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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公司尽职调查与交割核验
交易审查应核对内部法律状况与公开登记记录,并将每项重大变更追溯至授权、文件及申报。
说明及主要规则
尽职调查必须区分登记证明、基础法律效力,以及实际受益所有权/控制关系。 内部名册、证书及决议应与公司注册官的公司资料相核对。 公司组织文件限制、担保权益、外国投资批准及行业许可可能限制拟议交易。 即使内部变更仍然有效,迟延申报也可能产生违法责任。 商业秘密可能获得法定保护,但仍须规划受控披露及法律保密特权。
逐步办理程序
- 编制自公司成立至今的事项时间表。
- 跨各项记录核对公司组织文件、公司成员、董事、股本、担保权益及重要受益所有人。
- 检验以往重大行为的授权及效力。
- 梳理诉讼、许可证、合同、负债及合规缺口。
- 通过先决条件、保证、赔偿承诺及交割后申报分配整改责任。
文件及证明材料
- 证书/公司资料及公司注册官完整检索
- 公司组织文件/版本历史
- 名册及证书
- 会议记录/决议
- 重大合同/许可证
- 财务/税务/审计记录
- 诉讼及合规事项清单
- 交割核查清单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看似无异常的公开资料掩盖了未记录的内部争议或无效批准。,以及仅修正门户记录,未补救公司组织文件或交易中的根本缺陷。.
相关法律条文
第25条 — 注册的法律效力
条文概述
本条说明注册生效时发生的变化:公司以其注册名称成为独立于其公司成员的法人,并具有行使其公司组织文件所列权力和履行其中所列职责的能力。 公司持续存续,但须遵守第十三章的清算制度,并且可以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或应诉。 公司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取得动产和不动产,其收入和资产归公司自身所有。 公司成员按照公司组织文件的授权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因此,本条区分了公司自身的法律人格和财产与公司成员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条文引注
自注册之日起—— (a) 公司以其注册证书所载名称成为独立于其公司成员的法律实体;
自注册之日起—— (b) 公司具有行使其公司组织文件所列全部权力并履行其中所列全部职责的法律能力;
自注册之日起—— (c) 公司永久存续,但须遵守本法第十三章的规定;
自注册之日起—— (d) 公司具有以自身名义起诉和被诉的能力;
自注册之日起—— (e) 公司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取得动产和不动产;
自注册之日起—— (f) 公司是其全部收入和资产的合法所有者;及
自注册之日起—— (g) 公司成员有权按照公司组织文件的授权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第38条 — 公司组织文件
条文概述
本条解释了本法所称的公司组织文件:根据本章一并解读的公司组织大纲与公司章程。因此,对公司组织文件的提述涉及这两份文件,而非仅指公司章程。
条文引注
公司的公司组织文件由本章规定的公司组织大纲及公司章程组成。
第50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公司组织文件的修订
条文概述
提交及登记修订
本条要求公司在公司组织文件修订后30日内通知该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以办理登记。 提交的材料必须包括公司成员的特别决议、经修订的文件、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及附表1规定的费用。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必须登记该修订并通知公司。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提交的材料与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可以要求更正并重新提交,同时给予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
不遵守规定的后果
未在适用期限内履行首次报送要求或遵守更正指示,构成第十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但是,错过首次报送期限,本身并不会使按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修订无效。违反报送要求与修订在实体上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条文引注
(a) 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经修订的,公司应在修订作出后30日内将该修订通知公司注册官。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还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提交公司注册官,以在登记册中登记。
(b) 根据(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时,应提供下列各项—— (1) 载有公司成员关于修订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决定的特别决议; (2) 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 (3) 本法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及 (4) 本法附表1规定的费用。
(c) 按照(a)及(b)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材料,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将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修订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根据本条提交的材料包含任何与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任何条款不一致的事项的,可以指示公司更正并重新提交该材料。应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便其在该期限内更正并重新提交。
(e) 公司未在(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款要求,或未在公司注册官根据(d)款作出的指示所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指示的,构成违法行为,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采取措施。
(f) 未在(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要求,不会仅因该项不遵守行为而导致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修订无效。修订已按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该修订仍然有效。
第81条 — 公司成员名册
条文概述
