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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综合合规日程
有效的合规日程既涵盖年度事项,也以事件为触发点:每项公司行为均应产生相应批准、名册、申报及证据任务。
说明及主要规则
年度事项不能取代事件触发的申报。 须准确记录起算事项:收讫、决定、会议、名册记载、事件发生、任命或解除。 有些条文规定最短通知期,另一些规定最迟申报期限。 延期或公司注册官另定的期限须有证明,不得假定存在。 单纯的日历计算不能决定法定期限应如何计算;须先确定相关起算事项及适用的计算规则。
逐步办理程序
- 为董事会会议、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年度公司成员大会及申报建立年度重复任务。
- 为任职人员、公司成员、股本、担保权益、重要受益所有人、地址及外国公司资料建立自动化事件模板。
- 记录起算日期、负责人、复核人及证据链接。
- 在期限经过50%、75%及90%时升级处理。
- 仅在公司资料与名册核对完成后关闭任务。
文件及证明材料
- 综合日程
- 事件接收表
- 责任分工表
- 证明/回执链接
- 例外及延期记录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日程仅以财年结束为基础。,以及尚未确定法定起算事项何时发生即使用到期日计算器。.
相关法律条文
第36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信息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第34条(a)款所列的公司信息发生变更时,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章规定的程序通知公司注册官。 涉及第35条规定的代理人的变更,通知期限较短:须自变更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 未在上述任一期限内履行相应通知义务,均构成违法行为,按第十五章处理。因此,在确定适用的申报期限时,区分公司信息变更与代理人相关变更十分重要。
条文引注
(a) 本法第34条(a)款规定的公司相关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时,必须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将该变更通知公司注册官。
(b) 本法第35条规定的公司代理人的相关事项发生任何变更时,必须自变更发生之日起7日内,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将该变更通知公司注册官。
(c) 公司未在(a)款或(b)款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信息的,构成违法行为,并应依照本法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第50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公司组织文件的修订
条文概述
提交及登记修订
本条要求公司在公司组织文件修订后30日内通知该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以办理登记。 提交的材料必须包括公司成员的特别决议、经修订的文件、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及附表1规定的费用。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必须登记该修订并通知公司。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提交的材料与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可以要求更正并重新提交,同时给予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
不遵守规定的后果
未在适用期限内履行首次报送要求或遵守更正指示,构成第十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但是,错过首次报送期限,本身并不会使按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修订无效。违反报送要求与修订在实体上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条文引注
(a) 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经修订的,公司应在修订作出后30日内将该修订通知公司注册官。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还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提交公司注册官,以在登记册中登记。
(b) 根据(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时,应提供下列各项—— (1) 载有公司成员关于修订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决定的特别决议; (2) 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 (3) 本法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及 (4) 本法附表1规定的费用。
(c) 按照(a)及(b)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材料,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将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修订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根据本条提交的材料包含任何与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任何条款不一致的事项的,可以指示公司更正并重新提交该材料。应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便其在该期限内更正并重新提交。
(e) 公司未在(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款要求,或未在公司注册官根据(d)款作出的指示所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指示的,构成违法行为,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采取措施。
(f) 未在(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要求,不会仅因该项不遵守行为而导致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修订无效。修订已按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该修订仍然有效。
