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 具有重大控制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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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条 — 若干概念的定义
章: 11 — 具有重大控制权的人
就本章而言—— (a) “重要受益所有人(Significant Beneficial Owner)”指单独、与一人或多人共同,或通过信托,符合下列情形的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至少25%的股份;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东大会至少25%的表决权; (3) 直接或间接有权收取公司在任何财年分配股息的至少25%;或 (4) 以并非仅为股份登记所有权人的身份,有权对公司施加或实际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 (b) “重大影响”指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财务或经营政策决策的权利; (c) “控制”指—— (1) 有权任命公司过半数董事;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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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条 — 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维护
章: 11 — 具有重大控制权的人
(a) 公司成员名册中登记为公司股份所有人的公司成员不是自然人的,该公司成员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向公司提供与该等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有关的信息,并确保该信息在公司登记。 (b) 自然人属于本章所称公司股份受益所有人的,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向公司提供第(a)款所列信息,并确保该信息得到登记。 (c) 第(a)款所述股份受益所有人的相关情况发生任何变更的,登记为该等股份所有人的公司成员及该受益所有人均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就该变更通知公司。 (d) 第(a)、(b)及(c)款所述信息的提交方式、所需详情及提交期限,应由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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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重大受益所有人信息
章: 11 — 具有重大控制权的人
(a) 公司在收到根据本法第177条(a)、(b)或(c)款提供的与重大受益所有人有关的信息后30日内,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b) 按照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作出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将该信息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并相应通知公司。 (c)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根据本条作出的提交包含任何与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相冲突的事项的,可指示公司纠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给予公司合理期限,以纠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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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条 — 取得及核实资料的责任
章: 11 — 具有重大控制权的人
(a) 公司收到根据本法第177条提供的与重大受益所有人有关的信息后,应核实该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维护重大受益所有人登记册。 (b) 为维护第(a)款所述登记册,公司成员名册中登记的公司成员不是自然人,或存在下列任何情形的,公司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标准,采取合理措施识别重大受益所有人—— (1) 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持有至少25%表决权的人不是自然人;或 (2) 有权取得公司在任何财年分配的股息中至少25%的人不是自然人。 (c) 公司未遵守第(a)款或第(b)款的,构成违法的是—— (1) 公司;以及 (2) 公司每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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