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 公司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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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条 — 公司秘书
章: 9 — 公司秘书
(a) 除私人公司外,每家公司应始终设有公司秘书。 (b) 公司秘书是公司的高级人员,并应履行本法对秘书规定的一切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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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条 — 公司秘书资格
章: 9 — 公司秘书
公司秘书必须符合下列资格—— (a) 公司秘书为自然人的—— (1) 必须年满18岁; (2) 必须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 (3) 不得为本公司董事;且 (4) 必须符合本法第115条适用于董事的资格要求; (b) 公司秘书为事务所的—— (1) 必须为在马尔代夫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且 (2) 不得被宣告破产或被指定进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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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条 — 公司秘书职责
章: 9 — 公司秘书
公司秘书负责—— (a) 确保公司依照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及公司组织文件运营; (b) 告知董事其法律责任,并就该等责任向其提供适当指引; (c) 在董事会指示下组织、筹划、召开和管理董事会会议及公司成员大会; (d) 编制并保存董事会会议及公司成员大会的会议记录; (e) 签署并提供认证、核实或证明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成员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所需的其他文件; (f) 编制依法须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文件,并依董事会指示提交; (g) 就本法项下公司事项与公司注册官沟通;以及 (h) 编制并维护本法要求保存的公司名册、记录及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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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条 — 公司秘书的任命与罢免
章: 9 — 公司秘书
(a) 公司秘书由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命及罢免。 (b) 首任公司秘书应于公司登记时任命。登记申请中列为公司秘书的人,于登记时视为已获任命为首任公司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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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条 — 公司秘书变更后通知公司注册官
章: 9 — 公司秘书
(a) 公司秘书发生任何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发生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与该变更有关的详情亦必须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提交给公司注册官,以在登记册中登记。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具—— (1) 新任公司秘书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送达地址及马尔代夫国民身份证号码或登记编号;如该公司秘书并非马尔代夫公民,则须提供国籍、护照号码或该国签发的国民身份号码; (2) 载有董事会变更公司秘书决定的决议; (3) 新任公司秘书作出的经公证声明,表明其接受任命并确认符合本法第115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 (4)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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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条 — 公司注册官关于任命公司秘书的指示
章: 9 — 公司秘书
(a) 公司未按本法要求设有公司秘书,或者公司注册官获悉该公司未设有公司秘书的,公司注册官可指示该公司任命一名公司秘书。作出该指示后,公司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任命一名公司秘书,并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本法第145条(b)款规定的资料。 (b)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间内遵守该款的,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公司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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