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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清算人资格与独立性
清算人须具备能力,并独立于公司、其债务、公司成员、董事、任职人员、雇员及规定关联人。
说明及主要规则
清算人必须具备实施清算的能力。 该个人/实体不得欠公司款项,也不得为公司债权人。 公司成员、董事、公司任职人员及雇员不得担任。 公司成员的雇员或商业合伙人不得担任。 第115条的破产/定罪任职限制及规章要求亦适用。
逐步办理程序
- 发出书面独立性及专业能力问卷。
- 核查债务、职务、关系及任职限制资料。
- 取得同意并商定聘任条款。
- 记录任命决定及报酬。
- 持续监测独立性,必要时更换。
文件及证明材料
- 资格/独立性声明
- 利益冲突及关系核查
- 任命决议/命令
- 聘任及报酬条款
- 持续确认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未核查债权人、债务人或任职人员身份,即任命公司会计人员。,以及后续关系或债权损害独立性。.
相关法律条文
第196条 — 公司解散决定
条文概述
决定清算并委任清算人
本条要求先由董事会通过提议解散的决议,再由公司成员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同次会议须委任清算人并确定其报酬。公司须提供资产负债表、资产及负债情况、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以及已质押作为其债务担保的任何股份或资产的详情。
启动及持续进行程序
清算人须在就任后七日内将其任命事项通知公司注册官,并在按照规定程序于公司注册官公报刊登公告后,依本法及其规章开始清算。 清算人未遵守第(c)款的,构成第十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清算人死亡、辞任或永久丧失履职能力的,公司成员须召开公司成员大会委任继任者。
条文引注
(a) 公司仅在董事会通过提议解散的决议,并由公司成员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后,方可决定解散。
(b) 解散特别决议通过后,同一次公司成员大会应任命一名负责进行清算的清算人,并确定应付给该清算人的报酬。公司还应向清算人提供—— (1) 资产负债表; (2) 资产、债务及其他负债详情; (3) 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以及 (4) 已质押作为其债务担保的任何股份或资产的详情。
(c) 获任命进行清算的清算人应在就任后7日内将其任命事项通知公司注册官。作出公告后,清算人应依本法及其规章开始清算。
(d) 第(c)款所述公告应由清算人按照本法项下制定的规章规定的程序,在本法第234条规定的公司注册官公报中刊登。
(e) 未遵守第(c)款的清算人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清算人采取措施。
(f) 清算人永久丧失履职能力、死亡或辞职的,应召开公司成员大会任命新清算人。
第199条 — 清算人罢免
条文概述
提供了资产或资金的债权人,或董事,就清算人的行为向公司注册官提出投诉的,本条要求公司注册官调查。公司注册官发现不当行为的,可免任清算人,并指示公司将清算事宜提交法院处理。因此,投诉开启调查途径;不当行为获认定时,可采取免任及提交法院的措施。
条文引注
向公司提供资产或资金的债权人,或董事会成员,就清算人的行为向公司注册官提出投诉的,公司注册官应调查该投诉。公司注册官认定清算人行为不当的,可罢免该清算人,并指示公司将清算事宜提交法院。
第209条 — 法院命令清算
条文概述
公司已通过特别决议,决定由法院将其清算的,本条允许法院命令清算。 公司成员、董事、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且法院因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反复未履行法定义务或任何其他理由,认为清算最符合各方利益的,亦可作出命令。 已证明公司从事违法业务,是另一项理由。 法院认为清算适当的,须委任人员进行清算,并命令公司向获委任人员提供资产负债表、资产、债务及其他负债的详情、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以及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资产详情。
条文引注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命令公司清算—— (1) 公司已通过特别决议,决定由法院将其清算;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命令公司清算—— (2) 公司成员、董事、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因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反复未履行法定义务或任何其他理由,认定清算符合各方的最佳利益;或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命令公司清算—— (3) 已向法院证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违法。
(b) 根据第(a)款提出清算申请后,法院认为清算公司属适当的,应任命一人或多人执行清算。法院还应命令公司向获任命的一人或多人提供—— (1) 资产负债表; (2) 其资产、债务及其他负债的详情; (3) 其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以及 (4) 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任何资产的详情。
第213条 — 清算人职责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自愿清算及法院委任的清算人员,均编制详细资产负债清单,接管并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追收应付公司的债务。 清算人员须在法律程序中代表公司或委任律师,并使用现有资金、追收款及出售所得清偿债务。 全部债务清偿后,剩余资产及资金按公司成员的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人员还须履行本法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因此,其职能涵盖追收、保护、诉讼代表、清偿及最终分配。
条文引注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应—— (a) 编制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详细报表,接管并保护公司财产,追收应付给公司的债务;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应—— (b) 在由公司提起或针对公司的法律程序中代表公司,或委任法律顾问在该等程序中代表公司;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应—— (c) 从可用资金、追回款项或出售公司资产的所得款项中清偿公司的债务;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应—— (d) 在清偿所有债务后,按各公司成员的持股比例向其分配剩余资产及资金;以及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应—— (e) 履行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赋予执行清算之人的其他职责。
第214条 — 清算人资格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自愿清算或法院委任的清算人具备实施清算的能力。 获委任者不得欠公司款项或为公司的债权人,不得为公司的公司成员、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亦不得为公司成员的雇员或业务合伙人。 获委任者不得存在第115(b)(1)–(3)条失格情形,并须满足规章的其他要求。因此,须同时具备胜任能力,并独立于所列财务及人事关系。
条文引注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必须—— (a) 具备执行清算的能力;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必须—— (b) 不为欠公司款项或公司欠其款项的个人或实体;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必须—— (c) 不为公司的公司成员、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必须—— (d) 不为公司成员的雇员或业务合伙人;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必须—— (e) 不属于本法第115(b)(1)、(2)或(3)条所列任何情形所适用的人员;且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必须—— (f) 符合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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