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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应对公司注册官通知或未履行义务的情形
妥善的回应能够更正当前记录、保全证据、区分每项被指称的违法行为,并防止因不作为而使该通知导致更高罚款或刑事责任风险。
说明及主要规则
公司注册官规定的补正期限可能不同于原法定申报期限。 迟延申报可能不会使某些相关的基础行为失效,但违法责任风险仍可能存在。 第240条指示应与第十五章列明违法行为分别分析。 回应不应不必要地承认事实或法律定性。 回应时,董事须考虑公司利益、披露义务及保存义务。
逐步办理程序
- 立即将通知、送达方式、回应日期及付款日期记入日程。
- 保全完整的内部及门户记录。
- 分别处理事实更正、法律陈述、延期申请及付款问题。
- 通过正确的公司程序对补正予以授权并提交补正申报。
- 核验登记册、消除根本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
文件及证明材料
- 公司注册官通知及送达证明
- 时间线/证据材料包。
- 董事会授权
- 法律陈述
- 更正申报及回执
- 整改报告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仅重新上传门户材料,未回应正式指示。,以及未经审阅的说明形成与董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有关的自认。.
相关法律条文
第50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公司组织文件的修订
条文概述
提交及登记修订
本条要求公司在公司组织文件修订后30日内通知该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以办理登记。 提交的材料必须包括公司成员的特别决议、经修订的文件、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及附表1规定的费用。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必须登记该修订并通知公司。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提交的材料与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可以要求更正并重新提交,同时给予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
不遵守规定的后果
未在适用期限内履行首次报送要求或遵守更正指示,构成第十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但是,错过首次报送期限,本身并不会使按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修订无效。违反报送要求与修订在实体上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条文引注
(a) 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经修订的,公司应在修订作出后30日内将该修订通知公司注册官。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还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提交公司注册官,以在登记册中登记。
(b) 根据(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时,应提供下列各项—— (1) 载有公司成员关于修订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决定的特别决议; (2) 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 (3) 本法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及 (4) 本法附表1规定的费用。
(c) 按照(a)及(b)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材料,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将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修订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根据本条提交的材料包含任何与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任何条款不一致的事项的,可以指示公司更正并重新提交该材料。应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便其在该期限内更正并重新提交。
(e) 公司未在(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款要求,或未在公司注册官根据(d)款作出的指示所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指示的,构成违法行为,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采取措施。
(f) 未在(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要求,不会仅因该项不遵守行为而导致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修订无效。修订已按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该修订仍然有效。
第72条 — 公司注册官变更名称的指示
条文概述
本规定授权公司注册官在名称属于第68条(a)款的禁止类别,或根据第71条(d)款的决定要求变更名称时,要求变更名称。 公司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或在申请并获准延期的情况下于不超过60日的延长期内,完成第70条规定的变更和注册。 公司未及时遵从并作出所需提交的,公司和每一名董事均构成犯罪,并依第十五章处理。 公司注册官还可通过规定的条例程序,以公司的注册号码或反映该号码的名称替换其名称。
条文引注
(a)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注册官可指示公司变更其名称—— (1) 公司已注册名称因任何理由属于本法第68条(a)款规定的类别;或 (2) 公司注册官根据本法第71条(d)款裁定公司须变更其名称。
(b) 公司注册官根据(a)款指示公司变更其名称的,公司应遵从该指示,并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或在申请并获准延期的情况下于不超过60日的期限内,按照本法第70条变更及注册其名称。
(c) 公司未在(b)款规定的期限内遵从指示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所需材料的,以下主体即构成犯罪—— (1) 公司;以及 (2) 公司的每一名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
(d) 公司未在(b)款规定的期限内遵从指示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所需材料的,公司注册官可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条例规定的方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其注册号码或反映其注册号码的另一名称。
第125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董事变更
条文概述
记载董事或管理董事变更
本条要求在董事或管理董事变更后15日内通知,并通过规章规定的程序提交资料申请登记。 提交材料须列明每名新任人员、其地址及相应身份证明资料,并附公司成员作出的委任、指定或罢免该董事或管理董事的决议。 还须附每名新任人员经公证的任职同意及第115条资格声明,以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须登记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逾期提交
