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 公司组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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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 公司组织文件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公司的公司组织文件由本章规定的公司组织大纲及公司章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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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 — 公司组织大纲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a) 每家公司均应有公司组织大纲。 (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设立国有企业的法令或政令载有本法要求公司组织大纲载明的信息,则该法令或政令应视为该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且该公司无须另行备存公司组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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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 — 公司组织大纲须载明的信息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a) 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应载明——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注册地址; (3) 公司类型; (4) 公司注册时股本构成的详情、股份数量,以及在适用情况下不同类别股份的详情; (5) 注册时获配发股份的公司成员的详情,包括向每名公司成员配发或由其同意认购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以及 (6) 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 (b) 除(a)款规定的事项外,每家私人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还应载明—— (1) 公司是否已根据本法第46条(b)款决定,以公司注册官根据本法第46条(a)款制定的示范章程作为其公司章程;以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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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 — 公司宗旨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a) 除非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载明了具体宗旨或禁止某些宗旨,否则公司有权开展法律未禁止的任何活动。 (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公司仍可在其公司组织大纲中确定并载明特定宗旨。 (c) 公司组织大纲载明具体宗旨的,仅可按照本法第42条规定的程序修改该等宗旨。 (d) 尽管有(a)款的规定,每一国有企业及地方当局公司均须在其公司组织大纲中确定并载明特定宗旨。 (e) 尽管有(a)款的规定,外资参与公司须在其公司组织大纲中载明根据《马尔代夫外国投资法》获准经营的业务及开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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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条 — 公司组织大纲的修改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仅可通过公司成员授权该项修改的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组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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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 — 公司章程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在遵守本章规定的前提下,每一公司均应订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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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 — 公司章程应载明的资料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a) 除根据本法第46条(b)款作出决定的私人公司外,每一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均应载明—— (1) 公司不得向公众发售其已登记证券,包括股份及债券; (2) 公司成员人数不得超过50人; (3) 召开公司成员会议的程序、向公司成员发出通知的方式,以及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及通过决议的方式; (4)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的委任、选举及罢免程序,以及董事会会议的举行方式; (5) 董事的权力、义务及责任; (6) 利润分配程序; (7) 公司财务账目及记录的保存方式; (8) 公司审计师的委任及解任程序,以及审计师的权力、义务及责任; (9) 公司的解散程序;以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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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条 — 公司章程的修改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法第44条所指公司的公司章程,仅可通过公司成员授权该项修改的特别决议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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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 — 私人公司示范公司章程的制定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a) 公司注册官应为私人公司制定示范公司章程,并通过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加以规定。 (b) 私人公司可在登记时或其后任何时间,决定采用本条所指的示范公司章程作为其公司章程。 (c) (b)款所指决定应以下列方式作出—— (1) 在登记时,通过在公司组织大纲中载明公司的公司章程应为本条所指的示范公司章程;或 (2) 在登记后的任何时间,通过公司成员的特别决议,决定公司的公司章程应为本条所指的示范公司章程,并将该决定提交公司注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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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 — 示范公司章程对公司的适用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a) 凡根据本法第46条(b)款作出决定的公司,均应受公司注册官通过根据本法第46条(a)款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示范公司章程约束。 (b) (a)款所指公司以外的公司,应受其依照本法制定的自身公司章程约束。 (c) 根据本法第46条(b)款作出决定的公司,可随时决定撤销该决定并制定自身的公司章程。该撤销及制定自身公司章程的决定在公司完成下列事项时生效—— (1) 通过公司成员的特别决议,撤销根据第46条(b)款作出的决定; (2) 依照本法第44条通过自身的公司章程;以及 (3) 将公司章程提交公司注册官,且该公司章程已在公司登记册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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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条 — 示范公司章程的修改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a) 公司注册官可在不抵触本条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修改第46条(a)款所指的规章,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该项修改,对本法第46条所指的示范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b) 依照本条(a)款对第46条(a)款所指规章作出的修改,应于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90日后生效。 (c) 示范公司章程依照(a)款及(b)款修改后,根据第46条(b)款作出决定且不愿受修改后的示范公司章程约束的公司,应依照第47条(c)款行事,并在本条(b)款规定的期限内制定自身的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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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条 — 制定地方当局公司的示范公司章程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公司注册官应与地方政府管理局协商,制定地方当局公司的示范公司章程,并通过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予以规定。本法第46、47及48条规定的有关私人公司示范公司章程的原则,适用于与地方当局公司示范公司章程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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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公司组织文件的修订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a) 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经修订的,公司应在修订作出后30日内将该修订通知公司注册官。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还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提交公司注册官,以在登记册中登记。 (b) 根据(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时,应提供下列各项—— (1) 载有公司成员关于修订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决定的特别决议; (2) 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 (3) 本法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及 (4) 本法附表1规定的费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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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 — 向法院申请修订公司组织文件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a) 无法按照本法及公司组织文件规定的程序修订公司组织文件的,公司成员或董事可以向法院申请修订公司组织文件。法院收到此类申请后,可以命令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修订公司组织文件。 (b) 法院根据(a)款作出的命令,应由申请人在该命令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公司注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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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条 — 公司组织文件的约束力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a) 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及公司章程的条款对公司、其公司成员及其董事具有约束力,犹如这些条款构成彼此订立的协议。尤其是,公司成员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应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构成该公司成员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b) 与公司管理及运营有关的一切事项,均应按照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及公司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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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条 — 公司成员获取公司组织文件
章: 4 — 公司组织文件
(a) 每名公司成员均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获取其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副本。 (b) 公司未应根据(a)款提出的请求向公司成员提供其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副本的,该公司成员可以向公司注册官申请获取公司登记册中登记的该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副本。 (c) 公司注册官收到根据(b)款提出的申请后,应在本法附表1规定的费用缴付后,向申请人提供所请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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