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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股份没收
股份没收是在未付款且已发出合规补正通知后董事会可采取的正式补救措施;没收不消灭原公司成员的未偿债务。
说明及主要规则
董事会仅可在未付款且另行发出合规通知后没收股份。 通知须给予至少14日付款期限,并警示将没收股份。 被没收股份成为公司股本中尚未配发的股份。 原公司成员身份可能终止,但未付债务仍可追偿。 受损害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违法没收。 应结合第161条(e)款及第168条(a)(4)款阅读:没收导致公司成员名册变更的,还须在该名册变更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须分别记录没收决定日期及名册变更日期。
逐步办理程序
- 证明相关付款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的事实。
- 批准发出法定补正通知。
- 送达给予至少14日期限的通知。
- 仍未付款的,作出没收决定并说明理由。
- 更新名册及证书记录,并保留债务追偿权。
- 在相应公司成员名册变更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提交适用资料并保留回执。
文件及证明材料
- 配发及催缴记录
- 补正通知及送达证明
- 董事会股份没收决议
- 名册更新
- 债务明细
- 公司注册官通知、支持资料及回执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以自动没收条款取代所需通知及董事会决定。; 将股份没收视为未付债务已获清偿。;以及没收后更新内部记录,却遗漏第168条的独立通知义务。.
相关法律条文
第160条 — 股款催缴
条文概述
公司成员未缴付其股份到期应付款项的,本条允许董事会催缴。 配发条款已要求在固定日期付款的,款项于该日到期,无须另发催缴通知。 公司成员收到通知或该固定日期届至后,须依适用要求及公司组织文件付款。联名持有人对付款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因此联名所有并不分割其履行到期付款的义务。
条文引注
(a) 公司成员未缴其所持股份的应缴金额,董事会可催缴该金额。
(b) 股份配发附有须不迟于指定日期付款的条件的,该金额于该日期到期,无须另发第(a)款通知。
(c) 公司成员收到第(a)款所述董事会通知,或款项依第(b)款到期的,应依适用要求及公司组织文件付款。股份由联名持有人持有的,联名持有人对支付到期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第161条 — 股份没收
条文概述
公司成员未在第160条通知规定的付款期间内付款的,本条允许董事会将股份没收归公司,但须先发出本条要求的进一步通知。 该通知必须给予不少于14日的期间以支付应付款项。 通知还须警示,未按时付款的,股份可能被没收。 没收后,该等股份视为构成公司股本一部分的未配发股份;如前持有人未持有公司的其他股份,须从公司成员名册中删除其姓名。 丧失公司成员资格并不消灭未清偿债务,公司仍可提起诉讼追偿。 没收必须记入公司成员名册;依照本法及公司组织文件作出的记载,是没收已经发生的证据。
条文引注
(a) 公司成员未在根据本法第160条发出的通知所规定的期间内缴付股份应付款项的,董事会可在按照本条发出通知后,将该等股份没收归公司。
(b) 第(a)款所述通知应—— (1) 要求在不少于14日的期间内支付应缴金额;以及
(b) 第(a)款所述通知应—— (2) 说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间内付款的,股份可能被没收。
(c) 依本条没收的股份,应视为构成公司股本一部分的未配发股份。如股份被没收的人在公司未持有其他股份,应从公司成员名册中删除该人的姓名。
(d) 根据第(c)款终止公司成员资格,并不免除原公司成员向公司支付任何未偿金额的义务。公司保留提起法律程序追偿该债务的权利。
(e) 本条项下的没收必须记入根据本法第81条保存的公司成员名册。依照本法及公司组织文件作出的记载,是该项没收的证据。
第168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股份变动
条文概述
通知公司注册官
本条要求在股份配发、转让、承继或公司成员名册发生其他变更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并提交有关人员资料,以记入官方登记册。 提交材料必须包括新登记公司成员的资料及同意;转让还必须提供转让人的资料及转让文书。亦必须提供规定的其他资料。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必须登记该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逾期申报
公司注册官认为提交材料与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可要求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更正后重新提交。 公司或董事未遵守本条要求或期限的,构成罪行,并应按照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但是,首次通知逾期本身并不使在其他方面依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公司成员名册变更无效。因此,公司作出的基础变更与其后向公司注册官作出的通知,是不同步骤。
条文引注
(a) 发生下列事项后15日内,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官—— (1) 本法第155条项下的任何股份配发; (2) 本法第163条项下的任何股份转让; (3) 本法第167条项下的任何股份承继;或 (4) 对公司成员名册作出的任何其他变更。 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有关人员的资料,以便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b) 根据第(a)款作出的提交必须附具—— (1) 新登记公司成员的资料及该公司成员的同意; (2) 如属本法第163条项下的转让,转让人的资料及转让文书;以及 (3)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c) 凡按照第(a)款及第(b)款作出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将该变更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条作出的提交载有任何与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事项的,可指示公司在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间内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
(e) 公司或其任何董事未遵守本条规定的要求或期间的,即构成罪行,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间内遵守规定,并不因该项未遵守本身而使对公司成员名册作出的变更无效。该变更如依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仍然有效。
第169条 — 向法院申请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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