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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公司权利能力、权限与公司行为
公司具有广泛的法律能力,但作出决定的自然人是否有权,以及是否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仍须证明。
说明及主要规则
第54条赋予公司广泛的法律能力,但须遵守本法及其他法律。 第55至57条规定公司行为的效力及董事使公司受约束的权力。 公司协议及文件认证须符合第58条、第59条及公司组织文件。 公司法律能力、行为权限、文件签署及监管许可是不同问题。
逐步办理程序
- 确认公司存续并具有相应法律能力。
- 核查行业及外国投资许可。
- 确定有权批准的机构及批准门槛。
- 核实授权及签署人权限。
- 以公司名义签署,并保留完整授权依据。
文件及证明材料
- 最新公司资料及公司组织文件
- 董事会/公司成员批准
- 授权文件或授权委托书
- 许可证/批准
- 签署证明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有效存续的公司通过未经授权的签署人订立交易。,以及误以为广泛的公司法律能力可以取代所需行业许可。.
相关法律条文
第54条 — 公司的能力及权力
条文概述
本条赋予已注册公司充分的法律能力,使其在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前提下,能够在马尔代夫境内或境外开展业务、进行交易及实施必要行为。本条还赋予公司为此所需的权利、权力及权限。 不过,公司组织文件可以对该能力、权力或这些权利作出限制。因此,考察这一宽泛的法定基本规则时,需同时考虑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任何限制。
条文引注
(a) 在符合本法及任何其他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本法注册的公司具有充分的法律能力及权力,可在马尔代夫境内或境外开展业务活动、进行交易及实施任何必要行为。为此,公司具有采取行动的充分权利、权力及权限。
(b) 尽管有(a)款的规定,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妨碍在公司组织文件中纳入限制公司能力、权力或权利的任何条款。
第55条 — 公司行为的效力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不得仅以公司组织文件未授权某项公司行为或交易,或公司缺乏相应的能力、权利或权力为由,主张该行为或交易无效。“仅”字至关重要:本条针对的是这些特定的无效理由。 本条保留根据第84条及第127条寻求法院救济的权利。 本条还明确,不能仅因某项行为并非对公司最为有利的做法或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便认定其超出公司的能力范围。因此,公司能力、决策质量及能否获得上述法院救济,是不同的问题。
条文引注
(a) 不得仅以公司实施的行为未经公司组织文件授权为由,质疑该行为的效力。
(b) 不得仅以公司缺乏实施某项行为或进行某项交易的能力、权利或权力为由,认定该行为或交易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或属无效。
(c) (b)款不影响—— (1) 根据本法第84条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或 (2) 根据本法第127条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的行使。
(d) 不得仅因公司的行为或交易并非对公司最为有利或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便认定该行为或交易超出公司的能力范围。
第56条 — 公司与其他方之间交易的效力
条文概述
本条首先保护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人,使其免受仅以所列理由主张某项行为或交易无效或超出公司能力范围的影响。 这些理由包括在进行交易时未遵守本法或公司组织文件。 这些理由还涉及被登记为或被声称为董事、代理人或雇员的人的身份、任命或通常权限方面的瑕疵,包括被声称已获授权代表公司行事的人。理解这些项时,必须以开头的保护性规定为前提,不应将其视为独立宣告交易无效的规定。 第(5)项涉及公司代表出具的文件及其权限范围;其措辞引发了保留注释中所述的解释问题,因此,不能据此对每份此类文件作出更广泛的可靠保证。 实际知悉权限欠缺,或因其职位或与公司的关系而应当知悉该情况的人,不能享有该项保护。
条文引注
(a) 对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任何一方,不得仅以下列理由认定公司的任何行为或交易不具有效力、无效或超出公司的法律能力范围: (1) 在实施该行为或进行该交易时,未遵守本法或公司组织文件。 (2) 就根据本法第231条备存的登记册而言,被列为公司董事的人如有下列情形,应视为并非董事—— (i) 该人事实上并非公司董事; (ii) 该人未依照有效的法律程序获任命为董事;或 (iii) 该人未获赋予通常授予公司董事的权力; (3) 公司声称担任其董事、代理人或雇员的人如有下列情形,应视为并不担任该职位—— (i) 该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有效程序获任命;或 (ii) 该人未获授予通常与公司董事、代理人或雇员身份相应的权力; (4) 公司声称以董事、代理人或雇员身份并具有所需权限实施行为或进行交易的人,如未获授予通常赋予公司董事、代理人或雇员的权力,应视为不具有该权限;及 (5) 董事、代理人或雇员代表公司出具的任何文件,如超出该人的一般权限或实际权限范围,即使该人以该身份行事,该文件仍应视为无效或不具有法律效力。
(a) 对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任何一方,不得仅以下列理由认定公司的任何行为或交易不具有效力、无效或超出公司的法律能力范围: (1) 在实施该行为或进行该交易时,未遵守本法或公司组织文件。
(a) 对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任何一方,不得仅以下列理由认定公司的任何行为或交易不具有效力、无效或超出公司的法律能力范围: (2) 就根据本法第231条备存的登记册而言,被列为公司董事的人如有下列情形,应视为并非董事—— (i) 该人事实上并非公司董事; (ii) 该人未依照有效的法律程序获任命为董事;或 (iii) 该人未获赋予通常授予公司董事的权力;