本规定要求除上市公众公司外的每家公司均在其办事处保存公司成员名册。 名册必须就每名公司成员记录姓名、永久地址和送达地址、记入日期,以及适当的身份证明资料:马尔代夫身份证号码、非马尔代夫个人的国籍及护照号码,或法人实体的注册号码。 名册必须显示股份数目、任何获编配的序列号及有关类别,以及已缴付或视为已缴付的金额。 对于在之前五年期间曾为公司成员或登记为公司成员的任何人士,必须保留相同资料,并载明其公司成员资格终止的日期。 共同持有须载明每名共同所有人的资料。 单一成员公司的名册除记录该公司成员的资料外,还必须明确说明其仅有一名公司成员。
条文引注
(a) 除上市公众公司外,每家公司均应在其办事处保存公司成员名册。
(b) 公司成员名册应载明—— (1) 每名公司成员的姓名、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b) 公司成员名册应载明—— (2) 就马尔代夫公民而言,其国民身份证号码;就非马尔代夫个人而言,其国籍及护照号码;就法人实体而言,其注册号码;
(b) 公司成员名册应载明—— (3) 每名公司成员被记入公司成员名册的日期;
(b) 公司成员名册应载明—— (4) 就构成公司资本的股份而言—— (i) 每名公司成员持有的股份数目,以及已获编配序列号的每一股份的序列号; (ii) 如公司的股本由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构成,每名公司成员持有的股份类别;及 (iii) 每名公司成员所持股份已缴付或同意视为已缴付的金额;及
(b) 公司成员名册应载明—— (5) 在紧接前5年期间曾为公司成员或曾登记为公司成员的每名人士的第(1)至(4)项所指明资料,以及该人士不再是公司成员的日期。
(c) 如以一名公司成员名义登记的股份由多于一名人士持有,或登记在多于一名人士名下,则必须将有关每名该等人士的(b)款所指明资料记入公司成员名册。
(d) 如公司为单一成员公司,公司成员名册除载有关于唯一公司成员的资料外,还应载有一项说明,表明该公司仅有一名公司成员。
第84条 — 向法院申请更正公司成员名册
条文概述
本规定允许受损害的公司成员或任何其他蒙受损失的人士,在任何人士的姓名无充分理由被记入公司成员名册或从中遗漏,或持股资料不准确时,向法院寻求协助。申请人可寻求更正、由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两者兼有。 法院在考虑事实后,可作出适当命令,并裁定有关是否应将某人士的姓名作为公司成员记入名册的任何问题。因此,该救济同时处理名册的准确性及错误所造成的损害。
条文引注
(a) 如任何人士的姓名无充分理由被记入公司成员名册或从中遗漏,或有关公司成员持股的任何资料不准确,受损害的公司成员或任何其他蒙受损失的人士可向法院申请—— (1) 更正公司成员名册中不准确的资料; (2) 由公司赔偿因此蒙受的任何损失;或 (3) 既更正公司成员名册中不准确的资料,又由公司赔偿所蒙受的损失。
(b) 法院接获根据(a)款提出的申请后,可在考虑有关事实后—— (1) 就根据(a)(1)、(2)或(3)款提出的申请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及 (2) 裁定有关将某人士的姓名作为公司成员记入公司成员名册或从中遗漏的任何问题。
第85条 — 公司成员名册的证据价值
条文概述
本规定将公司成员名册中的记入视为法定股份所有权的初步证据,但须受第84条的更正程序规限。这正是“初步证据”的效力:该项记入构成证据,但本法仍允许对其提出质疑并予以更正。 登记公司成员独自享有附随的表决权、以公司成员身份收取通知的权利、收取股息及其他股份利益的权利,以及附于股份的其他权利和权力。因此,准确登记对于所有权证据及公司成员权利的行使均属重要。
条文引注
(a) 在符合本法第84条的规定下,公司成员的姓名作为股份所有人被记入公司成员名册,是该公司成员享有该等股份法定所有权的初步证据。
(b) 如公司成员的姓名作为股份所有人被记入公司成员名册,下列权利及权力仅归属于该公司成员—— (1) 附于股份的表决权; (2) 以公司成员身份收取通知的权利; (3) 收取股息或因股份产生的任何其他利益的权利;及 (4) 行使附于股份的一切其他权利及权力的权利。
第123条 — 董事名册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在登记办公地点保存董事名册。 名册须记载每名董事的姓名、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有关身份证或国籍及护照资料、委任日期、在公司持有的股份,以及委任或选举和罢免或辞任日期。对过去五年内所有曾任董事的人,须保留同样资料。 公司仅有一名董事的,名册除载明该人资料外,还须明确注明此事实。
条文引注
(a) 每家公司应在登记办公地点维护董事名册。
(b) 董事名册应载明—— (1) 每名董事的姓名、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2) 马尔代夫公民的国民身份证号码;非公民的国籍及护照号码; (3) 董事任命日期; (4) 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 (5) 任命或当选,以及罢免或辞职日期;以及 (6) 过去5年内曾任公司董事的每个人的第(1)至(5)项资料。
(c) 公司仅有一名董事的,名册除记载其资料外,还应声明公司仅有一名董事。
第125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董事变更
条文概述
记载董事或管理董事变更
本条要求在董事或管理董事变更后15日内通知,并通过规章规定的程序提交资料申请登记。 提交材料须列明每名新任人员、其地址及相应身份证明资料,并附公司成员作出的委任、指定或罢免该董事或管理董事的决议。 还须附每名新任人员经公证的任职同意及第115条资格声明,以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须登记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逾期提交
公司注册官合理认为提交材料违反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的,可指示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更正后重新提交。 公司未遵守首次提交期限或更正指示的,构成第十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首次通知逾期本身不使其他方面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的变更无效。因此,须区分申报违法与委任或其他变更的效力。
条文引注
(a) 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或担任管理董事的人员发生任何变更的,必须在该变更发生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相关人员的详细资料还必须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提交公司注册官,以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1) 每名新任命或指定的董事或管理董事的姓名、永久地址、送达地址及国民身份证号码;如该人不是马尔代夫公民,则须提供其国籍及护照号码,或由其本国签发的国民身份号码;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2) 载明公司成员作出任命、指定或罢免该董事或管理董事决定的决议;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3) 每名新任命或指定的董事或管理董事作出的经公证声明,表明该人接受任命,并符合本法第115条规定的担任董事资格;以及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4)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任何其他资料。
