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全部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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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 引言与名称
章: 1 — 引言
(a) 本法规定马尔代夫公司设立、注册、运营和解散的原则及程序,以及其他适用的公司相关规则和规章。 (b) 本法称为《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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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 目的
章: 1 — 引言
本法的目的为—— (a) 确立公司作为法律上的商业实体设立、注册、运营和解散的原则、规则及程序,以便为企业提供机会,使其通过将资本投入生产性经济用途、承担经济和商业风险以及谋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参与国民经济; (b) 明确公司注册、运营和解散的一般性、简化且有利的条件及义务; (c) 确定公司的法律地位,界定公司与其董事及公司成员之间的关系,并在保护公司成员权利的同时,确立董事管理公司的权力、义务及条件;以及 (d) 制定有关建立、维护和公布公司登记册的规则,以确保在经济活动中运营的企业所进行的交易具有透明度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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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 公司类型
章: 2 — 公司类型
可依据本法设立以下类型的公司—— (a) 私人公司; (b) 公众公司; (c) 政府公司;以及 (d) 地方当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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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 私人公司
章: 2 —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是指不属于公众公司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 (a) 由一人或多人依照本法第9至11条设立为私人公司;或 (b) 依据本法第29至31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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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 公众公司
章: 2 — 公司类型
公众公司是指不属于私人公司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 (a) 已获授权或已申请授权向公众出售股份、债权证或债券;并且 (b)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 依照本法第12至14条设立为公众公司;或 (2) 依据本法第27条和第28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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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 政府公司
章: 2 — 公司类型
政府公司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 (a) 依据总统令或人民议会通过的法律设立; (b) 构成公司资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并且 (c) 依照本法第22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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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 地方当局公司
章: 2 — 公司类型
地方当局公司是指由一个或多个《马尔代夫行政区划权力下放法》所界定的地方议会设立的公司,旨在议会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以满足该议会行政区域内居民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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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 外资参与公司
章: 2 — 公司类型
(a) 外资参与公司,无论是私人公司还是公众公司,是指—— (1) 其资本中的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外国实体名下的公司;或 (2) 其资本中的任何股份登记在本款第(1)项所述公司名下的公司;或 (3) 其资本中的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外国实体持有权益的合伙企业名下的公司。 (b) 尽管本法确立了有关公司注册的一般原则,但只有在依据《马尔代夫外国投资法》取得许可后,并依照该法的规定,方可注册外资参与公司,将外国个人或外国实体登记为公司成员,或将第(a)款第(1)、(2)或(3)项所述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登记为公司成员。 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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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 私人公司的特征
章: 2 — 公司类型
私人公司是具有下列特征的公司—— (a) 拥有由一股或多股股份构成的确定股本; (b) 至少有一名公司成员,且公司成员人数不超过50名; (c) 有一名或多名董事;以及 (d) 其公司组织文件载明其为私人公司,并禁止向公众出售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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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 私人公司的公司成员
章: 2 — 公司类型
除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在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下列主体可以成为私人公司的公司成员—— (a) 自然人; (b) 政府;以及 (c) 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无论其为公司、合伙企业、国家机构、地方议会还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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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 公司成员对私人公司债务的责任
章: 2 — 公司类型
公司成员对私人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以该公司成员已购买或同意购买且由公司向其配发的股份所涉任何未缴款额为限。 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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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 公众公司的特征
章: 2 — 公司类型
公众公司是具有下列特征的公司—— (a) 有一名或多名公司成员; (b) 已获授权向公众出售股份、债权证、债券或其他证券,或为寻求该项授权而注册成立;以及 (c) 其公司组织文件明确载明其为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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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 公众公司的公司成员
章: 2 — 公司类型
除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在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法第10条有资格成为私人公司公司成员的任何人士或实体,也可以成为公众公司的公司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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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 公司成员对公众公司债务的责任
章: 2 — 公司类型
公司成员对公众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以该公司成员已购买或同意购买且由公司向其配发的股份所涉任何未缴款额为限。 政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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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 根据总统令设立的政府公司
章: 2 — 公司类型
根据总统令设立政府公司的,该总统令必须列明公司的名称、宗旨及资本金额,并载明该公司由政府全资拥有。该总统令还必须载有该公司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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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 根据成文法设立的政府公司
章: 2 — 公司类型
根据人民议会通过的法律设立的公司,受其设立依据法律所载原则规管。该法律未规定公司运营的具体程序的,适用本法规定的原则,但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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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 政府对债务的责任
章: 2 — 公司类型
政府对政府公司债务的责任,以该公司股本中尚未缴付的金额为限,但设立该公司的法案或法令就政府对该等债务的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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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 无具体规定时适用私人公司原则
章: 2 — 公司类型
本法未对政府公司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其他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本法适用于私人公司的原则适用于政府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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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 无具体法律规定时适用国有企业规则
章: 2 — 公司类型
(a) 除本法或依据本法制定的规章另有规定外,地方当局公司的设立、注册和运营应当依照本法及依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进行。 (b) 本法未对地方当局公司规定具体规则的,该等公司应当适用本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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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 强制注册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公司可以依照本法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设立,但须符合本法的要求,并依法提出公司注册申请及完成注册—— (a) 公司由法案或法令设立的,按照该法案或法令规定的方式设立;或 (b) 同意认购公司股份的公司成员已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制定并批准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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