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与恢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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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公司解散的三条途径
公司可自愿解散、依法院命令解散或依公司注册官决定解散;适当途径取决于偿债能力、争议、不活跃状态及目的。
专题: 解散、清算与恢复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95条
要点: 第195条列明公司、法院及公司注册官三种途径。
83. 自愿解散决定与清算开始
自愿解散先由董事会提议、公司成员以特别决议批准并任命清算人,之后公司仅可在清算所需范围内经营,并召开最后一次公司成员大会。
专题: 解散、清算与恢复登记
要点: 董事会先决议提议解散,再由公司成员通过特别决议批准。
84. 清算人、债权与清算期间的控制
清算开始后,清算人控制资金、保存账目、保护财产、追收债务、处理债权,并在必要时请求法院解决问题。
专题: 解散、清算与恢复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99条; 第200条; 第201条; 第202条; 第203条; 第213条
要点: 根据第200条,依第196条(c)款开始清算后,未经清算人事先批准的股份转让无效。不得将这一明确引用扩大为适用于所有法院清算途径的普遍规则。
85. 清算人资格与独立性
清算人须具备能力,并独立于公司、其债务、公司成员、董事、任职人员、雇员及规定关联人。
专题: 解散、清算与恢复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96条; 第199条; 第209条; 第213条; 第214条
要点: 清算人必须具备实施清算的能力。
86. 清偿顺序与分配
清算费用及报酬优先于法定债务清偿顺序,其后为国家债权、特定雇员工资,再以余款平等清偿其他债权人。
专题: 解散、清算与恢复登记
要点: 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及清算人报酬。
87. 最终账目与登记除名
完成清算须编制最终账目、履行相应的公司成员程序或法院程序、及时申请除名,并处理公共登记册上的相应后果。
专题: 解散、清算与恢复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98条; 第205条; 第206条; 第215条
要点: 自愿清算人向公司成员大会提交详细最终账目。
88. 不活跃后由公司注册官解散
公司列入不活跃登记册满2年后,公司注册官决定解散并公告征集债权;如有人提出债权,则移送法院。
专题: 解散、清算与恢复登记
要点: 2年期限自依第208条列入不活跃登记册之日起算。
89. 法院命令清算
法院可基于特别决议、合资格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违法经营的证明命令清算,并任命执行清算的人。
专题: 解散、清算与恢复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95条; 第203条; 第204条; 第205条; 第209条; 第210条; 第211条; 第212条; 第213条; 第214条
要点: 第209条就所述最佳利益事由赋予公司成员、董事、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资格。
90. 行政恢复登记
恢复登记的目的、申请资格及公司活动均受限制,并不意味着恢复正常经营。
专题: 解散、清算与恢复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16条
要点: 规定情形下,申请人包括政府、已提起法律程序的人,或解散时代表75%股份的公司成员。
91. 解散后发现的财产
解散后发现公司财产的,原公司成员或持有/应交付该财产的人可申请法院命令。
专题: 解散、清算与恢复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17条
要点: 解散时的每名公司成员均可在规定情形下申请。
92. 终止外国公司的重新登记
外国公司结束马尔代夫经营、许可届满/被撤销,或决定解散时,应申请取消重新登记。
专题: 解散、清算与恢复登记
要点: 第37条取消登记的触发事由为停止经营、许可届满/撤销及解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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