(c) 依照第(a)款及第(b)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材料,且本法规定的要求均已满足的,公司注册官应在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与公司董事或管理董事有关的变更,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条提交的材料载有任何违反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任何规定的事项时,可指示公司更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公司应获给予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更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e)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款,或未在公司注册官根据第(d)款规定的期限内更正并重新提交的,公司构成违法行为。应依照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并不因该项不遵守本身而使与公司董事或管理董事有关的变更无效。该变更如已按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仍然有效。
第154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股本变动
条文概述
申请登记股本变更
本条要求第152条或第153条项下的股本变更,须在变更后30日内通知,并依规章申请登记。 公司须附特别决议、变更详情、附表1规定的费用及其他规定资料;减资还须附第228条合规声明。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须登记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法律效力
公司注册官认为申请违反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的,可指示更正后重新提交,并给予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 未满足首次提交要求或更正期限的,公司及公司的每名董事均实施违法行为,并应依第十五章对其采取行动。 首次提交逾期本身不使其他方面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的变更无效。因此,须分别评估股本决定及其申报义务的履行情况。
条文引注
(a) 公司依本法第152条或第153条变动股本的,必须在变动后30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并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方式提交变动登记申请。
(b) 第(a)款申请必须附具—— (1) 载有公司成员作出的增资或减资决定的特别决议; (2) 股本变动详情; (3) 减资申请须附本法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 (4) 本法附表1规定的费用;以及 (5)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c) 申请按照第(a)款及第(b)款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在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公司的股本变动,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如有理由相信,依本条提交的申请含有任何违反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任何规定的事项,可指示公司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申请。应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申请。
(e)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未在公司注册官依第(d)款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并重新提交申请的,下列主体均实施违法行为—— (1) 公司;以及 (2) 公司的每名董事。 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主体采取行动。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得仅因此使公司的股本变动无效。该变动如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仍然有效。
第168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股份变动
条文概述
通知公司注册官
本条要求在股份配发、转让、承继或公司成员名册发生其他变更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并提交有关人员资料,以记入官方登记册。 提交材料必须包括新登记公司成员的资料及同意;转让还必须提供转让人的资料及转让文书。亦必须提供规定的其他资料。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必须登记该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逾期申报
公司注册官认为提交材料与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可要求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更正后重新提交。 公司或董事未遵守本条要求或期限的,构成罪行,并应按照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但是,首次通知逾期本身并不使在其他方面依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公司成员名册变更无效。因此,公司作出的基础变更与其后向公司注册官作出的通知,是不同步骤。
条文引注
(a) 发生下列事项后15日内,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官—— (1) 本法第155条项下的任何股份配发; (2) 本法第163条项下的任何股份转让; (3) 本法第167条项下的任何股份承继;或 (4) 对公司成员名册作出的任何其他变更。 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有关人员的资料,以便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b) 根据第(a)款作出的提交必须附具—— (1) 新登记公司成员的资料及该公司成员的同意; (2) 如属本法第163条项下的转让,转让人的资料及转让文书;以及 (3)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c) 凡按照第(a)款及第(b)款作出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将该变更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条作出的提交载有任何与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事项的,可指示公司在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间内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
