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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公司注册官、登记册与公开信息
公司注册官维护公司登记册、公开信息及公报;公司仍负责其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说明及主要规则
第231条规定公司登记册所载资料的概括类别。 第232条区分免费公开资料与按收费程序获取的资料。 公司注册官公报刊载减资、清算、不活跃及除名等法定通知。 公司注册官可以依赖提交文件,并不使基础虚假或无效行为变为有效。 登记内容会变化,检索证明应注明日期。
逐步办理程序
- 取得当前公司概况及相关收费程序下可获取的记录。
- 检索公司注册官公报中的事项通知。
- 将公开信息与内部名册及原始文件核对。
- 通过各事项专用程序更正差异。
- 保存检索时间及下载证明。
文件及证明材料
- 公司资料表/登记册摘录
- 公司组织文件及申报
- 公司注册官公报通知
- 内部名册
- 检索及核对报告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仅凭免费公开字段出具不附保留的公司无异常意见。,以及误以为公司注册官受理即证明真实性或公司授权。.
相关法律条文
第218条 — 公司注册官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公司注册官是负责实施本法的主要官员,履行获指派的与公司有关的职责,并确保公司遵守本法。 其任免由总统根据部长建议,依本法进行。本条同时确立该职位的监管职能及任职者的任免方式。
条文引注
(a) 公司注册官是负责本法的施行、履行获指派的与公司有关的职责并确保公司遵守本法的主要官员。
(b) 总统应根据部长建议,依本法任免公司注册官。
第219条 — 公司注册官职责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公司注册官负责确定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的设立、登记、管理及解散程序,并建立透明制度,为公司的登记、管理及解散提供一般、简便且有利的条件和义务,以实现本法目的。 公司注册官须发展执行本法所需的人力资源。 必须在部长的建议和指导下,引入并组织通过电子方式提供服务的方法。 公司注册官还须履行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能。因此,该职位兼具法律执行、服务设计及机构能力建设职责。
条文引注
公司注册官的职责为—— (a) 为实现本法目的,确定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的设立、登记、管理及解散程序;
公司注册官的职责为—— (b) 建立并维护透明制度,为公司的登记、管理及解散提供一般、简便且有利的条件和义务;
公司注册官的职责为—— (c) 培育实施本法所需人力资源;
公司注册官的职责为—— (d) 在部长的建议和指导下,引入并组织通过电子方式提供服务的方法;以及
公司注册官的职责为—— (e) 办理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公司注册官须办理的一切事项。
第220条 — 公司注册官资格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注册官具有经济、金融、法律或相关专业的本科学位,至少五年公共或私营部门工作经验,以及充分的专业能力。 获任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清算人、公司秘书或审计师。 获任者还须在紧接任职前五年内无刑事定罪或经证明的债务。因此,学历及经验要求,与公司任职及近期个人记录限制并行适用。
条文引注
依本法获任命为公司注册官的人必须—— (a) 持有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相关专业领域的本科学位;
依本法获任命为公司注册官的人必须—— (b) 具有至少5年公共或私营部门工作经验及充分专业能力;
依本法获任命为公司注册官的人必须—— (c) 不得是任何公司董事会的成员;
依本法获任命为公司注册官的人必须—— (d) 不担任任何公司的清算人、公司秘书或审计师;
依本法获任命为公司注册官的人必须—— (e) 在任命前紧接的5年内无刑事定罪;且
依本法获任命为公司注册官的人必须—— (f) 在任命前紧接的5年内无经证实的债务。
第221条 — 公司注册官的官方印章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注册官配备官方印章,以认证其履行职责时签发的文件,并规定加盖该官方印章的文件,就本法而言应作为公司注册官签发的有效文件予以接受。 尽管其他法律有相反规定,公司注册官或经公司注册官授权的工作人员可加盖官方印章,签发公司注册官所签发的任何证书、声明或文件的经核证真实副本。因此,该官方印章既用于官方原件,也用于经授权签发的副本。
条文引注
(a) 公司注册官应设官方印章,用于认证履职时签发的文件。
(b) 加盖公司注册官的官方印章的文件,就本法而言,应作为公司注册官签发的有效文件予以接受。
(c) 尽管其他法律有相反规定,公司注册官及经公司注册官授权的任何工作人员可加盖官方印章,签发公司注册官所签发的任何证书、声明或文件的经核证真实副本。
第222条 — 副注册官
条文概述
本条允许部长任命副注册官,协助公司注册官。 副注册官在公司注册官的指示及控制下,可行使公司注册官的权力并履行公司注册官的职责和责任;在行使该等权力时作出的决定视为公司注册官的决定。 副注册官须满足第220条相同资格要求。因此,该职位协助公司注册官,但不另设不同的资格标准。
