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 公司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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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条 — 公司成员
章: 7 — 公司成员
(a) 每名同意认购公司股份且已在公司章程上签署其姓名的人,在公司登记时,应视为公司成员,并应记入公司成员名册。 (b) 公司登记后,任何同意认购公司股份,并在按照本法和公司细则取得股份时其姓名被记入公司成员名册的人,均为公司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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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条 — 公司成员名册
章: 7 — 公司成员
(a) 除上市公众公司外,每家公司均应在其办事处保存公司成员名册。 (b) 公司成员名册应载明—— (1) 每名公司成员的姓名、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2) 就马尔代夫公民而言,其国民身份证号码;就非马尔代夫个人而言,其国籍及护照号码;就法人实体而言,其注册号码; (3) 每名公司成员被记入公司成员名册的日期; (4) 就构成公司资本的股份而言—— (i) 每名公司成员持有的股份数目,以及已获编配序列号的每一股份的序列号; (ii) 如公司的股本由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构成,每名公司成员持有的股份类别;及 (iii) 每名公司成员所持股份已缴付或同意视为已缴付的金额;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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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条 — 维护公司成员名册的责任
章: 7 — 公司成员
(a) 公司的董事负责按照本法第81条维护公司成员名册,并按照该条记录和保存公司成员资格的任何变更。 (b) 如未按照(a)款维护公司成员名册,则下列各方实施了违法行为—— (1) 公司;及 (2) 公司的每名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上述各方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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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条 — 查阅公司成员名册的权利
章: 7 — 公司成员
本法第81条所述的公司成员名册应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董事会可决定的其他地点;公司应确保作出安排,使公司成员可在其希望查阅时查阅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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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 向法院申请更正公司成员名册
章: 7 — 公司成员
(a) 如任何人士的姓名无充分理由被记入公司成员名册或从中遗漏,或有关公司成员持股的任何资料不准确,受损害的公司成员或任何其他蒙受损失的人士可向法院申请—— (1) 更正公司成员名册中不准确的资料; (2) 由公司赔偿因此蒙受的任何损失;或 (3) 既更正公司成员名册中不准确的资料,又由公司赔偿所蒙受的损失。 (b) 法院接获根据(a)款提出的申请后,可在考虑有关事实后—— (1) 就根据(a)(1)、(2)或(3)款提出的申请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及 (2) 裁定有关将某人士的姓名作为公司成员记入公司成员名册或从中遗漏的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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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 — 公司成员名册的证据价值
章: 7 — 公司成员
(a) 在符合本法第84条的规定下,公司成员的姓名作为股份所有人被记入公司成员名册,是该公司成员享有该等股份法定所有权的初步证据。 (b) 如公司成员的姓名作为股份所有人被记入公司成员名册,下列权利及权力仅归属于该公司成员—— (1) 附于股份的表决权; (2) 以公司成员身份收取通知的权利; (3) 收取股息或因股份产生的任何其他利益的权利;及 (4) 行使附于股份的一切其他权利及权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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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条 — 股票
章: 7 — 公司成员
(a) 每家公司均应向其每名公司成员发出股票。 (b) 根据(a)款发出的股票,是证明该公司成员对证书所指明股份拥有所有权的证据。 (c) 根据(a)款发出的股票应载明—— (1) 股份所有人的全名及永久地址;如属共同所有,则所有共同所有人的姓名及地址; (2) 股份数目; (3) 如公司有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股份的类别; (4) 股份的价值;及 (5) 股份是否已缴足或未缴足。 (d)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股票载有(c)款规定以外的资料。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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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 — 公司成员的责任
章: 7 — 公司成员
(a) 在符合(b)款的规定下,公司成员不因仅仅作为公司成员而就公司的任何法律义务承担责任。 (b) 公司成员对公司的责任限于—— (1) 该公司成员就其持有或认购的股份尚未缴付的任何款项; (2) 公司组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任何责任;及 (3) 本法规定的任何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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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条 — 现任公司成员就股份承担的责任
章: 7 — 公司成员
(a) 如就股份存在支付股份价值的义务或任何其他义务,则在有关时间登记为该股份所有人的人士负责履行该义务,即使该义务在该公司成员取得该股份之日前已产生,亦然。 (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前公司成员未履行有关股份的义务,而该股份已根据本法第160条及第161条交回公司或被公司没收,履行该义务的责任仍由该前公司成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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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条 — 公司组织文件变更不产生额外责任
章: 7 — 公司成员
除非公司的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公司成员不受以下公司组织文件变更的约束: (a) 要求该公司成员取得或认购超出该公司成员在变更时所持有股份的额外股份;或 (b) 增加该公司成员对公司的责任。 如公司成员在作出变更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同意受该变更约束,本条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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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条 — 公司成员权利的变更