(e) 公司或其任何董事未遵守本条规定的要求或期间的,即构成罪行,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间内遵守规定,并不因该项未遵守本身而使对公司成员名册作出的变更无效。该变更如依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仍然有效。
第174条 — 担保权益登记
条文概述
须申报的担保权益设立及解除
就本条涵盖的股份或资产,为某人设立担保权益时,公司须在30日内依照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类别包括为债务证券提供的担保、对未催缴或未缴股本设立的担保权益、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份上的担保权益、对资产或营业整体设立的浮动担保,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担保权益。 已登记的担保权益获清偿并解除时,公司或对该担保权益享有权益的任何人,须在30日内依规章规定的程序通知公司注册官。
登记及更正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须登记设立或解除事项,并通知公司。 公司注册官认为材料与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可要求更正后重新提交,并给予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 公司未遵守设立或解除的申报期限,或未遵从更正指示的,构成罪行,并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条文引注
(a) 对第(b)款所述的公司股份或资产为任何人设立担保权益时,公司应在30日内依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b) 就第(a)款而言,对下列公司资产设立的担保权益必须提交登记—— (1) 为债务证券提供担保而设立的担保权益; (2) 对未催缴股本或未缴股本设立的担保权益; (3) 对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份设立的担保权益; (4) 对公司资产或营业整体设立的浮动担保;以及 (5) 依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担保权益。
(c) 依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登记的担保权益获清偿并解除时,公司或对该担保权益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应在30日内依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d) 如根据第(a)款或第(c)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申报,且本法规定的要求均已满足,公司注册官应在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该事项,并相应通知公司。
(e)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条提交的申报材料包含任何与本法、依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事项时,可指示公司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应给予公司依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以补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f) 公司未在第(a)款或第(c)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从公司注册官根据第(e)款作出的指示的,构成罪行。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第175条 — 担保权益登记簿的维护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在其办公室保存书面登记簿,记载第174条涵盖的股份或资产担保权益,并载有规章规定的资料。 未维护该登记簿的,公司及每名董事均构成罪行,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主体采取措施。因此,向公司注册官申报并不替代公司自身保存登记簿的义务。
条文引注
(a) 本法第174条所述公司股份或资产上的担保权益书面登记簿,应保存在公司办公地点。该登记簿应载明依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资料。
(b) 未依第(a)款维护担保权益登记簿的,下列主体均构成罪行—— (1) 公司;以及 (2) 公司每名董事。 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主体采取措施。
第176条 — 若干概念的定义
条文概述
识别所有权或控制权背后的自然人
本条将重要受益所有人界定为单独、与他人共同或通过信托,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股份或股东大会表决权至少25%,或有权在一个财年内取得公司股息至少25%的自然人。恰好达到25%也符合这些标准。 该定义还涵盖有权行使或实际行使重大影响或控制的自然人,但仅以登记股东身份行使的除外。因此,比例标准并非符合该定义的唯一途径。
影响及控制
重大影响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财务或经营政策决定的权利。 控制包括委任多数董事的权利,或直接或间接控制有权单独或共同管理或决定公司政策的人。股份所有权、管理权、股东协议或表决协议及其他安排,均可形成该控制。
条文引注
就本章而言—— (a) “重要受益所有人(Significant Beneficial Owner)”指单独、与一人或多人共同,或通过信托,符合下列情形的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至少25%的股份;
就本章而言—— (a) “重要受益所有人(Significant Beneficial Owner)”指单独、与一人或多人共同,或通过信托,符合下列情形的自然人——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东大会至少25%的表决权;
就本章而言—— (a) “重要受益所有人(Significant Beneficial Owner)”指单独、与一人或多人共同,或通过信托,符合下列情形的自然人—— (3) 直接或间接有权收取公司在任何财年分配股息的至少25%;或
就本章而言—— (a) “重要受益所有人(Significant Beneficial Owner)”指单独、与一人或多人共同,或通过信托,符合下列情形的自然人—— (4) 以并非仅为股份登记所有权人的身份,有权对公司施加或实际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
就本章而言—— (b) “重大影响”指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财务或经营政策决策的权利;
就本章而言—— (c) “控制”指—— (1) 有权任命公司过半数董事;或 (2) 直接或间接控制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管理或决定公司政策的人,无论通过持股、管理权、股东协议、表决协议还是其他方式。