第64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法院命令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将提交命令副本的责任赋予取得第63条项下命令的申请人。申请人必须自法院作出命令之日起14日内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副本。因此,该期限自命令作出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其后决定执行命令之日起计算。
条文引注
法院根据本法第63条作出命令的,申请人应当自命令作出之日起14日内向公司注册官提交该命令的副本。
第72条 — 公司注册官变更名称的指示
条文概述
本规定授权公司注册官在名称属于第68条(a)款的禁止类别,或根据第71条(d)款的决定要求变更名称时,要求变更名称。 公司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或在申请并获准延期的情况下于不超过60日的延长期内,完成第70条规定的变更和注册。 公司未及时遵从并作出所需提交的,公司和每一名董事均构成犯罪,并依第十五章处理。 公司注册官还可通过规定的条例程序,以公司的注册号码或反映该号码的名称替换其名称。
条文引注
(a)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注册官可指示公司变更其名称—— (1) 公司已注册名称因任何理由属于本法第68条(a)款规定的类别;或 (2) 公司注册官根据本法第71条(d)款裁定公司须变更其名称。
(b) 公司注册官根据(a)款指示公司变更其名称的,公司应遵从该指示,并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或在申请并获准延期的情况下于不超过60日的期限内,按照本法第70条变更及注册其名称。
(c) 公司未在(b)款规定的期限内遵从指示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所需材料的,以下主体即构成犯罪—— (1) 公司;以及 (2) 公司的每一名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
(d) 公司未在(b)款规定的期限内遵从指示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所需材料的,公司注册官可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条例规定的方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其注册号码或反映其注册号码的另一名称。
第79条 — 送达地址变更的登记
条文概述
本规定要求按照规章提交送达地址变更以供登记。 如公司在其选定的变更日期后三日内提交该申请,则该选定日期视为生效日期。 否则,该变更于新地址登记时生效。因此,及时提交不仅影响记录保存,还决定本法认可该变更的日期。
条文引注
(a) 本法第78条所述送达地址的任何变更,必须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提交公司注册官,以登记于公司登记册。
(b) 就本法而言,根据款(a)提交的申请所涉及的公司送达地址变更的生效日期为—— (1) 如该变更于该日期后3日内提交公司注册官,则为公司确定的送达地址变更日期;或
(b) 就本法而言,根据款(a)提交的申请所涉及的公司送达地址变更的生效日期为—— (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新送达地址登记于公司登记册之日。
第94条 — 私人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私人公司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14日向其公司成员发出通知。 通知必须说明目的及议程,并载明日期、时间及地点。 通知必须附同年度报告、年度账目及任何适用的审计师报告,发送给每一名公司成员并在会议上提交。因此,公司成员必须同时收到会议信息及相关报告材料。
条文引注
私人公司应至少于其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14日向其公司成员发出通知。该通知应: (a) 载明会议的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以及 (b) 附同年度报告、年度账目及审计师报告(如适用);该等文件应发送给每一名公司成员,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
私人公司应至少于其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14日向其公司成员发出通知。该通知应: (a) 载明会议的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以及
私人公司应至少于其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14日向其公司成员发出通知。该通知应: (b) 附同年度报告、年度账目及审计师报告(如适用);该等文件应发送给每一名公司成员,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
第96条 — 公众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众公司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14日公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该公布必须载明地点、日期及时间,并包括年度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审计师报告。 该等报告文件亦必须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事先公布及在会议上提交均为必经步骤。
条文引注
公众公司应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前14日公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应: (a) 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以及 (b) 连同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审计师报告一并公布。 第(b)项所述文件亦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
公众公司应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前14日公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应: (a) 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以及
公众公司应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前14日公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应: (b) 连同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审计师报告一并公布。 第(b)项所述文件亦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
