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 公司资本、股份与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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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条 — 股份
章: 10 — 公司股本、股份及公司债券
公司的一股股份是属于持有该股份的公司成员的动产。股份可依公司组织文件及本法第163条规定出售、由一人转让给另一人或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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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条 — 共同持股
章: 10 — 公司股本、股份及公司债券
除非公司章程禁止,一股股份可由2人或多人共同持有。在此情形下,就公司的一切目的而言,仅其中一人代表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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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条 — 股份价值
章: 10 — 公司股本、股份及公司债券
(a) 股份原始价值为其面值,即股份证书所载票面价值。 (b) 公司不得低于面值出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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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条 — 股息
章: 10 — 公司股本、股份及公司债券
(a) 股息是依公司组织文件确定从公司利润中向公司成员分配的金额。 (b) 股息仅可从公司通过经营活动赚取的利润中分配。 (c) 公司章程应规定—— (1) 支付股息的期间或时间; (2) 股息是否以现金、股份、期权或转让资产的形式支付; (3) 与中期股息分配有关的事项;以及 (4) 分配股息的程序,以及股息未以安排的分配方式获接受时公司应遵循的程序。 (d) 股息不产生利息。 股份类别及不同类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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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条 — 股份类别权利的变更与废除
章: 10 — 公司股本、股份及公司债券
(a) 公司章程应规定变更或废除股份类别所附权利的程序。 (b) 公司决定变更或废除某一类别股份所附权利的,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通知该类别的公司成员。 (c) 公司章程未规定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份所附权利的程序的,该等权利可经下列同意而变更或废除—— (1) 该类别至少75%的公司成员书面同意;或 (2) 代表该类别至少75%股份的公司成员同意。 (d) 持有某类别不少于15%股份,且未同意或未投票赞成根据第(c)款第(2)项作出的该类别权利变更的公司成员,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变更。 股本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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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条 — 增加股本
章: 10 — 公司股本、股份及公司债券
公司股本可经公司成员的特别决议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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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条 — 减少股本
章: 10 — 公司资本、股份与债券
(a) 公司股本超过其需要的,可依本条经公司成员特别决议减少,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权利。 (b) 依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减资决定的,公司注册官应发布公告,邀请债权人、公司成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议减资提出异议。公告应给予不少于30日的异议期。 (c) 在第(b)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公司注册官提出异议的,应依本法第154条在登记册中登记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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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股本变动
章: 10 — 公司资本、股份与债券
(a) 公司依本法第152条或第153条变动股本的,必须在变动后30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并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方式提交变动登记申请。 (b) 第(a)款申请必须附具—— (1) 载有公司成员作出的增资或减资决定的特别决议; (2) 股本变动详情; (3) 减资申请须附本法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 (4) 本法附表1规定的费用;以及 (5)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c) 申请按照第(a)款及第(b)款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在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公司的股本变动,并相应通知公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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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条 — 股份配发
章: 10 — 公司资本、股份与债券
(a) 公司依本法登记时,应按各自比例向在公司章程中同意取得本公司股份的人配发股份。 (b) 除第(a)款规定的情形外,非公众公司经公司成员决议授权且本法及公司组织文件允许时,董事会可配发股份。 (c) 第(b)款不妨碍公司组织文件规定特定配发程序或要求公司成员批准配发股份,但该等规定不得违反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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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条 — 配发同意
章: 10 — 公司资本、股份与债券
股份配发增加接受人对公司的既有义务或产生新义务的,必须取得其书面同意。违反本条的配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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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条 — 记入公司成员名册
章: 10 — 公司资本、股份与债券
依本法第155条配发股份、公司成员的持股依第163条发生变更,或股份依第167条转移的,必须将该变更记入根据本法第81条保存的公司成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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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条 — 配发对价
章: 10 — 公司资本、股份与债券
除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外,股份配发对价由董事会确定。对价可为现金、本票、服务合同、财产或公司的其他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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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条 — 财务资助禁令
章: 10 — 公司资本、股份与债券
除依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外,公司不得为公司成员购买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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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条 — 股款催缴
章: 10 — 公司资本、股份与债券
(a) 公司成员未缴其所持股份的应缴金额,董事会可催缴该金额。 (b) 股份配发附有须不迟于指定日期付款的条件的,该金额于该日期到期,无须另发第(a)款通知。 (c) 公司成员收到第(a)款所述董事会通知,或款项依第(b)款到期的,应依适用要求及公司组织文件付款。股份由联名持有人持有的,联名持有人对支付到期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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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条 — 股份没收
章: 10 — 公司股本、股份与债务证券
(a) 公司成员未在根据本法第160条发出的通知所规定的期间内缴付股份应付款项的,董事会可在按照本条发出通知后,将该等股份没收归公司。 (b) 第(a)款所述通知应—— (1) 要求在不少于14日的期间内支付应缴金额;以及 (2) 说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间内付款的,股份可能被没收。 (c) 依本条没收的股份,应视为构成公司股本一部分的未配发股份。如股份被没收的人在公司未持有其他股份,应从公司成员名册中删除该人的姓名。 (d) 根据第(c)款终止公司成员资格,并不免除原公司成员向公司支付任何未偿金额的义务。公司保留提起法律程序追偿该债务的权利。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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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条 — 优先购买权
章: 10 — 公司股本、股份与债务证券
除私人公司的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成员拟向第三方转让的股份,应首先向公司的现有公司成员要约出售。仅在现有公司成员拒绝购买该等股份时,方可向第三方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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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条 — 股份转让
章: 10 — 公司股本、股份与债务证券
(a) 在不违反公司组织文件的前提下,可按照本条规定通过在公司成员名册登记转让,将股份由一人转让给另一人。 (b) 公司在其送达地址收到股份转让文书后,应在30日内登记该转让并更新公司成员名册。 (c) 第(b)款所述转让文书应载明—— (1) 现有公司成员的资料; (2) 受让人的资料; (3) 拟转让股份及转让对价的资料;以及 (4)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d) 尽管有第(b)款的规定,董事会可在收到转让文书后30日内,基于下列任一理由决议不登记该转让—— (1) 公司组织文件禁止登记该转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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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条 — 转让生效时间
章: 10 — 公司股本、股份与债务证券
除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按照本法第163条第(b)款登记该转让并将其记入公司成员名册时,股份转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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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条 — 股份转让时签发证书
章: 10 — 公司股本、股份与债务证券
根据第155条配发股份、根据第163条转让股份、根据第167条承继股份,或本章项下发生公司成员名册的任何其他变更时,公司应按照本法第86条向公司成员签发股份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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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条 — 股份依法转移
章: 10 — 公司股本、股份与债务证券
尽管公司组织文件有任何规定,股份仍可因法律的施行由一人转让给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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