条文引注
(a) 部长可任命副注册官,协助公司注册官履职。
(b) 副注册官可在公司注册官的指示及控制下行使公司注册官的权力,并履行公司注册官的职责和责任。在行使该等权力时作出的决定,应视为公司注册官的决定。
(c) 依本条任命的副注册官必须符合本法第220条规定的资格。
第223条 — 公司注册官工作人员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部为公司注册官提供足够工作人员,使其能够有效履行本法所赋予的职责。人员支持责任由部承担。
条文引注
部应向公司注册官提供足够工作人员,以使其能够有效履行本法所赋予的职责。
第224条 — 行为守则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注册官在本法施行后两个月内制定并公布适用于公司注册官、副注册官及公司注册官全体工作人员的行为守则。如公司注册官认为有必要改进该守则,公司注册官可在不与一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修订并公布该守则。 所有适用人员均须遵守。因此,首次公布期限与持续遵守守则的义务,是本条的不同方面。
条文引注
(a) 本法生效后2个月内,公司注册官应制定并公布适用于公司注册官、副注册官及公司注册官全体工作人员的行为守则。如公司注册官认为有必要改进该守则,公司注册官可修订并公布该守则,前提是该修订不违反一般原则。
(b) 公司注册官、副注册官及公司注册官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行为守则。
第225条 — 保护
条文概述
本条保护公司注册官及受其指示行事的工作人员,使其免因善意履行公务或行使法定或其他合法权限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民事或刑事诉讼。该保护明确以善意及公务职能为条件,并非对任何行为均无限豁免。
条文引注
对公司注册官或在其指示下行事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行使本法赋予的权力或法律赋予的权限时善意实施或未实施的行为,不得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
第231条 — 公司登记册
条文概述
登记册中的资料
本条要求公司注册官保存公司身份及地址资料,包括曾用名称、公司组织文件及修订、公司成员、董事及管理董事,以及公司秘书资料。 还须分别保存重要受益所有人、失格董事、印章及担保权益资料。 对于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登记册涵盖本国及马尔代夫登记资料与地址、获准投资活动及期限、本地代理人,以及第34条(a)款第(2)项所述公司的资料。
不活跃及已解散公司
登记册还须记载不活跃公司及已被指定解散的公司,包括其清算人。 对于已解散公司,第(m)款要求自解散之日起保存第(a)–(g)款资料五年。此为该款的资料保存规则;须与第215条独立的名称保留规定一并理解。
条文引注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a) 第六章规定的公司名称(包括任何曾用名称)、公司类型、登记日期、登记编号、登记地址及送达地址;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b) 第四章规定的公司组织文件,包括对该公司组织文件作出的每项修订;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c) 第七章规定的公司成员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d) 第八章规定的董事及管理董事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e) 第141条规定的公司秘书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f) 第十一章规定的重要受益所有人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g) 第118条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丧失者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h) 第60条规定的公司印章;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i) 第174条规定的担保权益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j) 就依本法第33条在马尔代夫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 (1) 该公司的名称(包括任何曾用名称)、其登记编号、重新登记日期、重新登记编号,以及在马尔代夫的登记地址及送达地址; (2) 该公司获准从事的外国投资活动及该项许可的期限; (3) 本法第35条规定的该公司在马尔代夫的代理人资料;以及 (4) 本法第34条(a)款第(2)项规定的公司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k) 本法第208条规定的不活跃公司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l) 依本法第十三章被指定解散的公司,以及获任命执行清算的清算人的资料;以及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m) 已解散公司的第(a)至(g)项所列资料,自解散之日起保存5年。