公众公司应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前14日公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应: (a) 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以及 (b) 连同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审计师报告一并公布。 第(b)项所述文件亦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
第100条 —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条文概述
收到符合第99条的书面请求后三日内,本条要求董事会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会议本身须在请求提交后十日内召开。 通知须载明目的、议程、地点、日期及时间,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的公司成员。安排时间时,须同时满足通知发出期限、会议召开期限及最短通知期。
条文引注
(a) 公司依本法第99条收到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的,董事会应—— (1) 在收到书面请求后3日内发出召集通知;以及
(a) 公司依本法第99条收到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的,董事会应—— (2) 在请求提交后10日内召开会议。
(b)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向其公司成员发出通知,载明会议目的、议程、地点、日期及时间。通知须—— (1) 私人公司至少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7日发出;以及 (2) 公众公司至少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7日发出。
第104条 — 代理人的委任
条文概述
本条允许公司成员委任他人作为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委任有效的条件是,委任文书须经签署或依公司章程规定以其他方式认证,并列明公司成员及其地址、公司、代理人及其地址,以及所涵盖的一次或多次会议。 公众公司的该文书须至少在会议开始前48小时送达公司秘书。因此,须关注委任的形式、范围及及时送达。
条文引注
(a) 公司成员可委任他人为代理人,代表其出席股东大会。
(b) 第(a)款委任仅在委任文书依公司章程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认证,并载明下列资料时有效—— (1) 公司成员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 公司名称; (3) 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以及 (4) 委任所针对的一次或多次会议。
(c) 公众公司的公司成员委任代理人的,必须至少在会议开始前48小时向公司秘书提交第(b)款所述文书。
第109条 — 会议记录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在14日内编制并记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公司成员会议的议事过程及在该等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以及公司成员未召开会议而通过的决议。 会议记录须在合理期限内由该次会议或下一次会议的主席签署。 未经开会通过的决议,须由公司成员在合理期限内签署。 除非有相反证据,以此方式签署的书面记录可证明会议程序、决议及决定。因此,记录及签署为决定提供可靠的证据记载。
条文引注
(a) 每家公司应在14日内编制并记载下列事项的会议记录—— (1) 公司成员会议的议事过程及在该等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以及 (2) 公司成员未召开会议而通过的决议。
(b) 公司应确保会议记录在合理期间内由下列人员签署—— (1) 主持该次会议的人;或 (2) 主持下一次会议的人。
(c) 决议在未召开会议的情况下通过的,公司应确保公司成员在合理期间内签署该决议。
(d) 依本条以书面记载并签署的会议记录,除非证明相反,是其所涉及的议事过程、决议及决定的证据。
第110条 — 公司成员查阅会议记录及文件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成员可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及文件,包括未经开会通过的决议记录。 公司成员亦可书面请求提供全部或部分会议记录副本,或未经开会作出的决议记录副本。 公司须在收到请求后14日内提供所请求文件,公司注册官依规章确定更长期限的除外。查阅与取得副本是相互关联但不同的获取资料权利。
条文引注
公司应确保已作出安排,使公司成员可免费查阅与公司成员会议及公司成员未召开会议而通过的决议有关的会议记录和文件。 (a) 公司成员可书面请求公司提供下列文件的副本—— (1) 公司成员会议记录或该等会议记录的任何部分;或 (2) 公司成员未召开会议而通过的决议记录。 (b) 收到第(a)项所述请求后,公司应在下列期限内向公司成员提供所请求的文件—— (1) 收到请求后14日内;或 (2) 公司注册官可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确定的较长期限内。
公司应确保已作出安排,使公司成员可免费查阅与公司成员会议及公司成员未召开会议而通过的决议有关的会议记录和文件。 (a) 公司成员可书面请求公司提供下列文件的副本—— (1) 公司成员会议记录或该等会议记录的任何部分;或 (2) 公司成员未召开会议而通过的决议记录。
公司应确保已作出安排,使公司成员可免费查阅与公司成员会议及公司成员未召开会议而通过的决议有关的会议记录和文件。 (b) 收到第(a)项所述请求后,公司应在下列期限内向公司成员提供所请求的文件—— (1) 收到请求后14日内;或 (2) 公司注册官可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确定的较长期限内。
第125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董事变更
条文概述
记载董事或管理董事变更
本条要求在董事或管理董事变更后15日内通知,并通过规章规定的程序提交资料申请登记。 提交材料须列明每名新任人员、其地址及相应身份证明资料,并附公司成员作出的委任、指定或罢免该董事或管理董事的决议。 还须附每名新任人员经公证的任职同意及第115条资格声明,以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须登记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逾期提交