公司注册官合理认为提交材料违反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的,可指示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更正后重新提交。 公司未遵守首次提交期限或更正指示的,构成第十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首次通知逾期本身不使其他方面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的变更无效。因此,须区分申报违法与委任或其他变更的效力。
条文引注
(a) 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或担任管理董事的人员发生任何变更的,必须在该变更发生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相关人员的详细资料还必须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提交公司注册官,以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1) 每名新任命或指定的董事或管理董事的姓名、永久地址、送达地址及国民身份证号码;如该人不是马尔代夫公民,则须提供其国籍及护照号码,或由其本国签发的国民身份号码;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2) 载明公司成员作出任命、指定或罢免该董事或管理董事决定的决议;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3) 每名新任命或指定的董事或管理董事作出的经公证声明,表明该人接受任命,并符合本法第115条规定的担任董事资格;以及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4)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任何其他资料。
(c) 依照第(a)款及第(b)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材料,且本法规定的要求均已满足的,公司注册官应在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与公司董事或管理董事有关的变更,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条提交的材料载有任何违反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任何规定的事项时,可指示公司更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公司应获给予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更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e)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款,或未在公司注册官根据第(d)款规定的期限内更正并重新提交的,公司构成违法行为。应依照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并不因该项不遵守本身而使与公司董事或管理董事有关的变更无效。该变更如已按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仍然有效。
第126条 — 公司注册官要求任命董事的指示
条文概述
本条允许公司注册官指示公司补足第113条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包括有人报告人数不足的情形。公司收到指示后,须在十日内委任所需董事,并提交第125条(b)款资料。 对于依第114条指示补任缺任的管理董事,同样适用十日内委任及提交资料的要求。 公司未在有关期限内遵从的,构成第十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条文引注
(a) 公司在任何时候未具备本法第113条规定所需数目的董事,或公司注册官获任何人通知该公司未具备所需数目的董事时,公司注册官可指示该公司任命该条规定数目的董事。作出该指示后,公司必须在收到指示后10日内任命所需数目的董事,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本法第125条(b)款规定的资料。
(b) 公司在任何时候未按本法第114条规定设有管理董事,或公司注册官获任何人通知该公司未设有管理董事时,公司注册官可指示该公司按照该条任命一名管理董事。作出该指示后,公司必须在收到指示后10日内按照第114条任命一名管理董事,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本法第125条(b)款规定的资料。
(c) 公司未在有关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第(a)款或第(b)款的,公司构成违法行为。应依照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第145条 — 公司秘书变更后通知公司注册官
条文概述
申报秘书变更
本条规定,公司秘书发生变更后15日内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官,并依规章规定的程序提交变更详情以供登记。 提交材料包括新任公司秘书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送达地址及适用的身份证明或登记资料、董事会作出的公司秘书变更决议、经公证的接受任命声明及符合第115条资格条件的声明,以及其他规定资料。 符合要求后,公司注册官必须登记该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不遵守规定
公司注册官认为提交材料可能与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可要求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间内予以更正并重新提交。 公司未遵守首次期限或更正期限的,即构成违法行为;应依第十五章对该公司采取行动。 但是,首次通知逾期本身并不使其他方面依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无效。申报合规与基础变更的效力仍属不同问题。
条文引注
(a) 公司秘书发生任何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发生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与该变更有关的详情亦必须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提交给公司注册官,以在登记册中登记。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具—— (1) 新任公司秘书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送达地址及马尔代夫国民身份证号码或登记编号;如该公司秘书并非马尔代夫公民,则须提供国籍、护照号码或该国签发的国民身份号码; (2) 载有董事会变更公司秘书决定的决议; (3) 新任公司秘书作出的经公证声明,表明其接受任命并确认符合本法第115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 (4)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c) 已依第(a)款及第(b)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材料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在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公司秘书变更,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根据本条提交的材料含有任何与本法、据此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任何规定相冲突的事项的,可指示公司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应给予公司一段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补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e)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间内遵守该款,或未在第(d)款规定的期间内补正并重新提交的,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公司采取行动。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间内遵守该款,不得仅因该未遵守行为而使公司秘书变更无效。该变更如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仍然有效。
