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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清偿顺序与分配
清算费用及报酬优先于法定债务清偿顺序,其后为国家债权、特定雇员工资,再以余款平等清偿其他债权人。
说明及主要规则
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及清算人报酬。 根据第204条,国家及国家机构应收款项列下一顺位。 符合条件的非董事雇员在规定期间内的3个月工资享有规定顺位。 余款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同等对待债权人。 仅在债务清偿后,方依第213条按比例向公司成员分配剩余资产/资金。
逐步办理程序
- 审定并分类每项债权。
- 预留费用、报酬及或有负债。
- 依计算表适用法定清偿顺序。
- 资金不足时,同顺位债权应一致处理。
- 就有争议的分配或向公司成员作出的分配,事先取得意见/指示。
文件及证明材料
- 债权登记簿
- 清偿顺序表
- 雇员工资计算
- 国家债权确认
- 分配表
- 公司成员分配计算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优先于法定顺位向股东或关联债权人付款。,以及宣告剩余财产时忽略或有、争议或有担保债权。.
相关法律条文
第204条 — 公司债务清偿顺序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依第196条或第209条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及获委任人员报酬后的清偿顺序。 首先清偿应付国家或国家机构的款项。 其次支付非董事雇员的三个月工资,但该等雇员须在法院清算命令作出前,或董事会作出提议通过清算特别决议的决定前,紧接的三个月内受雇。 尚有余款的,清偿公司其他债务,并平等对待这些债权人。雇佣期间及其计算起点,均为该优先顺序规则的组成部分。
条文引注
依本法第196条或第209条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在支付清算中产生的费用以及获任命执行清算的人员的报酬后,公司债务应按下列优先顺序清偿—— (a) 应付国家或任何国家机构的全部款项; (b) 应付给公司雇员(董事除外)的3个月工资;该等雇员须在法院作出清算命令之日或董事会决定提议一项清算特别决议之日前紧接的3个月内受雇;以及 (c) 在清偿第(a)项及第(b)项所述债务后如仍有资金,公司应清偿其所有其他债务;在清偿该等债务时,所有债权人应一律平等对待。
依本法第196条或第209条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在支付清算中产生的费用以及获任命执行清算的人员的报酬后,公司债务应按下列优先顺序清偿—— (a) 应付国家或任何国家机构的全部款项;
依本法第196条或第209条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在支付清算中产生的费用以及获任命执行清算的人员的报酬后,公司债务应按下列优先顺序清偿—— (b) 应付给公司雇员(董事除外)的3个月工资;该等雇员须在法院作出清算命令之日或董事会决定提议一项清算特别决议之日前紧接的3个月内受雇;以及
依本法第196条或第209条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在支付清算中产生的费用以及获任命执行清算的人员的报酬后,公司债务应按下列优先顺序清偿—— (c) 在清偿第(a)项及第(b)项所述债务后如仍有资金,公司应清偿其所有其他债务;在清偿该等债务时,所有债权人应一律平等对待。
第213条 — 清算人职责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自愿清算及法院委任的清算人员,均编制详细资产负债清单,接管并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追收应付公司的债务。 清算人员须在法律程序中代表公司或委任律师,并使用现有资金、追收款及出售所得清偿债务。 全部债务清偿后,剩余资产及资金按公司成员的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人员还须履行本法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因此,其职能涵盖追收、保护、诉讼代表、清偿及最终分配。
条文引注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应—— (a) 编制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详细报表,接管并保护公司财产,追收应付给公司的债务;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应—— (b) 在由公司提起或针对公司的法律程序中代表公司,或委任法律顾问在该等程序中代表公司;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应—— (c) 从可用资金、追回款项或出售公司资产的所得款项中清偿公司的债务;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应—— (d) 在清偿所有债务后,按各公司成员的持股比例向其分配剩余资产及资金;以及
依本法第196(b)条或第209(b)条获任命执行公司清算的人应—— (e) 履行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赋予执行清算之人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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