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全部实务说明
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股份转让——完整流程
股份转让包含多个独立阶段:优先购买权、转让文书、公司决定、公司成员名册记载及生效日期、证书、向公司注册官申报,以及所有权及控制权资料更新。
说明及主要规则
转让文书须送达公司送达地址,并载明法律及规章规定的资料。 公司须在30日内登记转让,或董事会仅可在该期限内基于第163条(d)款规定的理由拒绝登记。 拒绝决议须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发送给公司成员及受让人。 除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将转让记入公司成员名册时,转让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成员名册变更后15日内,须通知公司注册官;依《私人公司条例》,公开记录可能显示门户提交日期。 规章所述的转让声明须经马尔代夫公证,申报材料还包括已识别的相应董事资料。
逐步办理程序
- 核查公司组织文件、优先购买权、外国投资、客户尽职调查、同意及权利负担。
- 签署转让协议及合规的转让文书/声明。
- 将文书送达在册送达地址,并记录收讫时间。
- 董事会须在30日内办理登记或依法拒绝;拒绝后须在3日内通知。
- 登记时更新公司成员名册、签发证书,并更新重大/最终受益所有人记录。
- 在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并核对更新后的公司资料。
文件及证明材料
- 股份买卖协议
- 优先购买权放弃/拒绝购买文件
- 经公证的转让通知/文书
- 转让人/受让人身份证明及实体文件
- 董事会决议
- 更新后的名册及证书
- 向公司注册官申报。
- 适用时的外国投资批准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将公司注册官资料表日期视为公司与公司成员之间的法律生效日期。; 混同公司30日处理期限与其后的15日向公司注册官通知的期限。;以及因直接受让人属本地主体而忽视外国投资或重大受益所有权后果。.
相关法律条文
第147条 — 股份
条文概述
本条将股份视为其所有人拥有的动产,允许依公司组织文件及第163条出售、转让或让与。因此,股份属于可转让财产,但其转让须遵循公司适用规则及法定程序。
条文引注
公司的一股股份是属于持有该股份的公司成员的动产。股份可依公司组织文件及本法第163条规定出售、由一人转让给另一人或让与。
第162条 — 优先购买权
条文概述
本条通常给予私人公司的现有公司成员优先购买其他公司成员拟向外部人士转让股份的机会。除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外,该等股份必须首先向现有公司成员要约出售,并且仅在其拒绝购买时才可转让给第三方。因此,判断该默认优先购买权是否适用,应先查阅公司的公司组织文件。
条文引注
除私人公司的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成员拟向第三方转让的股份,应首先向公司的现有公司成员要约出售。仅在现有公司成员拒绝购买该等股份时,方可向第三方转让。
第163条 — 股份转让
条文概述
提交及办理转让
在不违反公司组织文件的前提下,本条规定通过在公司成员名册登记的方式,将股份由一人转让给另一人。 转让文书送达公司的送达地址后,公司必须在30日内登记转让并更新公司成员名册。 文书必须列明现有公司成员、受让人、股份及对价,并载有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具体格式及要求由规章规定。
拒绝及通知
在收到文书后的同一30日期间内,董事会也可因公司组织文件禁止登记、公司成员欠公司债务或其他款项,或未遵守第162条的优先购买程序,而决议拒绝登记。决议必须说明理由。 作出该决定后三日内,公司必须通知公司成员及受让人,并向双方各提供一份决议副本。 公司或董事未遵守登记、拒绝或拒绝通知要求的,构成罪行,并应按照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条文引注
(a) 在不违反公司组织文件的前提下,可按照本条规定通过在公司成员名册登记转让,将股份由一人转让给另一人。
(b) 公司在其送达地址收到股份转让文书后,应在30日内登记该转让并更新公司成员名册。
(c) 第(b)款所述转让文书应载明—— (1) 现有公司成员的资料; (2) 受让人的资料; (3) 拟转让股份及转让对价的资料;以及 (4)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g) 转让文书的格式及要求,应由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
(d) 尽管有第(b)款的规定,董事会可在收到转让文书后30日内,基于下列任一理由决议不登记该转让—— (1) 公司组织文件禁止登记该转让; (2) 公司成员欠公司任何债务或其他款项,无论该债务或款项源自购买股份的协议还是其他原因;或 (3) 未遵守本法第162条规定的程序。 决议应说明拒绝登记该转让的理由。
(e) 董事会根据第(d)款作出决定的,公司应在作出决定后3日内通知公司成员及受让人,并向其各自提供一份决议副本。
(f) 公司或任何董事未遵守第(b)、(d)或(e)款的,即构成罪行,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第164条 — 转让生效时间
条文概述
本条通常规定,股份转让自公司按照第163条第(b)款办理登记并记入公司成员名册时生效。公司组织文件可另有规定。依此默认规则,关键日期为公司登记转让之日,而非仅为当事人签署协议之日。
条文引注
除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按照本法第163条第(b)款登记该转让并将其记入公司成员名册时,股份转让生效。
第165条 — 股份转让时签发证书
第168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股份变动
条文概述
通知公司注册官
本条要求在股份配发、转让、承继或公司成员名册发生其他变更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并提交有关人员资料,以记入官方登记册。 提交材料必须包括新登记公司成员的资料及同意;转让还必须提供转让人的资料及转让文书。亦必须提供规定的其他资料。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必须登记该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逾期申报
公司注册官认为提交材料与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可要求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更正后重新提交。 公司或董事未遵守本条要求或期限的,构成罪行,并应按照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但是,首次通知逾期本身并不使在其他方面依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公司成员名册变更无效。因此,公司作出的基础变更与其后向公司注册官作出的通知,是不同步骤。
条文引注
(a) 发生下列事项后15日内,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官—— (1) 本法第155条项下的任何股份配发; (2) 本法第163条项下的任何股份转让; (3) 本法第167条项下的任何股份承继;或 (4) 对公司成员名册作出的任何其他变更。 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有关人员的资料,以便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b) 根据第(a)款作出的提交必须附具—— (1) 新登记公司成员的资料及该公司成员的同意; (2) 如属本法第163条项下的转让,转让人的资料及转让文书;以及 (3)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c) 凡按照第(a)款及第(b)款作出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将该变更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条作出的提交载有任何与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事项的,可指示公司在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间内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
(e) 公司或其任何董事未遵守本条规定的要求或期间的,即构成罪行,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间内遵守规定,并不因该项未遵守本身而使对公司成员名册作出的变更无效。该变更如依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仍然有效。
第169条 — 向法院申请撤销决定
本页供一般研究及实务参考。本手册采用的译文均为非官方译文。在依赖任何条目前,请核查官方迪维希语立法、修正法及现行程序。请阅读我们的资料来源与核验指引,并在依赖本资料或采取行动前,联系Sulthan & Amhar的律师,就您的具体情况寻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