第177条 — 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维护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非自然人的登记股东向公司提供受益所有人资料并确保其登记,同时对属于本章所称受益所有人的自然人规定相应义务。 第(a)款所述受益所有人资料发生变更的,登记公司成员及受益所有人均须通知公司。 资料详情、提交方式及期限,由规章规定。 不履行资料提供及变更通知义务的,构成第十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登记持股主体及其背后的自然人均承担申报责任。
条文引注
(a) 公司成员名册中登记为公司股份所有人的公司成员不是自然人的,该公司成员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向公司提供与该等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有关的信息,并确保该信息在公司登记。
(b) 自然人属于本章所称公司股份受益所有人的,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向公司提供第(a)款所列信息,并确保该信息得到登记。
(c) 第(a)款所述股份受益所有人的相关情况发生任何变更的,登记为该等股份所有人的公司成员及该受益所有人均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就该变更通知公司。
(d) 第(a)、(b)及(c)款所述信息的提交方式、所需详情及提交期限,应由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
(e) 未遵守第(a)、(b)或(c)款的人构成违法行为。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人采取行动。
第178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重大受益所有人信息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在收到依第177条(a)、(b)或(c)款提供的重大受益所有人资料后30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 符合要求后,公司注册官须登记资料并通知公司。 公司注册官认为提交材料与本法或规章相冲突的,可要求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更正后重新提交。 未遵守首次提交期限或更正指示的,公司及其每名董事均属违法,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其采取行动。
条文引注
(a) 公司在收到根据本法第177条(a)、(b)或(c)款提供的与重大受益所有人有关的信息后30日内,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b) 按照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作出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将该信息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并相应通知公司。
(c)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根据本条作出的提交包含任何与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相冲突的事项的,可指示公司纠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给予公司合理期限,以纠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d)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款,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守公司注册官根据第(c)款作出的指示的,构成违法的是—— (1) 公司;以及 (2) 公司每名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主体采取行动。
第179条 — 取得及核实资料的责任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核实依第177条收到的重大受益所有人资料的准确性,并维护规定的登记册。 登记的公司成员不是自然人,或非自然人持有至少25%的股东大会表决权,或有权取得至少25%的年度股息的,公司还须依规章标准采取合理措施,识别作为重大受益所有人的自然人。 未履行核实或识别义务的,公司及其每名董事均属违法。因此,收到声明并不终结公司的资料核查责任。
条文引注
(a) 公司收到根据本法第177条提供的与重大受益所有人有关的信息后,应核实该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维护重大受益所有人登记册。
(b) 为维护第(a)款所述登记册,公司成员名册中登记的公司成员不是自然人,或存在下列任何情形的,公司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标准,采取合理措施识别重大受益所有人—— (1) 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持有至少25%表决权的人不是自然人;或 (2) 有权取得公司在任何财年分配的股息中至少25%的人不是自然人。
(c) 公司未遵守第(a)款或第(b)款的,构成违法的是—— (1) 公司;以及 (2) 公司每名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主体采取行动。
第180条 — 记录维护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记录。 董事或公司成员请求查阅时,须随时提供会计记录。 办公室迁移时,须在新办公室提供账目。 会计记录须自编制之日起保存五年,或保存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安全存放、查阅、迁移时的连续可用性及保存期限,均属该要求的组成部分。
条文引注
公司记录应在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以确保—— (a) 董事或公司成员提出请求时,可随时查阅会计记录; (b) 公司办公地址变更时,会计记录在新办公地点可供查阅;以及 (c) 各公司会计记录自编制之日起保存5年,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间。
公司记录应在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以确保—— (a) 董事或公司成员提出请求时,可随时查阅会计记录;
公司记录应在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以确保—— (b) 公司办公地址变更时,会计记录在新办公地点可供查阅;以及
公司记录应在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以确保—— (c) 各公司会计记录自编制之日起保存5年,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181条 — 维护财务账目的责任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财务账目足够详细,以说明交易及财务状况,并可据以编制及审计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相关安排须使公司的财务状况在任何时间均可得到合理准确的确定,并使董事能够编制所要求的报表。 基础记录包括每日收支、支出用途,以及公司资产及负债。因此,该义务涉及全年可用的会计记录,而非仅年终报告。
条文引注
