运营,并就董事的法律责任向其提供信息及指导。 在董事会指示下,秘书组织及管理董事会会议和公司成员大会,并编制及保存会议记录。 其职责包括签署及提供用于认证或证明公司决定的文件,以及在董事会指示下编制并提交法定申报材料。 秘书还负责与公司注册官沟通,并维护法定名册、记录及其他所需文件。该职位兼具治理支持、决策证明及监管事务管理职能。
条文引注
公司秘书负责—— (a) 确保公司依照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及公司组织文件运营;
公司秘书负责—— (b) 告知董事其法律责任,并就该等责任向其提供适当指引;
公司秘书负责—— (c) 在董事会指示下组织、筹划、召开和管理董事会会议及公司成员大会;
公司秘书负责—— (d) 编制并保存董事会会议及公司成员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秘书负责—— (e) 签署并提供认证、核实或证明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成员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所需的其他文件;
公司秘书负责—— (f) 编制依法须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文件,并依董事会指示提交;
公司秘书负责—— (g) 就本法项下公司事项与公司注册官沟通;以及
公司秘书负责—— (h) 编制并维护本法要求保存的公司名册、记录及其他文件。
第144条 — 公司秘书的任命与罢免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董事会负责依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委任及免任秘书。 首任秘书于登记时获委任:登记申请中列为秘书的人,视为在该时点获委任。因此,首次委任依据登记文件完成,后续变更则遵循董事会程序。
条文引注
(a) 公司秘书由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命及罢免。
(b) 首任公司秘书应于公司登记时任命。登记申请中列为公司秘书的人,于登记时视为已获任命为首任公司秘书。
第145条 — 公司秘书变更后通知公司注册官
条文概述
申报秘书变更
本条规定,公司秘书发生变更后15日内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官,并依规章规定的程序提交变更详情以供登记。 提交材料包括新任公司秘书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送达地址及适用的身份证明或登记资料、董事会作出的公司秘书变更决议、经公证的接受任命声明及符合第115条资格条件的声明,以及其他规定资料。 符合要求后,公司注册官必须登记该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不遵守规定
公司注册官认为提交材料可能与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可要求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间内予以更正并重新提交。 公司未遵守首次期限或更正期限的,即构成违法行为;应依第十五章对该公司采取行动。 但是,首次通知逾期本身并不使其他方面依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无效。申报合规与基础变更的效力仍属不同问题。
条文引注
(a) 公司秘书发生任何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发生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与该变更有关的详情亦必须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提交给公司注册官,以在登记册中登记。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具—— (1) 新任公司秘书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送达地址及马尔代夫国民身份证号码或登记编号;如该公司秘书并非马尔代夫公民,则须提供国籍、护照号码或该国签发的国民身份号码; (2) 载有董事会变更公司秘书决定的决议; (3) 新任公司秘书作出的经公证声明,表明其接受任命并确认符合本法第115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 (4)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c) 已依第(a)款及第(b)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材料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在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公司秘书变更,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根据本条提交的材料含有任何与本法、据此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任何规定相冲突的事项的,可指示公司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应给予公司一段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补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e)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间内遵守该款,或未在第(d)款规定的期间内补正并重新提交的,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公司采取行动。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间内遵守该款,不得仅因该未遵守行为而使公司秘书变更无效。该变更如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仍然有效。
第146条 — 公司注册官关于任命公司秘书的指示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在公司未按要求设有公司秘书时,包括公司注册官获悉该情形时,公司注册官可指示公司任命公司秘书。公司须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完成任命,并提交本法第145条(b)款规定的资料。 公司未在该期间内遵守规定的,构成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依第十五章对该公司采取行动。
条文引注
(a) 公司未按本法要求设有公司秘书,或者公司注册官获悉该公司未设有公司秘书的,公司注册官可指示该公司任命一名公司秘书。作出该指示后,公司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任命一名公司秘书,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本法第145条(b)款规定的资料。
(b)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间内遵守该款的,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公司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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