第154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股本变动
条文概述
申请登记股本变更
本条要求第152条或第153条项下的股本变更,须在变更后30日内通知,并依规章申请登记。 公司须附特别决议、变更详情、附表1规定的费用及其他规定资料;减资还须附第228条合规声明。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须登记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法律效力
公司注册官认为申请违反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的,可指示更正后重新提交,并给予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 未满足首次提交要求或更正期限的,公司及公司的每名董事均实施违法行为,并应依第十五章对其采取行动。 首次提交逾期本身不使其他方面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的变更无效。因此,须分别评估股本决定及其申报义务的履行情况。
条文引注
(a) 公司依本法第152条或第153条变动股本的,必须在变动后30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并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方式提交变动登记申请。
(b) 第(a)款申请必须附具—— (1) 载有公司成员作出的增资或减资决定的特别决议; (2) 股本变动详情; (3) 减资申请须附本法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 (4) 本法附表1规定的费用;以及 (5)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c) 申请按照第(a)款及第(b)款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在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公司的股本变动,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如有理由相信,依本条提交的申请含有任何违反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任何规定的事项,可指示公司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申请。应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申请。
(e)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未在公司注册官依第(d)款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并重新提交申请的,下列主体均实施违法行为—— (1) 公司;以及 (2) 公司的每名董事。 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主体采取行动。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得仅因此使公司的股本变动无效。该变动如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仍然有效。
第168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股份变动
条文概述
通知公司注册官
本条要求在股份配发、转让、承继或公司成员名册发生其他变更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并提交有关人员资料,以记入官方登记册。 提交材料必须包括新登记公司成员的资料及同意;转让还必须提供转让人的资料及转让文书。亦必须提供规定的其他资料。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必须登记该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逾期申报
公司注册官认为提交材料与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可要求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更正后重新提交。 公司或董事未遵守本条要求或期限的,构成罪行,并应按照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但是,首次通知逾期本身并不使在其他方面依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公司成员名册变更无效。因此,公司作出的基础变更与其后向公司注册官作出的通知,是不同步骤。
条文引注
(a) 发生下列事项后15日内,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官—— (1) 本法第155条项下的任何股份配发; (2) 本法第163条项下的任何股份转让; (3) 本法第167条项下的任何股份承继;或 (4) 对公司成员名册作出的任何其他变更。 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有关人员的资料,以便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b) 根据第(a)款作出的提交必须附具—— (1) 新登记公司成员的资料及该公司成员的同意; (2) 如属本法第163条项下的转让,转让人的资料及转让文书;以及 (3)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c) 凡按照第(a)款及第(b)款作出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将该变更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条作出的提交载有任何与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事项的,可指示公司在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间内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
(e) 公司或其任何董事未遵守本条规定的要求或期间的,即构成罪行,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间内遵守规定,并不因该项未遵守本身而使对公司成员名册作出的变更无效。该变更如依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仍然有效。
第174条 — 担保权益登记
条文概述
须申报的担保权益设立及解除
就本条涵盖的股份或资产,为某人设立担保权益时,公司须在30日内依照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类别包括为债务证券提供的担保、对未催缴或未缴股本设立的担保权益、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份上的担保权益、对资产或营业整体设立的浮动担保,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担保权益。 已登记的担保权益获清偿并解除时,公司或对该担保权益享有权益的任何人,须在30日内依规章规定的程序通知公司注册官。
登记及更正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须登记设立或解除事项,并通知公司。 公司注册官认为材料与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可要求更正后重新提交,并给予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 公司未遵守设立或解除的申报期限,或未遵从更正指示的,构成罪行,并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条文引注