(a) 每家公司应保存足够详细记录其交易及财务状况的财务账目,以便编制并审计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事务状况的财务报表。公司应确保—— (1) 已作安排,使公司财务状况可随时以合理准确程度确定;以及 (2) 已作安排,使董事能依本法编制财务报表。
(b) 就本条而言,财务账目包括—— (1) 公司每日全部收款及支出,以及支出用途;以及 (2) 公司资产及负债。
第231条 — 公司登记册
条文概述
登记册中的资料
本条要求公司注册官保存公司身份及地址资料,包括曾用名称、公司组织文件及修订、公司成员、董事及管理董事,以及公司秘书资料。 还须分别保存重要受益所有人、失格董事、印章及担保权益资料。 对于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登记册涵盖本国及马尔代夫登记资料与地址、获准投资活动及期限、本地代理人,以及第34条(a)款第(2)项所述公司的资料。
不活跃及已解散公司
登记册还须记载不活跃公司及已被指定解散的公司,包括其清算人。 对于已解散公司,第(m)款要求自解散之日起保存第(a)–(g)款资料五年。此为该款的资料保存规则;须与第215条独立的名称保留规定一并理解。
条文引注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a) 第六章规定的公司名称(包括任何曾用名称)、公司类型、登记日期、登记编号、登记地址及送达地址;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b) 第四章规定的公司组织文件,包括对该公司组织文件作出的每项修订;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c) 第七章规定的公司成员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d) 第八章规定的董事及管理董事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e) 第141条规定的公司秘书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f) 第十一章规定的重要受益所有人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g) 第118条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丧失者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h) 第60条规定的公司印章;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i) 第174条规定的担保权益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j) 就依本法第33条在马尔代夫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 (1) 该公司的名称(包括任何曾用名称)、其登记编号、重新登记日期、重新登记编号,以及在马尔代夫的登记地址及送达地址; (2) 该公司获准从事的外国投资活动及该项许可的期限; (3) 本法第35条规定的该公司在马尔代夫的代理人资料;以及 (4) 本法第34条(a)款第(2)项规定的公司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k) 本法第208条规定的不活跃公司资料;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l) 依本法第十三章被指定解散的公司,以及获任命执行清算的清算人的资料;以及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m) 已解散公司的第(a)至(g)项所列资料,自解散之日起保存5年。
第232条 — 登记册信息公开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指定登记资料须免费向公众开放,包括第231条(a)款所列身份及地址资料、不活跃及清算资料,以及公司成员、董事、管理董事和公司秘书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对于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包括指定的公司登记及地址资料,以及本地代理人的姓名及地址;对于已解散公司,包括名称、登记号码及解散日期。 其他登记资料须在缴纳规定费用后,通过规章程序提供查阅。 上市公司的普通公司成员不纳入第(a)(2)款免费公开公司成员资料的范围。
条文引注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1) 第231条(a)、(k)及(l)项所列资料;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2) 第231条(c)项所列公司成员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3) 第231条(d)项所列董事及管理董事的姓名、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4) 第231条(e)项所列公司秘书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5) 就第231条(j)项所述在马尔代夫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而言,该公司的名称、重新登记日期、重新登记编号、登记地址及送达地址,以及其在马尔代夫代理人的姓名、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以及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6) 第231条(m)项所列已解散公司的名称、登记编号及解散日期。
(b) 公司注册官应作出安排,使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除第(a)款所列信息外的信息,在缴纳费用并依本法规章规定的程序后可供查阅。
(c) 依第(b)款查阅公司注册官登记册中信息应缴纳的费用,由本法规章规定。
(d) 尽管有第(a)款规定,持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普通公司成员资料不适用第(a)(2)款。
第233条 — 维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注册官及主管部,对提交资料中由其中任何一方认定为商业秘密的资料予以保密。 仅可为合法调查向依法获授权的调查机构披露,或依法院命令向第三方披露。因此,保护以所述认定为前提,并保留这些特定披露途径。
条文引注
公司注册官和主管部应当对依本法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且由公司注册官或主管部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 (a) 为调查目的并依照法律,向依法获授权的调查机构披露;或 (b) 根据法院命令披露。
公司注册官和主管部应当对依本法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且由公司注册官或主管部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 (a) 为调查目的并依照法律,向依法获授权的调查机构披露;或
公司注册官和主管部应当对依本法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且由公司注册官或主管部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 (b) 根据法院命令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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