(a) 对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任何一方,不得仅以下列理由认定公司的任何行为或交易不具有效力、无效或超出公司的法律能力范围: (3) 公司声称担任其董事、代理人或雇员的人如有下列情形,应视为并不担任该职位—— (i) 该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有效程序获任命;或 (ii) 该人未获授予通常与公司董事、代理人或雇员身份相应的权力;
(a) 对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任何一方,不得仅以下列理由认定公司的任何行为或交易不具有效力、无效或超出公司的法律能力范围: (4) 公司声称以董事、代理人或雇员身份并具有所需权限实施行为或进行交易的人,如未获授予通常赋予公司董事、代理人或雇员的权力,应视为不具有该权限;及
(a) 对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任何一方,不得仅以下列理由认定公司的任何行为或交易不具有效力、无效或超出公司的法律能力范围: (5) 董事、代理人或雇员代表公司出具的任何文件,如超出该人的一般权限或实际权限范围,即使该人以该身份行事,该文件仍应视为无效或不具有法律效力。
(b) 尽管有(a)款的规定,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人如实际知悉权限的欠缺,或因其职位或与公司的关系而应当知悉该情况,则(a)款第(1)至(5)项所述的保护或推定不适用于该人。
第57条 — 董事使公司受约束的权力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将董事使公司受约束或授权他人使公司受约束的权力视为已按照公司组织文件行使,从而保护善意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人。 该人无须查明公司组织文件是否允许该具体行为,且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推定其系善意行事。 公司成员仍有权申请法院命令,制止董事未经授权的行为,但如该行为旨在履行因公司先前行为而产生的、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则不得提出此类申请。因此,本条规定既保护善意交易,也提供附有限制的内部救济。
条文引注
(a) 为保护善意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人,董事使公司受约束或授权他人使公司受约束的权力,应视为已按照公司组织文件行使。
(b) 就第(a)款而言,善意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人无须查明董事的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获公司组织文件允许。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应推定该人系善意行事。
(c) 本条不影响公司成员向法院申请命令,以限制或禁止董事未经授权的行为的权利。但是,如某项行为旨在履行因公司先前行为而产生的、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则不得就该行为提出此类申请。
第58条 — 公司协议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说明协议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协议可以公司名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由获得明示或默示授权的人代表公司订立。 该规则并不免除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特别形式要求或条件。因此,必须同时考虑订约权限以及是否符合其他法律形式要求。
条文引注
(a) 公司订立的协议,如以公司名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或由获得公司明示或默示授权的人代表公司订立,则该协议有效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b) 第(a)款不免除公司遵守任何其他法律就协议规定的任何特定形式要求或条件的义务。
第59条 — 公司对文件的认证
条文概述
除其他法律另有要求外,本条规定提供了认证公司文件的多种方式。设有公章的公司可以在文件上加盖公章,并由一名获授权签署人签名;或者,文件可以由两名获授权签署人签署,由一名董事在亦签署该文件的见证人面前签署,或由管理董事签署。 获授权签署人包括任何董事、私人公司以外的公司的公司秘书,以及经董事会特别授权的任何人。 同一人以多种身份签署的,须以每一种身份分别签署。 符合条件的公司秘书或经董事会授权的签署人为商号或其他法律实体的,由一名获授权代表该商号或法律实体签署的人签名即可。 采用公章认证方式的,公章必须已根据第60条第(b)款登记。
条文引注
(a) 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已由公司认证—— (1) 公司设有公章的,文件上加盖该公章,并由一名获授权签署人签名;或 (2) 文件由下列人员签署—— (i) 两名获授权签署人; (ii) 一名董事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且该见证人亦在文件上签名;或 (iii) 公司的管理董事。
(b) 就第(a)款而言,下列人员为公司的获授权签署人—— (1) 公司的任何董事; (2) 私人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的公司秘书;以及 (3) 经董事会特别授权代表公司签署的任何人。
(c) 获授权代表公司签署的人以多种身份签署时,必须以每一种身份分别签署。
(d) 第(b)款第(2)项或第(3)项所述的人为商号或其他法律实体的,由一名获授权代表该商号或法律实体签署的人签名即可。
(e) 就第(a)款第(1)项而言,设有公章的公司,是指已按照本法第60条第(b)款登记其公章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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