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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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条 — 董事配置要求
章: 8 — 公司董事
(a) 每家私人公司在任何时候均应至少有一名董事。 (b) 每家公众公司应至少有2名董事。 (c) 每家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应至少有3名董事。 (d) 尽管有第(b)款及第(c)款规定,本条不妨碍其他法律、设立政府公司的法律或法令,或公司章程要求更高的最低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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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条 — 管理董事
章: 8 — 公司董事
(a) 依本法登记的每家公司应设有一名管理董事。 (b) 管理董事是从公司董事中任命担任全职高级职员及公司管理层首席执行官的一名董事。除本法赋予董事的一般权力、权利、义务及责任外,管理董事还被授予由公司组织文件、董事会或与公司订立的协议所确定的公司的主要执行权力、权利及责任。该等权力及责任应在董事会的指导及控制下行使和履行。 (c)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管理董事的任命及罢免应依本法第120条及第121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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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条 — 董事资格
章: 8 — 公司董事
(a) 仅年满18岁且未依第(b)款丧失资格的自然人,可获任命或担任公司董事。 (b) 存在下列任何情形的人,在该情形持续期间不得获任命为董事;已任董事出现该情形的,即丧失任职资格并应离任—— (1) 依破产法被宣告破产,自破产之日起5年内; (2) 曾任依破产或无力偿债法律被宣告破产的公司董事或合伙企业合伙人,自破产之日起5年内; (3) 因犯《马尔代夫刑法典》第212条规定的欺诈三级重罪、该法典第215条规定的侵占一级轻罪,或因犯任何与洗钱有关的法律规定的罪行而被定罪,除非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日起已满5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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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条 — 常住董事要求
章: 8 — 公司董事
每家公司在任何时候均应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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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条 — 董事任职同意
章: 8 — 公司董事
任何人除非已向公司提交书面声明,否则不得被任命为董事;该声明须—— (a) 表明该人同意担任董事;以及 (b) 声明本法第115条第(b)款所列情形均不适用于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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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条 — 公司注册官认定失格的权力
章: 8 — 公司董事
尽管本法或公司组织文件有相反规定,如某人在本法第115条第(b)款规定的任何情形适用于其时仍继续担任董事,公司注册官可将该人作为董事的姓名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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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条 — 董事行为的法律地位与后果
章: 8 — 公司董事
以董事身份行事的人,其行为不因其后发现任命存在缺陷或其不具备董事资格而失效。 董事任命与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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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 — 董事任命
章: 8 — 公司董事
(a) 董事应依公司章程,由公司成员作出的决定任命或选举。 (b) 在公司登记申请中被列为董事的人,于公司登记时视为已获有效任命为董事,并持续任职至其任期届满、被罢免或辞职。 (c) 公司登记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应由公司成员在成员大会上作出的决定或公司成员的决议任命。 (d) 公司章程赋予特定公司成员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权力的,可由该公司成员作出决定进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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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条 — 董事罢免
章: 8 — 公司董事
董事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被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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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条 — 董事离任
章: 8 — 公司董事
(a) 在遵守第(c)款的前提下,董事职位在下列情形下出缺—— (1) 按照第(b)款辞职; (2) 按照本法及公司组织文件被罢免; (3) 因本法第115条(b)款所列任何情形,依据本法第118条丧失任职资格; (4) 董事死亡;或 (5) 公司组织文件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 (b) 在遵守第(c)款的前提下,董事发出辞职通知的,该董事于公司在其送达地址收到该通知时,或于通知所载的较后日期,视为已离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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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条 — 董事名册
章: 8 — 公司董事
(a) 每家公司应在登记办公地点维护董事名册。 (b) 董事名册应载明—— (1) 每名董事的姓名、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2) 马尔代夫公民的国民身份证号码;非公民的国籍及护照号码; (3) 董事任命日期; (4) 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 (5) 任命或当选,以及罢免或辞职日期;以及 (6) 过去5年内曾任公司董事的每个人的第(1)至(5)项资料。 (c) 公司仅有一名董事的,名册除记载其资料外,还应声明公司仅有一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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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条 — 维护董事名册的责任
章: 8 — 公司董事
(a) 公司董事负责依本法第123条维护董事名册,并依该条记录及保存董事相关变更。 (b) 未依第(a)款维护董事名册的,下列主体构成违法—— (1) 公司;以及 (2) 公司每名董事。 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主体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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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董事变更
章: 8 — 公司董事
(a) 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或担任管理董事的人员发生任何变更的,必须在该变更发生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相关人员的详细资料还必须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提交公司注册官,以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1) 每名新任命或指定的董事或管理董事的姓名、永久地址、送达地址及国民身份证号码;如该人不是马尔代夫公民,则须提供其国籍及护照号码,或由其本国签发的国民身份号码; (2) 载明公司成员作出任命、指定或罢免该董事或管理董事决定的决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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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条 — 公司注册官要求任命董事的指示
章: 8 — 公司董事
(a) 公司在任何时候未具备本法第113条规定所需数目的董事,或公司注册官获任何人通知该公司未具备所需数目的董事时,公司注册官可指示该公司任命该条规定数目的董事。作出该指示后,公司必须在收到指示后10日内任命所需数目的董事,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本法第125条(b)款规定的资料。 (b) 公司在任何时候未按本法第114条规定设有管理董事,或公司注册官获任何人通知该公司未设有管理董事时,公司注册官可指示该公司按照该条任命一名管理董事。作出该指示后,公司必须在收到指示后10日内按照第114条任命一名管理董事,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本法第125条(b)款规定的资料。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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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条 — 向法院申请任命董事
章: 8 — 公司董事
(a) 公司未具备本法第113条规定所需数目的董事,且无法按照本法及公司组织文件任命董事的,公司的任何公司成员或债权人均可向法院申请任命一名董事。 (b) 对根据第(a)款提出的申请,如法院认为该任命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法院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期间任命公司的一名董事,或使该任命受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所规限。 董事的权力、法律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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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条 — 公司管理
章: 8 — 公司董事
(a) 每家公司均应按照本法、公司组织文件及其董事作出的决定进行管理。 (b) 除本法或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均应由董事在公司组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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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条 — 董事权力与职责的转授
章: 8 — 公司董事
(a) 除非公司的公司组织文件禁止,董事的权力、义务及职责可按董事会决定的方式委派给—— (1) 董事委员会; (2) 特定董事;或 (3) 公司雇员。 (b) 尽管根据第(a)款作出的任何委派,获委派的人或委员会的行为应视为董事的行为,董事仍须对该等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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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条 — 董事行为标准
章: 8 — 公司董事
(a) 公司董事应以合理人在类似情形下会运用的技能及审慎程度,行使董事的权力并履行董事的职责。履行该等职责时,董事必须—— (1) 以诚信方式并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以促进公司的成功并造福全体公司成员; (2) 独立作出判断和决定,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影响; (3) 避免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形; (4) 不接受来自第三方的利益; (5) 披露其在由公司订立或代表公司订立的交易中拥有的任何个人利益; (6) 公平且不歧视地对待所有利益相关方; (7) 准确并在合理时间内披露重大信息; (8) 向公司成员负责;以及 (9) 遵守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决策的道德及专业行为标准。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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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条 — 信息滥用
章: 8 — 公司董事
董事不得滥用因任职取得的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或使公司受损。该义务在其不再担任董事后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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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条 — 信息披露义务
章: 8 — 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以公司成员身份在与该公司有关联的任何其他公司中拥有合理权益的,必须向董事会披露该权益,以避免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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