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 公司的设立与登记
1–18 / 共 18 项条文
第20条 — 强制注册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公司可以依照本法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设立,但须符合本法的要求,并依法提出公司注册申请及完成注册—— (a) 公司由法案或法令设立的,按照该法案或法令规定的方式设立;或 (b) 同意认购公司股份的公司成员已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制定并批准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21条 — 注册申请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a) 根据本法提出的公司注册申请,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提交公司注册官。 (b) 根据本法第20条(b)款设立公司的,必须备齐下列文件并提交公司注册官,以办理注册—— (1) 载有下列信息的注册申请书—— (i) 按照本法第69条保留的公司拟用名称; (ii) 公司类型; (iii) 公司在马尔代夫的注册地址;以及 (iv) 授权资本金额、股份数量、股份分配情况,以及每名公司成员同意认购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2) 按照本法第四章制定,并由同意认购股份的公司成员签署及批准的公司组织文件; (3) 获指定担任公司董事的个人的详细资料; (4) 本法附表1规定的注册费;以及…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22条 — 国有企业的注册申请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a) 国有企业根据本法第15条由总统令设立,或根据本法第16条由人民议会通过的法案设立的,财政部应当向公司注册官提出申请,将其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b) 除设立公司的总统令或法案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5条或第16条设立的公司的董事及管理董事的详细资料,必须自根据(a)款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依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通知公司注册官。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23条 — 办理注册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依照本法第21条和第22条提交公司注册申请后,只要本法规定的所有注册要求均已满足,公司注册官应当为该公司办理注册,并将其记入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24条 — 注册证书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a) 公司根据第23条完成注册后,应当向该公司签发以公司注册官名义出具并加盖公司注册官公章的注册证书。 (b) 注册证书应当载明——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注册编号; (3) 公司类型;以及 (4) 注册日期。 (c) (a)款所述证书是公司已根据本法成立并注册以及下列事项的证据—— (1) 与公司注册有关的所有法律要求均已遵守; (2) 公司已依照本法完成注册;以及 (3) 注册日期为证书所载日期。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25条 — 注册的法律效力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自注册之日起—— (a) 公司以其注册证书所载名称成为独立于其公司成员的法律实体; (b) 公司具有行使其公司组织文件所列全部权力并履行其中所列全部职责的法律能力; (c) 公司永久存续,但须遵守本法第十三章的规定; (d) 公司具有以自身名义起诉和被诉的能力; (e) 公司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取得动产和不动产; (f) 公司是其全部收入和资产的合法所有者;及 (g) 公司成员有权按照公司组织文件的授权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公司类型的转换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26条 — 公司类型转换后的重新注册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根据本法注册的公司可以依照本章由一种类型转换为另一种类型,条件是公司决定进行该项转换,向公司注册官申请注册,并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正式注册。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27条 — 私人公司转换为公众公司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a) 私人公司只有在公司成员以特别决议批准转换、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注册为公众公司的申请,并随后依照本法注册为公众公司的情况下,方可注册为公众公司。 (b) 向公司注册官申请将私人公司转换并注册为公众公司时,必须随附—— (1) 公司通过的将私人公司转换为公众公司的特别决议; (2) 公司成员通过的公司组织文件,其中纳入了本法就转换为公众公司所要求的修订;及 (3) 本法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 (c) 向公司注册官申请将私人公司转换并注册为公众公司时—— (1) 必须依照本法第145条在公司注册官的记录中登记一名公司秘书;及 (2) 必须缴纳本法附表1规定的注册费。 (d)…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28条 — 政府公司或地方当局公司转换为公众公司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公司或地方当局公司转换为公众公司,应当适用本法第27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29条 — 公众公司转换为私人公司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a) 公众公司只有在公司以特别决议批准转换、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注册为私人公司的申请,并随后依照本法注册为私人公司的情况下,方可注册为私人公司。 (b) 向公司注册官申请将公众公司转换并注册为私人公司时,必须随附—— (1) 公司通过的将公众公司转换为私人公司的特别决议; (2) 公司成员通过的公司组织文件,其中纳入了本法就转换为私人公司所要求的修订;及 (3) 本法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 (c) 向公司注册官申请将公众公司转换并注册为私人公司时,必须缴纳本法附表1规定的注册费。 (d)…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30条 — 政府公司转换为私人公司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a) 政府公司股本中的任何股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转让给政府以外的人,且该转让已根据本法第163条登记的,该公司可以注册为私人公司。 (b) 政府公司的股份依照(a)款转让给政府以外的公司成员,且该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为私人公司的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当将该公司注册为私人公司并签发注册证书。该证书应当载有本法第24条(b)款规定的事项。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31条 — 地方当局公司转换为私人公司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a) 地方当局公司股本中的任何股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转让给地方当局议会以外的人,且该转让已根据本法第163条登记的,该公司可以转换并注册为私人公司。 (b) 地方当局公司的股份依照(a)款转让给地方当局议会以外的公司成员,且该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为私人公司的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当将该公司注册为私人公司并签发注册证书。该证书应当载有本法第24条(b)款规定的事项。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32条 — 公司类型转换的效力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公司依照本法第26条至第31条由一种类型转换为另一种类型,不影响公司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公司订立的任何交易,或由公司提起或针对公司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 外国公司的重新注册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33条 — 外国公司的强制重新注册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a) 外国公司未经依照本条注册,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任何活动。 (b) 除根据本法第8条注册的外资参与公司外,拟在马尔代夫经营的外国公司必须依照《马尔代夫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取得许可,依照本法第34条向公司注册官提交重新注册申请,并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c) 就本法而言,“外国公司”包括根据其本国适用法律注册的任何商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或其他法律实体。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34条 — 外国公司的重新注册申请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a) 根据本法提出的外国公司重新注册申请必须随附以下材料—— (1) 根据《马尔代夫外国投资法》就公司拟在马尔代夫从事的行业或业务活动取得的许可; (2) 与该外国公司有关的以下信息—— (i) 公司的名称、注册编号、注册地址及营业地址; (ii) 公司成员的相关信息,如任何公司成员为法律实体,还须提供该实体的公司成员的相关信息; (iii) 公司所有董事的相关信息,如任何董事为法律实体,还须提供该实体的公司成员的相关信息; (iv) 公司资本及股份的相关信息;以及 (v) 公司的公司组织文件; (3) 根据本法第35条委任的公司在马尔代夫的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4)…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35条 — 外国公司代理人的要求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a) 每家根据本法第34条在马尔代夫重新注册的外国公司,均必须委任一人担任其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的代理人。 (b) 根据(a)款获委任为代理人的人必须—— (1) 为年满18岁的自然人; (2) 不存在本法第115条(b)款(1)、(2)或(3)项规定的任何情形;以及 (3) 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 (c) 除非某人已向公司作出书面同意,确认接受委任并声明其符合(b)款规定的要求,否则不得委任该人为根据本法重新注册的外国公司的代理人。 (d) 获委任为根据本法重新注册的外国公司的代理人的人,应—— (1)…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36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信息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a) 本法第34条(a)款规定的公司相关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时,必须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将该变更通知公司注册官。 (b) 本法第35条规定的公司代理人的相关事项发生任何变更时,必须自变更发生之日起7日内,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将该变更通知公司注册官。 (c) 公司未在(a)款或(b)款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信息的,构成违法行为,并应依照本法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第37条 — 重新注册的注销
章: 3 — 公司的设立与注册
(a) 在马尔代夫重新注册的外国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向公司注册官申请注销其重新注册—— (1) 公司停止在马尔代夫的业务经营; (2) 向公司颁发的外国投资许可被撤销或到期;或 (3) 公司决定解散。 (b)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注册官可以决定注销在马尔代夫重新注册的外国公司的重新注册—— (1) 公司未在(a)款规定的任何情形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公司注册官申请注销其重新注册;或 (2) 公司根据本法第208条被认定为非活跃公司,且其名称已作为非活跃公司在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持续登记一年。 (c)…
文本状态:非官方英文译本。
本页供一般研究及实务参考。本手册采用的译文均为非官方译文。在依赖任何条目前,请核查官方迪维希语立法、修正法及现行程序。请阅读我们的资料来源与核验指引,并在依赖本资料或采取行动前,联系Sulthan & Amhar的律师,就您的具体情况寻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