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 公司名称、登记编号与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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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条 — 公司名称
章: 6 — 公司名称、注册号码和地址
希望设立公司的一个或多个人可选择任何可用名称,条件是该名称不与公司的真实性质相抵触、不具误导性,且不受任何其他法律或本章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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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 — 表明公司地位和类型的标识
章: 6 — 公司名称、注册号码和地址
公司名称必须包含下列表明其类型和法律地位的标识—— (a) 每一私人公司的名称必须以“Private Limited”字样或“Pvt Ltd”缩写结尾;英文缩写应为“PVT LTD”; (b) 每一公众公司的名称必须以“Public Limited Company”字样或“Plc”缩写结尾;英文缩写应为“PLC”; (c) 每一政府公司的名称必须以“Limited”一词或“Ltd”缩写结尾;英文缩写应为“LTD”;以及 (d) 每一地方当局公司的名称必须以“Local Authority Company Limited”字样或“LAC Ltd”缩写结尾;英文缩写应为“LAC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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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条 — 禁止使用的名称
章: 6 — 公司名称、注册号码和地址
(a) 公司注册官可拒绝以具有下列情形的名称注册公司—— (1) 与另一家已注册公司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似; (2) 与在马尔代夫境外注册的外国机构或企业的名称相同; (3) 与已为另一家公司或企业保留的名称相似; (4) 可能使人认为与政府或某一特定国家机关有关联; (5) 根据《企业登记法》第14条被禁止; (6) 自根据本法第215条(c)款解散之日起12个月期间内,属于已解散公司的名称;或 (7) 以其他方式受根据本法制定的条例禁止。 (b) 拟用名称的使用如根据其他法律需要许可,除非已取得该许可,否则不得注册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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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条 — 名称保留
章: 6 — 公司名称、注册号码和地址
申请注册公司的人可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条例保留拟用名称。条例应规定名称可获保留的期限、延长保留的程序,以及为保留和任何延长保留而应缴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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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条 — 名称变更
章: 6 — 公司名称、注册号码和地址
(a) 公司仅可在下列条件下变更其名称—— (1) 公司成员通过批准该变更的特别决议; (2) 按照本条将新名称提交公司注册官注册;以及 (3) 公司注册官将新名称登记于登记册。 (b) 为公司拟定的新名称必须—— (1) 不属于本法第68条(a)或(b)款规定的禁止使用名称;以及 (2) 按照本法第69条予以保留。 (c) 名称变更注册申请必须附具公司成员通过的特别决议。 (d) 如名称变更申请按照(a)和(b)款提交,且已符合本法及据此制定的条例的要求,公司注册官应变更公司名称、注册新名称,并更新根据本法第231条保存的登记册。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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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 — 对名称的异议
章: 6 — 公司名称、注册号码和地址
(a) 任何人可基于下列任一理由向公司注册官提出申请,对公司名称提出异议—— (1) 公司或企业的注册名称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如此相似,以致使用该名称可能误导公众相信二者之间存在关联;或 (2) 该名称违反本法或据此制定的条例的任何规定。 (b) 根据(a)款提出的异议必须连同根据本法制定的条例规定的信息一并提交公司注册官。 (c) 公司注册官收到根据(a)款提出的异议后,应给予有关公司机会,就异议理由作出回应。 (d) 考虑异议及公司根据(c)款提供的信息后,公司注册官可在顾及下列事项的情况下,指示公司变更其名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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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 — 公司注册官变更名称的指示
章: 6 — 公司名称、注册号码和地址
(a)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注册官可指示公司变更其名称—— (1) 公司已注册名称因任何理由属于本法第68条(a)款规定的类别;或 (2) 公司注册官根据本法第71条(d)款裁定公司须变更其名称。 (b) 公司注册官根据(a)款指示公司变更其名称的,公司应遵从该指示,并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或在申请并获准延期的情况下于不超过60日的期限内,按照本法第70条变更及注册其名称。 (c) 公司未在(b)款规定的期限内遵从指示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所需材料的,以下主体即构成犯罪—— (1) 公司;以及 (2) 公司的每一名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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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条 — 名称变更的效力
章: 6 — 公司名称、登记编号和地址
(a) 公司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其法律地位、债务或其他责任,亦不影响由公司提起或针对公司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 (b) 以公司原名称对公司提起且已开始或正在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可继续以公司新名称针对该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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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条 — 关于名称的规章的制定
章: 6 — 公司名称、登记编号和地址
与公司名称有关的规则,以及用于确定某一名称是否与另一公司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标准,应由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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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条 — 公司名称的使用
章: 6 — 公司名称、登记编号和地址
(a) 根据本法登记的每一公司,均应准确载明或展示其名称,不得增添或遗漏任何内容—— (1) 于公司的正式信函和正式文件上; (2) 于公司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公司的所有正式出版物中; (3) 于所有汇票、本票、背书、支票,以及代表公司签署或发出以支付款项或交付货物的文件上; (4) 于公司的所有发票、收据及信用证上; (5) 于代表公司发出或签署的、设立或证明公司法律责任的所有其他文件上; (6) 于公司的公章上(如公司设有公章);及 (7) 于公司办公场所内,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方式展示,并使进入或离开该办公场所或在该处接受服务的人员清晰可见。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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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条 — 登记编号
章: 6 — 公司名称、登记编号和地址
(a) 公司注册官将公司记入公司登记册时,应向该公司分配一个登记编号。 (b) 根据款(a)分配的登记序列号,应按如下方式加注前缀—— (1) 除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加注字母“C”; (2) 如属外资参与公司,加注字母“FC”;及 (3) 如属根据本法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加注字母“FCR”。 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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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条 — 注册地址
章: 6 — 公司名称、登记编号和地址
(a) 每一公司应始终在马尔代夫维持一个注册地址。 (b) 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应依照本法第42条和第50条作出。注册地址的任何变更,均必须按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原则提交公司注册官,以登记于公司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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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条 — 送达地址
章: 6 — 公司名称、登记编号和地址
(a) 除注册地址外,公司可设立送达地址。 (b) 根据款(a)设立的送达地址,是指由公司指定并登记于公司登记册的地址,用于接收公司注册官根据本法须发送给公司的通知、法律文件及其他通讯,以及接收与公司有往来的其他人士发出的法律通知和文件。 (c) 如已根据本条设立送达地址并登记于公司登记册,公司注册官根据本法须发送给公司的所有通知、法律文件及其他通讯,均应发送至公司的送达地址。 (d) 如未根据本条设立并登记送达地址,则本法第77条规定的公司注册地址,就所有目的而言,应视为其送达地址。 (e) 为根据本条登记送达地址,必须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下列资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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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条 — 送达地址变更的登记
章: 6 — 公司名称、登记编号和地址
(a) 本法第78条所述送达地址的任何变更,必须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提交公司注册官,以登记于公司登记册。 (b) 就本法而言,根据款(a)提交的申请所涉及的公司送达地址变更的生效日期为—— (1) 如该变更于该日期后3日内提交公司注册官,则为公司确定的送达地址变更日期;或 (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新送达地址登记于公司登记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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