(a) 对第(b)款所述的公司股份或资产为任何人设立担保权益时,公司应在30日内依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b) 就第(a)款而言,对下列公司资产设立的担保权益必须提交登记—— (1) 为债务证券提供担保而设立的担保权益; (2) 对未催缴股本或未缴股本设立的担保权益; (3) 对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份设立的担保权益; (4) 对公司资产或营业整体设立的浮动担保;以及 (5) 依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担保权益。
(c) 依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登记的担保权益获清偿并解除时,公司或对该担保权益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应在30日内依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d) 如根据第(a)款或第(c)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申报,且本法规定的要求均已满足,公司注册官应在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该事项,并相应通知公司。
(e)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条提交的申报材料包含任何与本法、依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事项时,可指示公司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应给予公司依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以补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f) 公司未在第(a)款或第(c)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从公司注册官根据第(e)款作出的指示的,构成罪行。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第178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重大受益所有人信息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在收到依第177条(a)、(b)或(c)款提供的重大受益所有人资料后30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 符合要求后,公司注册官须登记资料并通知公司。 公司注册官认为提交材料与本法或规章相冲突的,可要求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更正后重新提交。 未遵守首次提交期限或更正指示的,公司及其每名董事均属违法,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其采取行动。
条文引注
(a) 公司在收到根据本法第177条(a)、(b)或(c)款提供的与重大受益所有人有关的信息后30日内,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b) 按照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作出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将该信息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并相应通知公司。
(c)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根据本条作出的提交包含任何与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相冲突的事项的,可指示公司纠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给予公司合理期限,以纠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d)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款,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守公司注册官根据第(c)款作出的指示的,构成违法的是—— (1) 公司;以及 (2) 公司每名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主体采取行动。
第186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董事报告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每个财务年度的董事报告于年度股东大会后15日内,或于公司注册官确定的其他期限前,向公司注册官提交。 如报告不符合申报要求,或不完整、有误或无法辨认,公司注册官即使已接受报告,仍可将其退回,要求更正或重新提交,并必须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遵从该要求。 未按时提交董事报告,或未在指定期限内遵从该指示,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者为公司及其管理董事。应根据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因此,接受报告并不妨碍其后要求更正。
条文引注
(a) 就每个财务年度而言,公司须在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后15日内,或在公司注册官所确定的其他截止日期前,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其董事报告。
(b) 如董事报告未按照第(a)款提交,或报告所载资料不完整、不正确或无法辨认,公司注册官即使已接受该报告,仍可将其退回,并指示予以更正或重新提交。应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遵从该指示。
(c) 如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款规定的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从公司注册官根据第(b)款作出的指示,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者为—— (1) 公司;及 (2) 公司的管理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
第187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年度财务账目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的年度财务账目于每个财务年度在年度股东大会后15日内,或于公司注册官确定的其他期限前,向公司注册官提交。 如未满足申报要求,或账目不完整、含有虚假资料或错误、或无法辨认,公司注册官即使先前已接受账目,仍可将其退回,要求更正或重新提交。 未遵守申报期限,或未在指定期限内遵从更正指示的,公司及其管理董事均构成违法;应根据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
条文引注
(a) 就每个财务年度而言,公司的年度财务账目须在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后15日内,或在公司注册官所确定的其他截止日期前,提交给公司注册官。
(b) 如年度财务账目未按照第(a)款提交,或其不完整、含有虚假资料或错误、或无法辨认,公司注册官即使已接受该等账目,仍可将其退回,并指示予以更正或重新提交。
(c) 如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款规定的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从公司注册官根据第(b)款作出的指示,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者为—— (1) 公司;及 (2) 公司的管理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
第208条 — 不活跃公司的认定
条文概述