公司注册官合理认为提交材料违反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的,可指示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更正后重新提交。 公司未遵守首次提交期限或更正指示的,构成第十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首次通知逾期本身不使其他方面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的变更无效。因此,须区分申报违法与委任或其他变更的效力。
条文引注
(a) 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或担任管理董事的人员发生任何变更的,必须在该变更发生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相关人员的详细资料还必须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提交公司注册官,以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1) 每名新任命或指定的董事或管理董事的姓名、永久地址、送达地址及国民身份证号码;如该人不是马尔代夫公民,则须提供其国籍及护照号码,或由其本国签发的国民身份号码;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2) 载明公司成员作出任命、指定或罢免该董事或管理董事决定的决议;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3) 每名新任命或指定的董事或管理董事作出的经公证声明,表明该人接受任命,并符合本法第115条规定的担任董事资格;以及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4)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任何其他资料。
(c) 依照第(a)款及第(b)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材料,且本法规定的要求均已满足的,公司注册官应在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与公司董事或管理董事有关的变更,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条提交的材料载有任何违反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任何规定的事项时,可指示公司更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公司应获给予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更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e)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款,或未在公司注册官根据第(d)款规定的期限内更正并重新提交的,公司构成违法行为。应依照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并不因该项不遵守本身而使与公司董事或管理董事有关的变更无效。该变更如已按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仍然有效。
第126条 — 公司注册官要求任命董事的指示
条文概述
本条允许公司注册官指示公司补足第113条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包括有人报告人数不足的情形。公司收到指示后,须在十日内委任所需董事,并提交第125条(b)款资料。 对于依第114条指示补任缺任的管理董事,同样适用十日内委任及提交资料的要求。 公司未在有关期限内遵从的,构成第十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条文引注
(a) 公司在任何时候未具备本法第113条规定所需数目的董事,或公司注册官获任何人通知该公司未具备所需数目的董事时,公司注册官可指示该公司任命该条规定数目的董事。作出该指示后,公司必须在收到指示后10日内任命所需数目的董事,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本法第125条(b)款规定的资料。
(b) 公司在任何时候未按本法第114条规定设有管理董事,或公司注册官获任何人通知该公司未设有管理董事时,公司注册官可指示该公司按照该条任命一名管理董事。作出该指示后,公司必须在收到指示后10日内按照第114条任命一名管理董事,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本法第125条(b)款规定的资料。
(c) 公司未在有关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第(a)款或第(b)款的,公司构成违法行为。应依照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第136条 — 董事会会议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每年至少召开四次董事会会议。 董事向主席提出提议,请求在会议召开前的合理期间内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间内,分别向其他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时,也须召集会议。因此,年度最低次数要求,与董事通过该程序发起额外会议的权利并存。
条文引注
(a) 每家公司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
(b) 如董事向董事会主席提交提议,请求在会议召开前的合理期间内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间内,分别向其他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则应该董事的请求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151条 — 股份类别权利的变更与废除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章程规定类别权利可如何变更或废除,并要求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通知受影响类别的公司成员。 公司章程未规定程序的,可取得该类别至少75%的公司成员的书面同意,或取得代表该类别至少75%股份的公司成员的同意。 持有该类别至少15%股份,且未同意或未投票赞成根据第(c)款第(2)项作出的该类别权利变更的持有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变更。因此,批准途径及异议持有人的具体条件,对该救济至关重要。
条文引注
(a) 公司章程应规定变更或废除股份类别所附权利的程序。
(b) 公司决定变更或废除某一类别股份所附权利的,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通知该类别的公司成员。
