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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公司组织大纲
公司组织大纲载明公司的基础资料及宗旨;修订通常须通过特别决议。
说明及主要规则
第40条规定必备资料。 拟订公司宗旨时,应考虑行业许可及实际业务计划。 在遵守本法的前提下,公司组织大纲通常仅可通过特别决议修订。 修订后须履行第50条规定的申报程序。
逐步办理程序
- 核查必备资料。
- 根据许可证及外国投资批准拟订公司宗旨。
- 确保股本及所有权资料与公司章程及申请一致。
- 修订时取得所需公司成员批准。
- 提交一份无修订痕迹的修订文本,并保留旧版本及审计轨迹。
文件及证明材料
- 公司组织大纲
- 公司宗旨与许可对照表
- 特别决议
- 清洁版本及修订对照版本
- 公司注册官申报回执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公司宗旨超出投资者或监管机关实际许可的范围。,以及股本资料与后续申报及名册逐渐不一致。.
相关法律条文
第39条 — 公司组织大纲
条文概述
本条通常要求每家公司均有公司组织大纲。 国有企业有一项特定替代安排:如设立该企业的法令或政令已载有《公司法》要求公司组织大纲载明的全部信息,该法律文书即作为其公司组织大纲。在此情况下,无须另行备存公司组织大纲。
条文引注
(a) 每家公司均应有公司组织大纲。
(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设立国有企业的法令或政令载有本法要求公司组织大纲载明的信息,则该法令或政令应视为该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且该公司无须另行备存公司组织大纲。
第40条 — 公司组织大纲须载明的信息
条文概述
每份公司组织大纲所需的信息
本条要求每份公司组织大纲均载明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及类型。 公司组织大纲还必须载明注册时的股本结构、股份数量及任何股份类别,以及初始公司成员和向每名公司成员配发或由其同意认购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还必须载明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
按公司类型适用的额外要求
私人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必须说明是否采用公司注册官的示范章程,并须载明其根据第41条(b)款选择列明的任何特定宗旨。 公众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还必须载明拟发行的证券、公司成员名册的备存安排、宗旨、规章及证券主管机关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及是否允许外国主体认购其证券。
条文引注
(a) 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应载明—— (1) 公司名称;
(a) 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应载明—— (2) 公司注册地址;
(a) 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应载明—— (3) 公司类型;
(a) 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应载明—— (4) 公司注册时股本构成的详情、股份数量,以及在适用情况下不同类别股份的详情;
(a) 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应载明—— (5) 注册时获配发股份的公司成员的详情,包括向每名公司成员配发或由其同意认购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以及
(a) 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应载明—— (6) 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
(b) 除(a)款规定的事项外,每家私人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还应载明—— (1) 公司是否已根据本法第46条(b)款决定,以公司注册官根据本法第46条(a)款制定的示范章程作为其公司章程;以及 (2) 如公司已根据本法第41条(b)款选择列明特定宗旨,则应载明该等宗旨。
(c) 除(a)款规定的事项外,每家公众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还应载明—— (1) 公司拟发行的证券类型; (2) 公司成员名册的备存方式; (3) 公司的宗旨; (4)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以及负责执行《马尔代夫证券法》的主管机关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及 (5) 公司是否属于允许外国主体认购其证券的公司。
第41条 — 公司宗旨
条文概述
本条为公司提供了宽泛的初始权限:除非其公司组织大纲载明特定宗旨或禁止某些宗旨,否则公司可开展法律未禁止的活动。不过,公司仍可选择载明特定宗旨。 一旦公司载明了特定宗旨,修改该等宗旨就必须遵循第42条规定的程序。 国有企业及地方当局公司并无同样的选择权,不能不载明宗旨;它们须在各自的公司组织大纲中载明特定宗旨。 外资参与公司须载明根据《外国投资法》获准经营的业务及开展的活动。因此,其公司组织大纲须反映该项授权的范围。
条文引注
(a) 除非公司的公司组织大纲载明了具体宗旨或禁止某些宗旨,否则公司有权开展法律未禁止的任何活动。
(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公司仍可在其公司组织大纲中确定并载明特定宗旨。
(c) 公司组织大纲载明具体宗旨的,仅可按照本法第42条规定的程序修改该等宗旨。
(d) 尽管有(a)款的规定,每一国有企业及地方当局公司均须在其公司组织大纲中确定并载明特定宗旨。
(e) 尽管有(a)款的规定,外资参与公司须在其公司组织大纲中载明根据《马尔代夫外国投资法》获准经营的业务及开展的活动。
第42条 — 公司组织大纲的修改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成员以特别决议批准对公司组织大纲的修改,除非本法其他部分另有规定。因此,拟议修改须按特别决议所要求的形式取得公司成员批准,而不能仅凭非正式协议或董事的决定。
条文引注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仅可通过公司成员授权该项修改的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组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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