已登记公司或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持续三个月不具备所需董事,或一年未提交第185(c)条准确性声明的,本条要求将其列为不活跃。 其他触发情形为两年未提交所要求的年度报表及报告,或第十五章罚款在缴付期限届满后一年仍未缴付。 公司注册官须向公司说明被列为不活跃的理由;通知无法送达其登记的送达地址的,应在公司注册官公报刊登公告。 公司满足有关要求并提交所需材料后,公司注册官须依规章程序撤销不活跃决定并移除该状态。
条文引注
(a) 依本法登记的公司,或依本法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注册官应认定其为不活跃公司,并将其记入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1) 连续3个月未达到本法第113条所需董事人数;
(a) 依本法登记的公司,或依本法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注册官应认定其为不活跃公司,并将其记入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2) 未提交本法第185(c)条规定的核实登记册信息准确性的声明达一年;
(a) 依本法登记的公司,或依本法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注册官应认定其为不活跃公司,并将其记入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3) 未在本法第十二章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及报告,持续2年;或
(a) 依本法登记的公司,或依本法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注册官应认定其为不活跃公司,并将其记入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4) 未在规定付款期内缴纳根据本法第十五章处以的罚款,持续一年。
(b) 公司注册官应向公司通知依第(a)款认定其为不活跃公司的一个或多个理由。无法向登记册所载公司的送达地址送达通知的,应在公司注册官公报刊登公告。
(c) 不活跃公司满足第(a)(1)至(4)款所述要求并向公司注册官作出所需提交的,公司注册官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撤销其为不活跃公司的认定,并从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删除其不活跃状态。
第230条 — 检查权
条文概述
有证据提供合理理由认为本法已被违反的,本条允许公司注册官或其指定人员检查公司的登记地址、送达地址、办公室或营业场所,并取得资料。 检查中出现该等基于证据的理由时,公司注册官可制止违法行为,并依第十五章对责任人采取措施。 阻碍获授权检查本身亦构成该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检查及干预权力均以所述证据理由为基础。
条文引注
(a) 公司注册官有基于证据的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官或其指定人员可检查有关公司的登记地址、送达地址、办公室或营业场所,并获取信息。
(b) 在第(a)款规定的检查过程中,公司注册官有基于证据的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违反本法的行为的,公司注册官可制止该违法行为,并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责任人采取措施。
(c) 妨碍公司注册官或其指定人员依本条进行检查的人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人采取措施。
第235条 — 公司的违法行为
条文概述
本条涵盖的公司违法情形
本条将特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定为违法:未申报公司组织文件修正案、未登记被指示进行的名称变更、未维护公司成员名册或董事名册,以及未依所引条款登记董事变更。 还涵盖未在公司注册官指示的期限内任命并申报所需董事或管理董事、未申报公司秘书变更,以及未在指示期限内任命并申报所需公司秘书。 其他违法情形涉及股本变更申报、股份转让要求、公司成员名册变更、担保权益或其解除的登记,以及担保权益登记簿的维护。 清单还包括受益所有人申报及资料义务、外国公司或代理人变更通知,以及董事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申报。每项均以其援引条款中的要求为依据。
公司的罚款
公司实施第(a)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本条处MVR 1,000罚款。该金额是这一特定清单的处罚,并非违反本法任何规定均适用的统一金额。
条文引注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1) 未依本法第50(a)条的要求,将其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修正案提交公司注册官登记;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2) 在根据本法第72(b)条被指示这样做后,未将名称变更提交公司注册官登记;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3) 未依本法第82(a)条的要求维护其公司成员名册;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4) 未依本法第124(a)条的要求维护其董事名册;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5) 未依本法第125(a)条的要求,将与其董事有关的变更提交公司注册官登记;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6) 在董事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未在公司注册官根据本法第126(a)条规定的期限内任命所需董事并提交其资料登记;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7) 在公司没有管理董事时,未在公司注册官根据本法第126(b)条规定的期限内任命管理董事并提交所需资料登记;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8) 未依本法第145(a)条的要求,将与公司秘书有关的变更提交公司注册官登记;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9) 在公司没有公司秘书时,未在公司注册官根据本法第146(a)条规定的期限内任命公司秘书并提交所需资料登记;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10) 未依本法第154(a)条的要求,将公司股本的变更提交公司注册官登记;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11) 违反本法第163(f)条规定的股份转让要求;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12) 未依本法第168(a)条的要求,将公司成员名册的变更提交公司注册官登记;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13) 未依本法第174(f)条的要求,将担保权益或担保权益的解除提交登记;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14) 未依本法第175(a)条的要求维护担保权益登记簿;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15) 未依本法第178(a)条的要求,将有关重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提交公司注册官;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16) 未履行本法第179(a)条规定的取得、保存及核实有关重要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责任;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17) 未依本法第36条的要求,将与在马尔代夫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有关的信息变更或与其代理人有关的变更通知公司注册官;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18) 未依本法第186条向公司注册官提交董事报告;或