(c) 公司章程未规定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份所附权利的程序的,该等权利可经下列同意而变更或废除—— (1) 该类别至少75%的公司成员书面同意;或 (2) 代表该类别至少75%股份的公司成员同意。
(d) 持有某类别不少于15%股份,且未同意或未投票赞成根据第(c)款第(2)项作出的该类别权利变更的公司成员,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变更。
第154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股本变动
条文概述
申请登记股本变更
本条要求第152条或第153条项下的股本变更,须在变更后30日内通知,并依规章申请登记。 公司须附特别决议、变更详情、附表1规定的费用及其他规定资料;减资还须附第228条合规声明。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须登记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法律效力
公司注册官认为申请违反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的,可指示更正后重新提交,并给予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 未满足首次提交要求或更正期限的,公司及公司的每名董事均实施违法行为,并应依第十五章对其采取行动。 首次提交逾期本身不使其他方面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的变更无效。因此,须分别评估股本决定及其申报义务的履行情况。
条文引注
(a) 公司依本法第152条或第153条变动股本的,必须在变动后30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并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方式提交变动登记申请。
(b) 第(a)款申请必须附具—— (1) 载有公司成员作出的增资或减资决定的特别决议; (2) 股本变动详情; (3) 减资申请须附本法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 (4) 本法附表1规定的费用;以及 (5)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c) 申请按照第(a)款及第(b)款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在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公司的股本变动,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如有理由相信,依本条提交的申请含有任何违反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任何规定的事项,可指示公司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申请。应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申请。
(e)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未在公司注册官依第(d)款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并重新提交申请的,下列主体均实施违法行为—— (1) 公司;以及 (2) 公司的每名董事。 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主体采取行动。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得仅因此使公司的股本变动无效。该变动如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仍然有效。
第161条 — 股份没收
条文概述
公司成员未在第160条通知规定的付款期间内付款的,本条允许董事会将股份没收归公司,但须先发出本条要求的进一步通知。 该通知必须给予不少于14日的期间以支付应付款项。 通知还须警示,未按时付款的,股份可能被没收。 没收后,该等股份视为构成公司股本一部分的未配发股份;如前持有人未持有公司的其他股份,须从公司成员名册中删除其姓名。 丧失公司成员资格并不消灭未清偿债务,公司仍可提起诉讼追偿。 没收必须记入公司成员名册;依照本法及公司组织文件作出的记载,是没收已经发生的证据。
条文引注
(a) 公司成员未在根据本法第160条发出的通知所规定的期间内缴付股份应付款项的,董事会可在按照本条发出通知后,将该等股份没收归公司。
(b) 第(a)款所述通知应—— (1) 要求在不少于14日的期间内支付应缴金额;以及
(b) 第(a)款所述通知应—— (2) 说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间内付款的,股份可能被没收。
(c) 依本条没收的股份,应视为构成公司股本一部分的未配发股份。如股份被没收的人在公司未持有其他股份,应从公司成员名册中删除该人的姓名。
(d) 根据第(c)款终止公司成员资格,并不免除原公司成员向公司支付任何未偿金额的义务。公司保留提起法律程序追偿该债务的权利。
(e) 本条项下的没收必须记入根据本法第81条保存的公司成员名册。依照本法及公司组织文件作出的记载,是该项没收的证据。
第163条 — 股份转让
条文概述
提交及办理转让
在不违反公司组织文件的前提下,本条规定通过在公司成员名册登记的方式,将股份由一人转让给另一人。 转让文书送达公司的送达地址后,公司必须在30日内登记转让并更新公司成员名册。 文书必须列明现有公司成员、受让人、股份及对价,并载有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具体格式及要求由规章规定。
拒绝及通知
在收到文书后的同一30日期间内,董事会也可因公司组织文件禁止登记、公司成员欠公司债务或其他款项,或未遵守第162条的优先购买程序,而决议拒绝登记。决议必须说明理由。 作出该决定后三日内,公司必须通知公司成员及受让人,并向双方各提供一份决议副本。 公司或董事未遵守登记、拒绝或拒绝通知要求的,构成罪行,并应按照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条文引注
(a) 在不违反公司组织文件的前提下,可按照本条规定通过在公司成员名册登记转让,将股份由一人转让给另一人。
(b) 公司在其送达地址收到股份转让文书后,应在30日内登记该转让并更新公司成员名册。
(c) 第(b)款所述转让文书应载明—— (1) 现有公司成员的资料; (2) 受让人的资料; (3) 拟转让股份及转让对价的资料;以及 (4)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g) 转让文书的格式及要求,应由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
(d) 尽管有第(b)款的规定,董事会可在收到转让文书后30日内,基于下列任一理由决议不登记该转让—— (1) 公司组织文件禁止登记该转让; (2) 公司成员欠公司任何债务或其他款项,无论该债务或款项源自购买股份的协议还是其他原因;或 (3) 未遵守本法第162条规定的程序。 决议应说明拒绝登记该转让的理由。
(e) 董事会根据第(d)款作出决定的,公司应在作出决定后3日内通知公司成员及受让人,并向其各自提供一份决议副本。