章: 7 — 公司成员
(a) 公司仅可在公司成员以特别决议授权该变更的情况下,变更公司成员所持股份附带的权利。 (b) 就第(a)款而言,“股份附带的权利”包括: (1) 股份附带的表决权; (2) 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以及 (3) 要求遵守为变更公司的公司组织文件或根据本条变更公司成员权利所规定程序的权利。 (c) 如公司设有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仅可在该类别股份的公司成员以特别决议授权的情况下,作出变更持有某一特定类别股份的公司成员权利的决定。 (d) 就第(c)款而言,如股份附带的权利、特权及条件相同,该等股份属于同一类别。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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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条 — 年度股东大会
章: 7 — 公司成员
除单一成员公司外,每家公司均应每年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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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条 — 单一成员公司的股东大会
章: 7 — 公司成员
(a) 就单一成员公司而言,如唯一的公司成员就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经该公司成员签署以书面形式将该决定通知公司,则该决定应视为满足举行股东大会及处理年度股东大会须处理事务的要求。 (b) 就第(a)款而言,单一成员公司免于遵守本法第94条、第96条、第106条、第107条及第108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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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条 — 年度股东大会须处理的事项
章: 7 — 公司成员
每家公司应在其年度股东大会上处理下列事项: (a) 审议并批准年度账目、审计师报告(如适用)以及由董事提交的公司年度报告; (b) 在须作出该等委任或选举时,委任或选举董事进入董事会; (c) 在须委任审计师时,委任审计师并确定审计师的报酬;以及 (d) 宣布向公司成员分配该年度的任何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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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条 — 私人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章: 7 — 公司成员
私人公司应至少于其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14日向其公司成员发出通知。该通知应: (a) 载明会议的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以及 (b) 附同年度报告、年度账目及审计师报告(如适用);该等文件应发送给每一名公司成员,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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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条 — 公众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
章: 7 — 公司成员
如公众公司注册时,该年度尚余3个月或以上,公司应在该剩余期间内举行其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否则,公司应在其成立后15个月内举行其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在其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后,公司应在每一财务年度内至少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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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条 — 公众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章: 7 — 公司成员
公众公司应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前14日公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应: (a) 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以及 (b) 连同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审计师报告一并公布。 第(b)项所述文件亦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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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条 —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限的延长
章: 7 — 公司成员
(a) 未在持牌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可以向公司注册官申请将本法第95条规定的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期限延长不超过3个月。 (b) 申请在年度股东大会原应召开期限届满前提出的,公司注册官可以批准第(a)款延期。 (c) 获准延期的,未上市公众公司应在延长期限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d) 公司注册官依本条批准延期时可附加条件,公司应遵守该等条件。 (e) 上市公众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遵守《马尔代夫证券法》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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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条 — 临时股东大会
章: 7 — 公司成员
除单一成员公司外,每家公司的董事会在下列公司成员提出请求时,应安排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 就私人公司而言,由持有不少于10%在股东大会上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公司成员提出;或 (b) 就公众公司而言,由不少于10%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公司成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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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条 —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章: 7 — 公司成员
公司成员依本法第98条提出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 (a)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b) 必须载明拟供会议审议的具体决定或决议; (c) 必须由全体提出请求的公司成员签署;以及 (d) 应提交给—— (1) 私人公司的董事会或管理董事;以及 (2) 公众公司的公司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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