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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董事任命、罢免、辞职与职位空缺
董事变更须符合公司章程、维持最低治理要求,并随后更新内部记录及公司注册官的记录。
说明及主要规则
首任董事于登记时就任;后续任命通常依公司成员的决定进行,除非公司章程授予提名权。 罢免依公司章程办理。 辞职通常在有关通知于送达地址收悉时,或于通知所载较后日期生效。 唯一或最后一名董事不得不经第122条规定的会议程序而径行辞职。 在规定情形下,公司连续3个月无董事,可能被列为不活跃状态。
逐步办理程序
- 核查任命/罢免权限及通知程序。
- 取得新董事的同意书及资格声明。
- 作出适当的公司成员决定。
- 妥善安排生效日期,避免违反董事人数或居住要求。
- 更新名册并在15日内申报。
文件及证明材料
- 提名/权利依据
- 公司成员决议
- 同意书/声明
- 辞职/罢免通知
- 名册更新及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申报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唯一董事声称立即辞职,导致公司缺乏合法治理人员。,以及任命投资者提名董事时,未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机制。.
相关法律条文
第119条 — 董事行为的法律地位与后果
条文概述
担任董事的人在事后被发现委任存在瑕疵或不具资格的,本条保留其已实施行为的效力。因此,事后发现本身不使此前以该身份实施的行为失效。
条文引注
以董事身份行事的人,其行为不因其后发现任命存在缺陷或其不具备董事资格而失效。
第120条 — 董事任命
条文概述
本条将董事任命或选举权交由公司成员,依公司章程行使。 在登记申请中被列为董事的人,在公司登记时视为已有效获委任为董事,并任职至任期届满、被罢免或辞任。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后续任命由公司成员在成员大会上作出决定或通过公司成员决议进行。 公司章程赋予特定公司成员任命董事权利的,该成员可通过其作出的决定进行任命。因此,须查阅公司章程中的一般任命程序及任何特定提名权。
条文引注
(a) 董事应依公司章程,由公司成员作出的决定任命或选举。
(b) 在公司登记申请中被列为董事的人,于公司登记时视为已获有效任命为董事,并持续任职至其任期届满、被罢免或辞职。
(c) 公司登记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应由公司成员在成员大会上作出的决定或公司成员的决议任命。
(d) 公司章程赋予特定公司成员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权力的,可由该公司成员作出决定进行任命。
第121条 — 董事罢免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罢免董事须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因此,实务上应先查阅章程中的适用罢免条款,不应假设本条本身未规定的程序。
条文引注
董事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被罢免。
第122条 — 董事离任
条文概述
离任
本条认可辞任、依法罢免、因第115条(b)款情形而依第118条失格、死亡,以及公司组织文件规定的其他事由,均可导致董事职位出缺。 辞任通常自通知送达公司送达地址时生效,或自通知载明的较后日期生效。 唯一或最后一名在任董事,即使同时是唯一公司成员,也不得辞任,直至已向公司成员发出为任命新董事而召开公司成员大会的通知,且辞职通知已在该会议上提交,或该会议的通知期限已经届满。
确保公司有董事任职
唯一董事因所列失格情形、死亡或公司组织文件规定的其他事由而职位出缺的,公司成员须召集公司成员大会以任命新董事;该人同时为唯一公司成员的,由其继承人召集。 未履行该义务且公司持续三个月无董事的,公司注册官须依第208条将其列为不活跃公司。 离任不影响该人依据本法或公司组织文件就其担任董事期间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所承担的责任。
条文引注
(a) 在遵守第(c)款的前提下,董事职位在下列情形下出缺—— (1) 按照第(b)款辞职; (2) 按照本法及公司组织文件被罢免; (3) 因本法第115条(b)款所列任何情形,依据本法第118条丧失任职资格; (4) 董事死亡;或 (5) 公司组织文件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
(b) 在遵守第(c)款的前提下,董事发出辞职通知的,该董事于公司在其送达地址收到该通知时,或于通知所载的较后日期,视为已离任。
(c)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公司仅有一名董事,或仅余一名在任董事的,该董事不得辞职,直至已向公司成员发出为任命新董事而召开公司成员大会的通知,且辞职通知已在该会议上提交,或该会议的通知期限已经届满。
(d) 即使唯一董事同时为公司的唯一公司成员,第(c)款仍适用。
(e) 公司仅有一名董事,而该董事职位根据第(a)款第(3)、(4)或(5)项出缺的,公司成员应召集公司成员大会以任命新董事;如该唯一董事同时为唯一公司成员,则由该人的继承人召集。
(f) 公司未遵守第(e)款且持续3个月没有董事的,公司注册官应依照本法第208条将该公司指定为不活跃公司。
(g) 离任不影响该人就其担任董事期间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依据本法或公司组织文件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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