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 公司的法律能力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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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 公司的能力及权力
章: 5 — 公司的能力及权力
(a) 在符合本法及任何其他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本法注册的公司具有充分的法律能力及权力,可在马尔代夫境内或境外开展业务活动、进行交易及实施任何必要行为。为此,公司具有采取行动的充分权利、权力及权限。 (b) 尽管有(a)款的规定,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妨碍在公司组织文件中纳入限制公司能力、权力或权利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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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条 — 公司行为的效力
章: 5 — 公司的能力及权力
(a) 不得仅以公司实施的行为未经公司组织文件授权为由,质疑该行为的效力。 (b) 不得仅以公司缺乏实施某项行为或进行某项交易的能力、权利或权力为由,认定该行为或交易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或属无效。 (c) (b)款不影响—— (1) 根据本法第84条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或 (2) 根据本法第127条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的行使。 (d) 不得仅因公司的行为或交易并非对公司最为有利或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便认定该行为或交易超出公司的能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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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条 — 公司与其他方之间交易的效力
章: 5 — 公司的能力及权力
(a) 对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任何一方,不得仅以下列理由认定公司的任何行为或交易不具有效力、无效或超出公司的法律能力范围: (1) 在实施该行为或进行该交易时,未遵守本法或公司组织文件。 (2) 就根据本法第231条备存的登记册而言,被列为公司董事的人如有下列情形,应视为并非董事—— (i) 该人事实上并非公司董事; (ii) 该人未依照有效的法律程序获任命为董事;或 (iii) 该人未获赋予通常授予公司董事的权力; (3) 公司声称担任其董事、代理人或雇员的人如有下列情形,应视为并不担任该职位—— (i) 该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有效程序获任命;或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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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条 — 董事使公司受约束的权力
章: 5 —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权力
(a) 为保护善意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人,董事使公司受约束或授权他人使公司受约束的权力,应视为已按照公司组织文件行使。 (b) 就第(a)款而言,善意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人无须查明董事的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获公司组织文件允许。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应推定该人系善意行事。 (c) 本条不影响公司成员向法院申请命令,以限制或禁止董事未经授权的行为的权利。但是,如某项行为旨在履行因公司先前行为而产生的、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则不得就该行为提出此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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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条 — 公司协议
章: 5 —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权力
(a) 公司订立的协议,如以公司名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或由获得公司明示或默示授权的人代表公司订立,则该协议有效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b) 第(a)款不免除公司遵守任何其他法律就协议规定的任何特定形式要求或条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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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条 — 公司对文件的认证
章: 5 —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权力
(a) 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已由公司认证—— (1) 公司设有公章的,文件上加盖该公章,并由一名获授权签署人签名;或 (2) 文件由下列人员签署—— (i) 两名获授权签署人; (ii) 一名董事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且该见证人亦在文件上签名;或 (iii) 公司的管理董事。 (b) 就第(a)款而言,下列人员为公司的获授权签署人—— (1) 公司的任何董事; (2) 私人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的公司秘书;以及 (3) 经董事会特别授权代表公司签署的任何人。 (c) 获授权代表公司签署的人以多种身份签署时,必须以每一种身份分别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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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条 — 公司公章
章: 5 —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权力
(a) 公司可以设有公章,但并非必须设有公章。 (b) 公司选择设有公章的,必须在使用前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对该公章进行登记。 滥用公司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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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条 — 公司管理中的权力滥用
章: 5 —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权力
(a)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就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向法院申请命令—— (1) 公司的行为损害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或 (2) 公司的行为对一名或多名公司成员构成压迫、不公平损害或歧视,无论其以公司成员身份还是其他身份受到影响。 (b) 在确定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属于第(a)款所述情形时,法院应当考虑—— (1) 公司的管理; (2) 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任何作为,或已发生或拟发生的任何不作为;或 (3) 公司成员或某一特定类别的公司成员已通过或提出的任何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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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 — 有资格申请法院命令的人
章: 5 —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权力
下列人员可以根据本法第61条申请命令—— (a) 就影响其本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申请的公司成员,该公司成员以下列身份受到影响—— (1) 公司成员以外的身份;或 (2) 公司成员身份; (b) 根据第(a)款提出申请的公司成员以外的任何公司成员; (c) 已不再是公司成员的人,但申请须涉及该人不再是公司成员的有关情形;或 (d) 依据遗嘱、通过继承或因法律规定而自动取得公司股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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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 — 法院命令
章: 5 —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权力
在根据本法第61条和第62条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公司或任何人以特定方式行事的,可以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包括—— (a) 指示特定的人以指定方式行事; (b) 命令修改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 (c) 就公司今后事务的处理作出指示; (d) 命令购买公司成员依据遗嘱、通过继承或因法律规定而自动取得并持有的股份; (e) 命令以使公司股本合理减少的方式购买股份; (f) 就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任命接管人、清算人或管理人; (g) 禁止某人实施指定行为;或 (h) 命令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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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法院命令
章: 5 —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权力
法院根据本法第63条作出命令的,申请人应当自命令作出之日起14日内向公司注册官提交该命令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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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 — 揭开公司面纱
章: 5 — 公司的能力和权力
(a) 在符合(b)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根据本法注册的公司从事欺诈活动,或其董事、公司成员或高级人员仅为其个人利益而使用公司,法院可揭开公司面纱。在此情形下,尽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涉董事、公司成员或高级人员可就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b)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揭开公司面纱,并就公司事务追究董事、公司成员或高级人员的个人责任—— (1) 公司及其所有人并非作为独立实体运作; (2) 公司的行为具有欺诈性或不当性,且公司被用作掩饰该等行为或逃避责任的幌子;以及 (3) 对公司的滥用已直接导致任何人遭受损失,且公司法人资格被用于逃避对该损失的法律责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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