(f) 公司或任何董事未遵守第(b)、(d)或(e)款的,即构成罪行,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第168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股份变动
条文概述
通知公司注册官
本条要求在股份配发、转让、承继或公司成员名册发生其他变更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并提交有关人员资料,以记入官方登记册。 提交材料必须包括新登记公司成员的资料及同意;转让还必须提供转让人的资料及转让文书。亦必须提供规定的其他资料。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必须登记该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逾期申报
公司注册官认为提交材料与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可要求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更正后重新提交。 公司或董事未遵守本条要求或期限的,构成罪行,并应按照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但是,首次通知逾期本身并不使在其他方面依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公司成员名册变更无效。因此,公司作出的基础变更与其后向公司注册官作出的通知,是不同步骤。
条文引注
(a) 发生下列事项后15日内,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官—— (1) 本法第155条项下的任何股份配发; (2) 本法第163条项下的任何股份转让; (3) 本法第167条项下的任何股份承继;或 (4) 对公司成员名册作出的任何其他变更。 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有关人员的资料,以便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b) 根据第(a)款作出的提交必须附具—— (1) 新登记公司成员的资料及该公司成员的同意; (2) 如属本法第163条项下的转让,转让人的资料及转让文书;以及 (3)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c) 凡按照第(a)款及第(b)款作出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将该变更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条作出的提交载有任何与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事项的,可指示公司在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间内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
(e) 公司或其任何董事未遵守本条规定的要求或期间的,即构成罪行,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间内遵守规定,并不因该项未遵守本身而使对公司成员名册作出的变更无效。该变更如依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仍然有效。
第174条 — 担保权益登记
条文概述
须申报的担保权益设立及解除
就本条涵盖的股份或资产,为某人设立担保权益时,公司须在30日内依照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类别包括为债务证券提供的担保、对未催缴或未缴股本设立的担保权益、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份上的担保权益、对资产或营业整体设立的浮动担保,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担保权益。 已登记的担保权益获清偿并解除时,公司或对该担保权益享有权益的任何人,须在30日内依规章规定的程序通知公司注册官。
登记及更正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须登记设立或解除事项,并通知公司。 公司注册官认为材料与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可要求更正后重新提交,并给予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 公司未遵守设立或解除的申报期限,或未遵从更正指示的,构成罪行,并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条文引注
(a) 对第(b)款所述的公司股份或资产为任何人设立担保权益时,公司应在30日内依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b) 就第(a)款而言,对下列公司资产设立的担保权益必须提交登记—— (1) 为债务证券提供担保而设立的担保权益; (2) 对未催缴股本或未缴股本设立的担保权益; (3) 对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份设立的担保权益; (4) 对公司资产或营业整体设立的浮动担保;以及 (5) 依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担保权益。
(c) 依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登记的担保权益获清偿并解除时,公司或对该担保权益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应在30日内依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d) 如根据第(a)款或第(c)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申报,且本法规定的要求均已满足,公司注册官应在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该事项,并相应通知公司。
(e)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条提交的申报材料包含任何与本法、依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事项时,可指示公司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应给予公司依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以补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f) 公司未在第(a)款或第(c)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从公司注册官根据第(e)款作出的指示的,构成罪行。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第178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重大受益所有人信息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在收到依第177条(a)、(b)或(c)款提供的重大受益所有人资料后30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 符合要求后,公司注册官须登记资料并通知公司。 公司注册官认为提交材料与本法或规章相冲突的,可要求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更正后重新提交。 未遵守首次提交期限或更正指示的,公司及其每名董事均属违法,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其采取行动。
