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 财务账目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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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条 — 记录维护
章: 12 — 财务报表与报告
公司记录应在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以确保—— (a) 董事或公司成员提出请求时,可随时查阅会计记录; (b) 公司办公地址变更时,会计记录在新办公地点可供查阅;以及 (c) 各公司会计记录自编制之日起保存5年,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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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条 — 维护财务账目的责任
章: 12 — 财务报表与报告
(a) 每家公司应保存足够详细记录其交易及财务状况的财务账目,以便编制并审计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事务状况的财务报表。公司应确保—— (1) 已作安排,使公司财务状况可随时以合理准确程度确定;以及 (2) 已作安排,使董事能依本法编制财务报表。 (b) 就本条而言,财务账目包括—— (1) 公司每日全部收款及支出,以及支出用途;以及 (2) 公司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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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条 — 编制财务账目的责任
章: 12 — 财务报表与报告
(a) 每家公司董事会应确保编制公司年度财务账目,并确保—— (1) 年度财务账目向公司成员提供;以及 (2) 年度财务账目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标准编制。 (b) 年度财务账目所涵盖的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成立当年,财年自成立之日起至该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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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条 — 财务账目应载资料
章: 12 — 财务报表与报告
公司财务账目应包括—— (a) 综合收益表; (b) 财务状况表; (c) 权益变动表; (d) 现金流量表; (e)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 (f) 与关联公司进行的交易。 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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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条 — 编制董事会报告的责任
章: 12 — 财务报表与报告
每家公司董事会应确保编制董事会报告,并向全体公司成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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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条 — 董事报告应载资料
章: 12 — 财务报表与报告
(a) 每家公司的董事报告应载有—— (1) 有关公司管理的资料; (2) 公司在上一年度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 (3) 已分配或拟分配的股息金额; (4) 拟转入储备金的金额; (5) 如拟派发股息,董事会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标准进行的偿债能力测试;以及 (6) 公司注册官认定董事报告须载有的任何其他资料。 (b) 尽管有第(a)款的规定,如公司在上一年度未进行任何业务交易或活动,董事报告应说明该事实。 (c) 除第(a)款所列事项外,还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格式编制一份声明,以核实公司注册官记录中有关公司的资料的准确性,并将其列为董事报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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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董事报告
章: 12 — 财务报表与报告
(a) 就每个财务年度而言,公司须在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后15日内,或在公司注册官所确定的其他截止日期前,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其董事报告。 (b) 如董事报告未按照第(a)款提交,或报告所载资料不完整、不正确或无法辨认,公司注册官即使已接受该报告,仍可将其退回,并指示予以更正或重新提交。应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遵从该指示。 (c) 如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款规定的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从公司注册官根据第(b)款作出的指示,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者为—— (1) 公司;及 (2) 公司的管理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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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年度财务账目
章: 12 — 财务报表与报告
(a) 就每个财务年度而言,公司的年度财务账目须在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后15日内,或在公司注册官所确定的其他截止日期前,提交给公司注册官。 (b) 如年度财务账目未按照第(a)款提交,或其不完整、含有虚假资料或错误、或无法辨认,公司注册官即使已接受该等账目,仍可将其退回,并指示予以更正或重新提交。 (c) 如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款规定的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从公司注册官根据第(b)款作出的指示,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者为—— (1) 公司;及 (2) 公司的管理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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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条 — 委任审计师的要求
章: 12 — 财务报表与报告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须委任持牌审计师的公司,应委任持牌审计师审计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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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条 — 审计师的委任
章: 12 — 财务报表与报告
(a) 须委任审计师的公司,应在其年度股东大会上委任审计师—— (1) 该审计师自作出委任的股东大会结束时起担任公司审计师,至下一次须委任审计师的股东大会为止,但受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期限的限制;以及 (2) 审计公司的财务账目。 (b) 就本法而言,可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委任持牌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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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条 — 审计师资格
章: 12 — 财务报表与报告
公司所委任审计师须具备的资格,应由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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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条 — 审计师权利
章: 12 — 财务报表与报告
(a) 公司审计师有权—— (1) 以与公司成员相同的方式收取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收取就股东大会向公司成员提供的所有文件;以及 (3) 出席公司的每一次股东大会。 (b) 公司审计师可委任一名代表,在股东大会上代表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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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条 — 审计报告
章: 12 — 财务报表与报告
(a) 如须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的账目已编制完成并提供给审计师,审计师应审计该等账目并编制审计报告。 (b) 审计报告应按照本法和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标准编制。 (c) 审计报告应载有审计师的意见,并说明—— (1) 审计师是否已取得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和详情; (2) 公司的账目是否按准确反映公司真实状况的方式编制;以及 (3) 公司账目是否按照其记录反映其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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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条 — 审计师罢免与辞职
章: 12 — 财务账目和报告
(a) 公司审计师的审计执照被取消的,该审计师视为已离任。 (b) 出现利益冲突时,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将该决定提交公司成员大会后,公司可以罢免审计师。 (c) 因审计师未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司账目的审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对该审计师采取措施。 (d) 公司审计师可以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程序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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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条 — 公司注册官任命审计师
章: 12 — 财务账目和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注册官可任命审计师—— (a) 公司未在年度公司成员大会任命或续聘审计师;或 (b) 审计师职位因任何原因空缺,且空缺后一个月内未任命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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