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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私人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有多于一名公司成员的私人公司每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至少提前14日通知,并处理规定的年度事项及报告。
说明及主要规则
除仅有一名公司成员的公司外,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仅有一名公司成员的公司可以通过第92条规定的签署书面决定程序履行会议要求。 年度股东大会事项包括财务报表、报告、所需任命及股息。 私人公司至少提前14日发出通知,并发送第94条列明的年度材料。
逐步办理程序
- 根据报告时间安排确定拟议年度股东大会日期。
- 完成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适用时的审计报告。
- 批准并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4日发出通知及全套材料。
- 核查法定人数、代理委托及利益冲突。
- 在14日内将决定记入会议记录,并在适用的会后期限内提交年度文件。
文件及证明材料
-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议程
- 年度财务报表
- 董事报告及声明
- 适用时的审计报告
- 代理委托书
- 会议记录及决议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按时发出通知,却遗漏规定报告。,以及误以为唯一公司成员的书面决定无须签署及保存记录即可自证。.
相关法律条文
第91条 — 年度股东大会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除单一成员公司外的每家公司每年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该条确立年度会议义务,同时明确将单一成员公司排除在该一般要求之外。
条文引注
除单一成员公司外,每家公司均应每年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第92条 — 单一成员公司的股东大会
条文概述
本条为单一成员公司处理年度股东大会事务提供书面决定途径。当唯一公司成员作出相关决定并在其签名下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时,即满足举行股东大会及处理年度股东大会须处理事务的要求。 为此目的,公司免于遵守第94条、第96条、第106条、第107条及第108条。该经签署的书面通知是替代通常会议程序的机制。
条文引注
(a) 就单一成员公司而言,如唯一的公司成员就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经该公司成员签署以书面形式将该决定通知公司,则该决定应视为满足举行股东大会及处理年度股东大会须处理事务的要求。
(b) 就第(a)款而言,单一成员公司免于遵守本法第94条、第96条、第106条、第107条及第108条的要求。
第93条 — 年度股东大会须处理的事项
条文概述
本条列明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处理的事项,首先是审议并批准年度账目、任何适用的审计师报告,以及由董事提交的年度报告。 在需要时,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委任或选举董事进入董事会;在须委任审计师时,必须委任审计师并确定其报酬。 年度股东大会还必须宣布向公司成员分配该年度的任何股息。关于委任、审计及股息的限定十分重要:本条规定须处理的事项,但并不假定每一事项每年均会产生委任或分配。
条文引注
每家公司应在其年度股东大会上处理下列事项: (a) 审议并批准年度账目、审计师报告(如适用)以及由董事提交的公司年度报告;
每家公司应在其年度股东大会上处理下列事项: (b) 在须作出该等委任或选举时,委任或选举董事进入董事会;
每家公司应在其年度股东大会上处理下列事项: (c) 在须委任审计师时,委任审计师并确定审计师的报酬;以及
每家公司应在其年度股东大会上处理下列事项: (d) 宣布向公司成员分配该年度的任何股息。
第94条 — 私人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私人公司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14日向其公司成员发出通知。 通知必须说明目的及议程,并载明日期、时间及地点。 通知必须附同年度报告、年度账目及任何适用的审计师报告,发送给每一名公司成员并在会议上提交。因此,公司成员必须同时收到会议信息及相关报告材料。
条文引注
私人公司应至少于其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14日向其公司成员发出通知。该通知应: (a) 载明会议的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以及 (b) 附同年度报告、年度账目及审计师报告(如适用);该等文件应发送给每一名公司成员,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
私人公司应至少于其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14日向其公司成员发出通知。该通知应: (a) 载明会议的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以及
私人公司应至少于其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14日向其公司成员发出通知。该通知应: (b) 附同年度报告、年度账目及审计师报告(如适用);该等文件应发送给每一名公司成员,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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