条文引注
(a) 公司在收到根据本法第177条(a)、(b)或(c)款提供的与重大受益所有人有关的信息后30日内,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b) 按照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作出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将该信息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并相应通知公司。
(c)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根据本条作出的提交包含任何与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相冲突的事项的,可指示公司纠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给予公司合理期限,以纠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d)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款,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守公司注册官根据第(c)款作出的指示的,构成违法的是—— (1) 公司;以及 (2) 公司每名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主体采取行动。
第180条 — 记录维护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记录。 董事或公司成员请求查阅时,须随时提供会计记录。 办公室迁移时,须在新办公室提供账目。 会计记录须自编制之日起保存五年,或保存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安全存放、查阅、迁移时的连续可用性及保存期限,均属该要求的组成部分。
条文引注
公司记录应在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以确保—— (a) 董事或公司成员提出请求时,可随时查阅会计记录; (b) 公司办公地址变更时,会计记录在新办公地点可供查阅;以及 (c) 各公司会计记录自编制之日起保存5年,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间。
公司记录应在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以确保—— (a) 董事或公司成员提出请求时,可随时查阅会计记录;
公司记录应在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以确保—— (b) 公司办公地址变更时,会计记录在新办公地点可供查阅;以及
公司记录应在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以确保—— (c) 各公司会计记录自编制之日起保存5年,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186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董事报告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每个财务年度的董事报告于年度股东大会后15日内,或于公司注册官确定的其他期限前,向公司注册官提交。 如报告不符合申报要求,或不完整、有误或无法辨认,公司注册官即使已接受报告,仍可将其退回,要求更正或重新提交,并必须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遵从该要求。 未按时提交董事报告,或未在指定期限内遵从该指示,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者为公司及其管理董事。应根据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因此,接受报告并不妨碍其后要求更正。
条文引注
(a) 就每个财务年度而言,公司须在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后15日内,或在公司注册官所确定的其他截止日期前,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其董事报告。
(b) 如董事报告未按照第(a)款提交,或报告所载资料不完整、不正确或无法辨认,公司注册官即使已接受该报告,仍可将其退回,并指示予以更正或重新提交。应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遵从该指示。
(c) 如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款规定的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从公司注册官根据第(b)款作出的指示,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者为—— (1) 公司;及 (2) 公司的管理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
第187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年度财务账目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的年度财务账目于每个财务年度在年度股东大会后15日内,或于公司注册官确定的其他期限前,向公司注册官提交。 如未满足申报要求,或账目不完整、含有虚假资料或错误、或无法辨认,公司注册官即使先前已接受账目,仍可将其退回,要求更正或重新提交。 未遵守申报期限,或未在指定期限内遵从更正指示的,公司及其管理董事均构成违法;应根据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
条文引注
(a) 就每个财务年度而言,公司的年度财务账目须在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后15日内,或在公司注册官所确定的其他截止日期前,提交给公司注册官。
(b) 如年度财务账目未按照第(a)款提交,或其不完整、含有虚假资料或错误、或无法辨认,公司注册官即使已接受该等账目,仍可将其退回,并指示予以更正或重新提交。
