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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说明及主要规则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新增义务及董事资格要求受第243至245条过渡规定约束。 既有公司组织文件条款与本法或规章冲突的,在冲突范围内无效。 原有的一年过渡期已届满,不应再表述为当前仍适用的宽限期。 第244(b)条仍具有相关性:第115(b)(3)条关于被定罪的事由仅适用于本法生效后的定罪。不得将这一限制与已届满的一年资格过渡期混淆。
逐步办理程序
- 确认公司是否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成立。
- 对照新制度,审查其公司组织文件、董事、名册及年度合规情况。
- 停止依赖已届满的过渡期。
- 按具体适用程序处理历史遗留的解散指定事项。
文件及证明材料
- 旧有登记记录
- 现行公司组织文件
- 董事名册及声明
- 以往费用/罚款通知
- 过渡合规整改记录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在2026年的法律意见中,沿用2024年初资料中将过渡安排表述为将来事项的指引。,以及误以为旧公司章程因从未正式修订而继续有效。.
相关法律条文
第241条 — 法律废止
条文概述
本条在新法施行时废除了原Companies Act(Law No. 10/96),标志着旧法被取代,但须遵循其后的过渡安排。
条文引注
本法生效时,Law No. 10/96 (Companies Act of the Maldives)废止。
第242条 — 本法生效时已登记公司的持续存续
条文概述
本条保留新法施行前已依Law No. 10/96登记的公司。这些公司继续作为已登记公司记载于第231条登记册,并受新法约束。因此,旧法废止本身并未终止其存续。
条文引注
尽管有本法第241条规定,紧接本法生效前依Law No. 10/96 (Companies Act of the Maldives)登记的公司,应作为第231条登记册中的公司继续存续,并适用本法。
第243条 — 本法新增义务
条文概述
本条给予依Law No. 10/96登记的现有公司自新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履行新增义务。这是以施行日为起点的过渡期,并非每次发现义务时重新享有一年期限。 但公司章程中与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相抵触的部分无效,且本法优先于该条款。因此,须区分过渡期限与不一致的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
条文引注
(a) 依Law No. 10/96 (Companies Act of the Maldives)登记的公司,因本法生效须履行新增义务的,应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履行。
(b) 尽管有第(a)款规定,如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条款与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相冲突,该条款在不一致的范围内无效,且本法优先于该条款。
第244条 — 董事资格要求的开始适用
第245条 — 重新登记外国公司履行新增义务
条文概述
本条给予已依旧Companies Act第94条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自新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履行新增义务。期限与法律施行日相联系,而非与公司后来的申请相联系。
条文引注
依Law No. 10/96 (Companies Act of the Maldives)第94条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因本法生效须履行新增义务的,应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依本法履行。
第246条 — 旧法下被指定解散的公司
条文概述
本条仅适用于新法施行时,已依旧法第75(a)(3)条被指定解散的公司。 其尚欠的旧法年度费用及罚款,在施行时获豁免。 文本还为拟恢复活动的公司提供申请撤销该指定的途径,条件是须在公司注册官作出指定后三个月内缴付适用费用或罚款,并满足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的要求。就具体公司而言,须结合该豁免与这一附条件途径理解。 其他受本条涵盖的公司,依规定的过渡程序解散并从登记册除名,不适用第207条通常解散程序。
条文引注
(a) 本条仅适用于在本法生效时已被公司注册官根据Law No. 10/96 (Companies Act of the Maldives)第75条(a)(3)款指定解散的公司。
(b) 适用本条的公司根据Law No. 10/96 (Companies Act of the Maldives)应付的任何未付年度公司费用或罚款,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予以豁免。
(c) 尽管有第(a)款的规定,该款所述的、希望恢复活跃状态或恢复经营的公司,可经申请撤销其解散指定并恢复经营,但前提是该公司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自公司注册官指定该公司解散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适用的费用或罚款。
(d) 除第(c)款所述公司外,第(a)款所列公司应由公司注册官在完成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程序后予以解散,并应依照本法将该公司的名称从登记册中删除。
(e) 本法第207条不适用于第(a)款所列公司根据第(d)款进行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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