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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董事名册与变更申报
内部董事名册、变更的法律生效日期及公司注册官记录须作为彼此独立但相互关联的记录分别管理。
说明及主要规则
公司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第123条规定的名册,其中包括前任董事的五年记录。 董事负责维护名册;公司及董事均可能承担违法责任。 董事或管理董事变更须在15日内通知。 迟延申报本身不使原本有效的变更失效。 2024年修法后,根据第126条由公司注册官指示的任命适用十日期限。
逐步办理程序
- 先完成有效的内部任命/罢免。
- 在生效日期更新董事名册。
- 汇集决议、资料及经公证声明。
- 在15日内申报并回应补正要求。
- 跟进公司注册官的任何指示及较短的十日补正期限。
文件及证明材料
- 董事名册
- 决议及生效日期证明
- 经公证任职同意书/资格声明
- 身份/地址资料
- 申报及受理记录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为使名册条目与较后的门户申报相一致而追溯填写日期。,以及混淆普通变更的15日申报期限与公司注册官指示的10日期限。.
相关法律条文
第123条 — 董事名册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在登记办公地点保存董事名册。 名册须记载每名董事的姓名、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有关身份证或国籍及护照资料、委任日期、在公司持有的股份,以及委任或选举和罢免或辞任日期。对过去五年内所有曾任董事的人,须保留同样资料。 公司仅有一名董事的,名册除载明该人资料外,还须明确注明此事实。
条文引注
(a) 每家公司应在登记办公地点维护董事名册。
(b) 董事名册应载明—— (1) 每名董事的姓名、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2) 马尔代夫公民的国民身份证号码;非公民的国籍及护照号码; (3) 董事任命日期; (4) 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 (5) 任命或当选,以及罢免或辞职日期;以及 (6) 过去5年内曾任公司董事的每个人的第(1)至(5)项资料。
(c) 公司仅有一名董事的,名册除记载其资料外,还应声明公司仅有一名董事。
第124条 — 维护董事名册的责任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董事负责维护第123条董事名册,并妥善记载变更。 未按要求维护的,公司及每名董事均构成违法行为,依第十五章采取措施。因此,法定责任由董事会及公司本身承担。
条文引注
(a) 公司董事负责依本法第123条维护董事名册,并依该条记录及保存董事相关变更。
(b) 未依第(a)款维护董事名册的,下列主体构成违法—— (1) 公司;以及 (2) 公司每名董事。 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主体采取措施。
第125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董事变更
条文概述
记载董事或管理董事变更
本条要求在董事或管理董事变更后15日内通知,并通过规章规定的程序提交资料申请登记。 提交材料须列明每名新任人员、其地址及相应身份证明资料,并附公司成员作出的委任、指定或罢免该董事或管理董事的决议。 还须附每名新任人员经公证的任职同意及第115条资格声明,以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须登记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逾期提交
公司注册官合理认为提交材料违反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的,可指示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更正后重新提交。 公司未遵守首次提交期限或更正指示的,构成第十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首次通知逾期本身不使其他方面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的变更无效。因此,须区分申报违法与委任或其他变更的效力。
条文引注
(a) 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或担任管理董事的人员发生任何变更的,必须在该变更发生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相关人员的详细资料还必须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提交公司注册官,以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1) 每名新任命或指定的董事或管理董事的姓名、永久地址、送达地址及国民身份证号码;如该人不是马尔代夫公民,则须提供其国籍及护照号码,或由其本国签发的国民身份号码;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2) 载明公司成员作出任命、指定或罢免该董事或管理董事决定的决议;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3) 每名新任命或指定的董事或管理董事作出的经公证声明,表明该人接受任命,并符合本法第115条规定的担任董事资格;以及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4)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任何其他资料。
(c) 依照第(a)款及第(b)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材料,且本法规定的要求均已满足的,公司注册官应在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与公司董事或管理董事有关的变更,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条提交的材料载有任何违反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任何规定的事项时,可指示公司更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公司应获给予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更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e)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款,或未在公司注册官根据第(d)款规定的期限内更正并重新提交的,公司构成违法行为。应依照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并不因该项不遵守本身而使与公司董事或管理董事有关的变更无效。该变更如已按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仍然有效。
第126条 — 公司注册官要求任命董事的指示
条文概述
本条允许公司注册官指示公司补足第113条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包括有人报告人数不足的情形。公司收到指示后,须在十日内委任所需董事,并提交第125条(b)款资料。 对于依第114条指示补任缺任的管理董事,同样适用十日内委任及提交资料的要求。 公司未在有关期限内遵从的,构成第十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条文引注
(a) 公司在任何时候未具备本法第113条规定所需数目的董事,或公司注册官获任何人通知该公司未具备所需数目的董事时,公司注册官可指示该公司任命该条规定数目的董事。作出该指示后,公司必须在收到指示后10日内任命所需数目的董事,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本法第125条(b)款规定的资料。
(b) 公司在任何时候未按本法第114条规定设有管理董事,或公司注册官获任何人通知该公司未设有管理董事时,公司注册官可指示该公司按照该条任命一名管理董事。作出该指示后,公司必须在收到指示后10日内按照第114条任命一名管理董事,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本法第125条(b)款规定的资料。
(c) 公司未在有关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第(a)款或第(b)款的,公司构成违法行为。应依照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第127条 — 向法院申请任命董事
条文概述
公司董事人数不足,且无法通过本法及公司组织文件规定的程序完成委任时,本条为公司成员或债权人提供向法院申请的途径。 法院认为委任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可按其认为适当的任期及条件委任董事。因此,无法采用通常委任程序及公司利益,是该项救济的关键。
条文引注
(a) 公司未具备本法第113条规定所需数目的董事,且无法按照本法及公司组织文件任命董事的,公司的任何公司成员或债权人均可向法院申请任命一名董事。
(b) 对根据第(a)款提出的申请,如法院认为该任命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法院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期间任命公司的一名董事,或使该任命受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所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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