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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股本增加与减少
增加或减少股本均须特别决议;减少股本还须在登记前履行债权人异议程序。
说明及主要规则
增加股本须经特别决议授权。 减少股本须存在多余股本、不损害其他权利,并经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注册官发布减资通知,给予至少30日提出异议的期限。 须在30日内通知股本变动,并提交第154条规定的材料。 迟延通知本身不使原本有效的变更失效,但公司及董事可能犯有罪行。
逐步办理程序
- 分析对股本、偿债能力、债权人及类别权利的影响。
- 通过特别决议。
- 减资时,提交材料以发布公告并处理异议。
- 按要求更新公司组织文件及名册。
- 在30日内申报变动并核验登记。
文件及证明材料
- 股本分析
- 特别决议
- 债权人/公司成员通知记录
- 减资合规声明
- 更新后的股本/名册文件
- 公司注册官回执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异议程序及登记尚未完成即实施减资。,以及增加授权股本/已发行股本,却未另行完成股份配发程序。.
相关法律条文
第152条 — 增加股本
条文概述
本条允许公司通过公司成员的特别决议增加股本,明确了增资所需批准的程度及作出批准的主体,须与本法相关申报要求一并考虑。
条文引注
公司股本可经公司成员的特别决议增加。
第153条 — 减少股本
条文概述
公司股本超过需要,且不损害任何其他人权利的,本条允许经公司成员特别决议减资。 减资决定提交后,公司注册官须刊登通知,给予债权人、公司成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至少30日提出异议。 该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的,依第154条登记减资。因此,公司成员批准与受影响人士提出异议的机会并行适用。
条文引注
(a) 公司股本超过其需要的,可依本条经公司成员特别决议减少,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权利。
(b) 依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减资决定的,公司注册官应发布公告,邀请债权人、公司成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议减资提出异议。公告应给予不少于30日的异议期。
(c) 在第(b)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公司注册官提出异议的,应依本法第154条在登记册中登记减资。
第154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股本变动
条文概述
申请登记股本变更
本条要求第152条或第153条项下的股本变更,须在变更后30日内通知,并依规章申请登记。 公司须附特别决议、变更详情、附表1规定的费用及其他规定资料;减资还须附第228条合规声明。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须登记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法律效力
公司注册官认为申请违反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的,可指示更正后重新提交,并给予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 未满足首次提交要求或更正期限的,公司及公司的每名董事均实施违法行为,并应依第十五章对其采取行动。 首次提交逾期本身不使其他方面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的变更无效。因此,须分别评估股本决定及其申报义务的履行情况。
条文引注
(a) 公司依本法第152条或第153条变动股本的,必须在变动后30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并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方式提交变动登记申请。
(b) 第(a)款申请必须附具—— (1) 载有公司成员作出的增资或减资决定的特别决议; (2) 股本变动详情; (3) 减资申请须附本法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 (4) 本法附表1规定的费用;以及 (5)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c) 申请按照第(a)款及第(b)款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在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公司的股本变动,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如有理由相信,依本条提交的申请含有任何违反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任何规定的事项,可指示公司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申请。应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申请。
(e)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未在公司注册官依第(d)款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并重新提交申请的,下列主体均实施违法行为—— (1) 公司;以及 (2) 公司的每名董事。 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主体采取行动。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得仅因此使公司的股本变动无效。该变动如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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