(c) 如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款规定的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从公司注册官根据第(b)款作出的指示,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者为—— (1) 公司;及 (2) 公司的管理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
第194条 — 公司注册官任命审计师
条文概述
公司未在年度公司成员大会上任命或续聘审计师的,本条允许公司注册官任命审计师。 审计师职位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且自空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任命继任者的,公司注册官的该项权力亦随之产生。本条为公司自身任命程序未能填补的审计师职位空缺提供补救途径。
条文引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注册官可任命审计师—— (a) 公司未在年度公司成员大会任命或续聘审计师;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注册官可任命审计师—— (b) 审计师职位因任何原因空缺,且空缺后一个月内未任命他人。
第196条 — 公司解散决定
条文概述
决定清算并委任清算人
本条要求先由董事会通过提议解散的决议,再由公司成员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同次会议须委任清算人并确定其报酬。公司须提供资产负债表、资产及负债情况、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以及已质押作为其债务担保的任何股份或资产的详情。
启动及持续进行程序
清算人须在就任后七日内将其任命事项通知公司注册官,并在按照规定程序于公司注册官公报刊登公告后,依本法及其规章开始清算。 清算人未遵守第(c)款的,构成第十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清算人死亡、辞任或永久丧失履职能力的,公司成员须召开公司成员大会委任继任者。
条文引注
(a) 公司仅在董事会通过提议解散的决议,并由公司成员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后,方可决定解散。
(b) 解散特别决议通过后,同一次公司成员大会应任命一名负责进行清算的清算人,并确定应付给该清算人的报酬。公司还应向清算人提供—— (1) 资产负债表; (2) 资产、债务及其他负债详情; (3) 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以及 (4) 已质押作为其债务担保的任何股份或资产的详情。
(c) 获任命进行清算的清算人应在就任后7日内将其任命事项通知公司注册官。作出公告后,清算人应依本法及其规章开始清算。
(d) 第(c)款所述公告应由清算人按照本法项下制定的规章规定的程序,在本法第234条规定的公司注册官公报中刊登。
(e) 未遵守第(c)款的清算人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清算人采取措施。
(f) 清算人永久丧失履职能力、死亡或辞职的,应召开公司成员大会任命新清算人。
第206条 — 清算程序完成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自愿清算人在第198条账目后的最后一次公司成员大会通过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申请将公司从登记册中除名。 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须注销登记并删除公司名称。 曾出现第203条无法解决事项的,解散及除名须依法院裁定办理。因此,最终申报完成自愿清算途径,但须遵守相关法院决定。
条文引注
(a) 依本法第196(b)条任命的清算人,在第198条账目提交后,公司成员大会通过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应向公司注册官申请从登记册删除公司名称。
(b) 收到第(a)款申请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取消公司登记并从登记册删除其名称。
(c) 清算中出现本法第203条事项的,应依法院决定解散公司并从登记册除名。
第208条 — 不活跃公司的认定
条文概述
已登记公司或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持续三个月不具备所需董事,或一年未提交第185(c)条准确性声明的,本条要求将其列为不活跃。 其他触发情形为两年未提交所要求的年度报表及报告,或第十五章罚款在缴付期限届满后一年仍未缴付。 公司注册官须向公司说明被列为不活跃的理由;通知无法送达其登记的送达地址的,应在公司注册官公报刊登公告。 公司满足有关要求并提交所需材料后,公司注册官须依规章程序撤销不活跃决定并移除该状态。
条文引注
(a) 依本法登记的公司,或依本法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注册官应认定其为不活跃公司,并将其记入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1) 连续3个月未达到本法第113条所需董事人数;
(a) 依本法登记的公司,或依本法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注册官应认定其为不活跃公司,并将其记入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2) 未提交本法第185(c)条规定的核实登记册信息准确性的声明达一年;
(a) 依本法登记的公司,或依本法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注册官应认定其为不活跃公司,并将其记入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3) 未在本法第十二章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及报告,持续2年;或
(a) 依本法登记的公司,或依本法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注册官应认定其为不活跃公司,并将其记入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4) 未在规定付款期内缴纳根据本法第十五章处以的罚款,持续一年。
(b) 公司注册官应向公司通知依第(a)款认定其为不活跃公司的一个或多个理由。无法向登记册所载公司的送达地址送达通知的,应在公司注册官公报刊登公告。
(c) 不活跃公司满足第(a)(1)至(4)款所述要求并向公司注册官作出所需提交的,公司注册官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撤销其为不活跃公司的认定,并从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删除其不活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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