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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股息与偿债能力
股息须来自经营利润,依公司章程分配;拟派息时须履行年度决策及偿债能力分析要求。
说明及主要规则
第150条仅允许从经营活动所得利润中派发股息。 公司章程规定派息时间、形式、中期股息程序及未接受分配的处理。 年度股东大会依第93条宣告年度股息。 拟派发股息时,第185(a)(5)条要求董事会报告载明董事会按规定标准实施的偿债能力测试。 《私人公司条例》第133(b)条另要求审计师进行偿债能力评估。这不将董事会的法定责任转移给审计师;其对原本获审计豁免公司的适用情况须专门确认。
逐步办理程序
- 确认可分配经营利润及现金状况。
- 核查公司章程及类别权利。
- 完成并批准董事会偿债能力测试,另行取得适用规章要求的审计师评估。
- 按适当的董事会/公司成员批准顺序取得批准。
- 记录、支付并核算每次分配。
文件及证明材料
- 管理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
- 偿债能力分析
- 适用规章项下单独进行的审计师偿债能力评估
- 董事会建议
- 年度股东大会/公司成员决议
- 股息登记簿/付款证明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将可用现金、股本或股东贷款视为可分配利润。,以及忽视原本获审计豁免公司中审计师职能尚未明确的问题。.
相关法律条文
第93条 — 年度股东大会须处理的事项
条文概述
本条列明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处理的事项,首先是审议并批准年度账目、任何适用的审计师报告,以及由董事提交的年度报告。 在需要时,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委任或选举董事进入董事会;在须委任审计师时,必须委任审计师并确定其报酬。 年度股东大会还必须宣布向公司成员分配该年度的任何股息。关于委任、审计及股息的限定十分重要:本条规定须处理的事项,但并不假定每一事项每年均会产生委任或分配。
条文引注
每家公司应在其年度股东大会上处理下列事项: (a) 审议并批准年度账目、审计师报告(如适用)以及由董事提交的公司年度报告;
每家公司应在其年度股东大会上处理下列事项: (b) 在须作出该等委任或选举时,委任或选举董事进入董事会;
每家公司应在其年度股东大会上处理下列事项: (c) 在须委任审计师时,委任审计师并确定审计师的报酬;以及
每家公司应在其年度股东大会上处理下列事项: (d) 宣布向公司成员分配该年度的任何股息。
第150条 — 股息
条文概述
本条将股息描述为依公司组织文件确定向公司成员分配的金额,并要求其来源于公司通过经营活动赚取的利润。 公司章程必须规定股息支付时间、以现金、股份、期权或资产支付的方式、中期股息、分配程序,以及股息未通过所安排方式获接受时的处理。 股息不计息。因此,本条同时规定分配来源及向公司成员交付股息的安排。
条文引注
(a) 股息是依公司组织文件确定从公司利润中向公司成员分配的金额。
(b) 股息仅可从公司通过经营活动赚取的利润中分配。
(c) 公司章程应规定—— (1) 支付股息的期间或时间; (2) 股息是否以现金、股份、期权或转让资产的形式支付; (3) 与中期股息分配有关的事项;以及 (4) 分配股息的程序,以及股息未以安排的分配方式获接受时公司应遵循的程序。
(d) 股息不产生利息。
第185条 — 董事报告应载资料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董事报告说明管理情况及上一年度的主要业务活动,并列明已分配或拟分配的股息,以及拟转入储备金的金额。 如拟分配股息,报告必须载有董事会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标准进行的偿债能力测试,以及公司注册官要求在报告中载明的其他资料。 上一年度未发生业务交易或经营活动的,报告须说明此事实。 报告还必须包括一份按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格式编制的声明,以核实公司注册官记录中公司资料的准确性。因此,报告既涵盖年度活动,也确认官方公司资料。
条文引注
(a) 每家公司的董事报告应载有—— (1) 有关公司管理的资料;
(a) 每家公司的董事报告应载有—— (2) 公司在上一年度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
(a) 每家公司的董事报告应载有—— (3) 已分配或拟分配的股息金额;
(a) 每家公司的董事报告应载有—— (4) 拟转入储备金的金额;
(a) 每家公司的董事报告应载有—— (5) 如拟派发股息,董事会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标准进行的偿债能力测试;以及
(a) 每家公司的董事报告应载有—— (6) 公司注册官认定董事报告须载有的任何其他资料。
(b) 尽管有第(a)款的规定,如公司在上一年度未进行任何业务交易或活动,董事报告应说明该事实。
(c) 除第(a)款所列事项外,还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格式编制一份声明,以核实公司注册官记录中有关公司的资料的准确性,并将其列为董事报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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