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当局公司 — 精选实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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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43. 董事会构成与管理董事
每家公司均须设有管理董事;最低董事人数因公司类型而异,公司组织文件或设立法律可能要求更多董事。
专题: 董事、公司治理与公司秘书
要点: 私人公司至少须有1名董事,公众公司至少须有2名董事,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至少须有3名董事。
52. 公司秘书
私人公司一般获豁免;其他类型公司须设有合格公司秘书,并及时申报变更。
专题: 董事、公司治理与公司秘书
法律条文引注: 第141条; 第142条; 第143条; 第144条; 第145条; 第146条
要点: 除私人公司外,每家公司在任何时候均须设有公司秘书。
73. 年度合规周期
年度合规环环相扣:账簿、财务报表、(如适用)审计、董事会批准、会议材料、年度股东大会及会后申报。
专题: 财务报表、审计与年度合规
法律条文引注: 第91条; 第92条; 第93条; 第94条; 第95条; 第96条; 第97条; 第136条; 第180条; 第181条; 第182条; 第183条; 第184条; 第185条; 第186条; 第187条; 第188条
要点: 每年至少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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