第232条 — 登记册信息公开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指定登记资料须免费向公众开放,包括第231条(a)款所列身份及地址资料、不活跃及清算资料,以及公司成员、董事、管理董事和公司秘书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对于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包括指定的公司登记及地址资料,以及本地代理人的姓名及地址;对于已解散公司,包括名称、登记号码及解散日期。 其他登记资料须在缴纳规定费用后,通过规章程序提供查阅。 上市公司的普通公司成员不纳入第(a)(2)款免费公开公司成员资料的范围。
条文引注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1) 第231条(a)、(k)及(l)项所列资料;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2) 第231条(c)项所列公司成员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3) 第231条(d)项所列董事及管理董事的姓名、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4) 第231条(e)项所列公司秘书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5) 就第231条(j)项所述在马尔代夫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而言,该公司的名称、重新登记日期、重新登记编号、登记地址及送达地址,以及其在马尔代夫代理人的姓名、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以及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6) 第231条(m)项所列已解散公司的名称、登记编号及解散日期。
(b) 公司注册官应作出安排,使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除第(a)款所列信息外的信息,在缴纳费用并依本法规章规定的程序后可供查阅。
(c) 依第(b)款查阅公司注册官登记册中信息应缴纳的费用,由本法规章规定。
(d) 尽管有第(a)款规定,持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普通公司成员资料不适用第(a)(2)款。
第234条 — Registrar’s Gazette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设立独立的在线Registrar’s Gazette,使公众易于获取本法项下公告、法律通知及其他资料。 须定期公布减资异议通知、自愿清算人发出的债务及债权申报邀请,以及公司注册官就针对被指定解散公司的债权发出的申报邀请。 还须刊登不活跃公司公告、除名或外国公司重新登记注销公告,以及规定的其他通知。 在该公报刊登,不替代法律另行要求在马尔代夫政府公报(Government Gazette of the Maldives)刊登相同材料的义务。因此,两项刊登义务可能均须履行。
条文引注
(a) 为使公司注册官履行本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和责任,并以便于获取的方式公布本法要求的公开公告、法律通知及其他信息,应设立独立的在线网站或门户,称为“Registrar’s Gazette”。
(b) 下列公告及通知应定期在Registrar’s Gazette公布—— (1) 公司注册官根据本法第153(b)条发布的通知,该通知邀请债权人、公司成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公司减少股本的决定提出异议;
(b) 下列公告及通知应定期在Registrar’s Gazette公布—— (2) 根据本法第196(c)条获任命的清算人发布的公开公告,该公告邀请申报针对正在清算的公司的债务或债权;
(b) 下列公告及通知应定期在Registrar’s Gazette公布—— (3) 公司注册官根据本法第207(b)条发布的公开公告,该公告邀请申报针对被指定解散的公司的债务或债权;
(b) 下列公告及通知应定期在Registrar’s Gazette公布—— (4) 根据本法第208(b)条发布的与不活跃公司有关的公告;
(b) 下列公告及通知应定期在Registrar’s Gazette公布—— (5) 根据本法第215(a)条发布的公开公告,该公告涉及在公司解散时从公司注册官登记册中删除公司名称,或依本法取消外国公司的重新登记;以及
(b) 下列公告及通知应定期在Registrar’s Gazette公布—— (6)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任何其他公告或通知。
(c) 公司注册官依本条在Registrar’s Gazette公布公告和信息的义务,不影响其他法律或规章要求在Government Gazette of the Maldives公布相同公告或信息的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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