(a) 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19) 未依本法第187条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
(b) 根据第(a)款构成违法的公司,应缴纳MVR 1,000的罚款。
第236条 — 董事的违法行为
条文概述
本条列明董事未履行下列义务所构成的违法情形:按指示办理名称变更、维护公司成员名册和董事名册,以及申报股本变更。 还涵盖所列股份转让要求、公司成员名册变更申报、担保权益登记簿、重要受益所有人申报,以及受益所有人资料的取得、保存和核实。各项违法均对应其援引的义务。 董事的罚款由首次违法的MVR 1,000,升至第二次的MVR 2,000,以及第三次或其后违法的MVR 5,000。因此,本条规定了与公司自身责任不同的个人后果。
条文引注
(a) 公司董事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1) 在公司根据本法第72(b)条被指示这样做后,未将名称变更提交公司注册官登记;
(a) 公司董事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2) 未依本法第82(a)条的要求维护公司成员名册;
(a) 公司董事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3) 未依本法第124(a)条的要求维护董事名册;
(a) 公司董事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4) 未依本法第154(a)条的要求,将公司股本的变更提交公司注册官登记;
(a) 公司董事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5) 违反本法第163(f)条规定的股份转让要求;
(a) 公司董事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6) 未依本法第168(a)条的要求,将公司成员名册的变更提交公司注册官登记;
(a) 公司董事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7) 未依本法第175(a)条的要求维护担保权益登记簿;
(a) 公司董事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8) 未依本法第178(a)条的要求,将与公司股份的重要受益所有人有关的信息提交公司注册官;或
(a) 公司董事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9) 未履行本法第179(a)条规定的取得、保存及核实有关重要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责任。
(b) 根据第(a)款构成违法的董事—— (1) 首次违法,处MVR 1,000罚款; (2) 第二次违法,处MVR 2,000罚款;以及 (3) 第三次或其后违法,处MVR 5,000罚款。
第237条 — 管理董事的违法行为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管理董事须对未依第186条提交董事报告,或未依第187条提交年度财务报表的所列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首次违法罚款MVR 1,000,第二次MVR 2,000,第三次及其后MVR 5,000。因此,除其他条款规定的公司义务外,这些报告义务还对管理董事附有特定处罚。
条文引注
(a) 管理董事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法—— (1) 未依本法第186条向公司注册官提交董事报告;或 (2) 未依本法第187条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
(b) 根据第(a)款构成违法的管理董事—— (1) 首次违法,处MVR 1,000罚款; (2) 第二次违法,处MVR 2,000罚款;以及 (3) 第三次或其后违法,处MVR 5,000罚款。
第238条 — 其他方的违法行为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登记在册的公司成员未提供所需受益所有人资料、受益所有人未提供自身资料,或其中任何一方未依第177条所引义务通知受益所有人变更的,均构成违法。 还涵盖清算人未依第196(c)条在就任后七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的情形。 这些违法行为首次罚款MVR 1,000,第二次MVR 2,000,第三次或其后MVR 5,000。
条文引注
(a) 任何人有下列情形的,构成违法—— (1) 作为并非某股份受益所有人的公司成员,未履行本法第177(a)条规定的向公司提供有关受益所有人信息的义务;
(a) 任何人有下列情形的,构成违法—— (2) 作为公司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未履行本法第177(b)条规定的向公司提供有关本人信息的义务;
(a) 任何人有下列情形的,构成违法—— (3) 作为登记为某股份所有人的公司成员或该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未履行本法第177(c)条规定的向公司通知有关受益所有人变更的义务;或
(a) 任何人有下列情形的,构成违法—— (4) 作为获任命进行公司清算的清算人,未依本法第196(c)条的要求在就任后7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
(b) 对实施第(a)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任何一方,处罚如下: (1) 首次违法,处MVR 1,000(一千马尔代夫拉菲亚)罚款; (2) 第二次违法,处MVR 2,000(二千马尔代夫拉菲亚)罚款; (3) 第三次及其后违法,处MVR 5,000(五千马尔代夫拉菲亚)罚款。
第239条 — 刑事违法行为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在须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构成《刑法典》第521条规定的Class 1 misdemeanour(一级轻罪)。 将无效或伪造文件作为须提交的文件提交,构成《马尔代夫刑法典》第310条规定的第四级重罪。 妨碍公司注册官授权进行的检查,构成《马尔代夫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第1级轻罪。因此,本条将这些申报不当行为及妨碍行为与《刑法典》中的具体罪名相联系。
条文引注
(a) 在本法要求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任何文件或信息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构成《马尔代夫刑法典》第521条规定的Class 1 misdemeanour(一级轻罪)。
(b) 将无效或伪造文件作为本法要求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文件提交的,构成《马尔代夫刑法典》第310条规定的fourth-degree felony(第四级重罪)。
(c) 妨碍公司注册官或公司注册官根据本法第230(c)条指定的人员进行检查的,构成《马尔代夫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Class 1 misdemeanour(一级轻罪)。
第240条 — 其他违法行为与处罚
条文概述
本条赋予公司注册官额外的监管权力,对未遵从本法项下指示或未实施规定行为的人处以罚款。罚款不得少于MVR 1,000且不得超过MVR 100,000,并须依规章施加。该权力适用于本章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之外,并有其自身的金额范围及程序依据。
条文引注
除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外,任何人未遵从公司注册官依本法发出的指示,或未实施本法要求实施的行为,公司注册官可依照本法制定的规章,对该人处以不少于MVR 1,000且不超过MVR 1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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