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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年度合规周期
年度合规环环相扣:账簿、财务报表、(如适用)审计、董事会批准、会议材料、年度股东大会及会后申报。
说明及主要规则
每年至少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 法定财年及年度报表构成年度股东大会材料的基础。 董事报告包括年度声明及任何偿债能力测试。 仅有一名公司成员的公司、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规则不同。 第186条及第187条通常要求在年度股东大会后15日内提交董事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但须遵从公司注册官确定的替代安排。私人公司应适用下列针对具体文件的申报规定。 依Private Companies Regulation第124(b)条及第125(b)条,已向MIRA提交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无须向公司注册官重复提交。第125(c)条另要求无须审计的公司提交符合公司注册官标准的收支表。这些规则不免除董事报告或年度声明。
逐步办理程序
- 每季度开展董事会及合规审查。
- 完成结账,并按审计门槛指引中的现行标准确定是否须审计。
- 编制财务报表,完成审计,并编制董事报告/年度声明。
- 按要求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文件。
-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就此作出记录,并在14日内编制会议记录。按各自适用期限提交董事报告及所需财务文件;仅在记录了符合条件的MIRA提交事实后,方主张重复提交例外。
文件及证明材料
- 年度合规日程
- 财务报表
- 适用时的审计报告
- 董事报告/年度声明
-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决议
- 会议记录
- 公司注册官申报
- 逐项文件申报对照表及MIRA提交证明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将年度股东大会安排在所需文件尚不能依法随通知发送的日期。,以及误以为每份文件均须提交两次,或向MIRA提交报表即免除全部向公司注册官申报的义务。.
相关法律条文
第91条 — 年度股东大会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除单一成员公司外的每家公司每年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该条确立年度会议义务,同时明确将单一成员公司排除在该一般要求之外。
条文引注
除单一成员公司外,每家公司均应每年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第92条 — 单一成员公司的股东大会
条文概述
本条为单一成员公司处理年度股东大会事务提供书面决定途径。当唯一公司成员作出相关决定并在其签名下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时,即满足举行股东大会及处理年度股东大会须处理事务的要求。 为此目的,公司免于遵守第94条、第96条、第106条、第107条及第108条。该经签署的书面通知是替代通常会议程序的机制。
条文引注
(a) 就单一成员公司而言,如唯一的公司成员就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经该公司成员签署以书面形式将该决定通知公司,则该决定应视为满足举行股东大会及处理年度股东大会须处理事务的要求。
(b) 就第(a)款而言,单一成员公司免于遵守本法第94条、第96条、第106条、第107条及第108条的要求。
第93条 — 年度股东大会须处理的事项
条文概述
本条列明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处理的事项,首先是审议并批准年度账目、任何适用的审计师报告,以及由董事提交的年度报告。 在需要时,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委任或选举董事进入董事会;在须委任审计师时,必须委任审计师并确定其报酬。 年度股东大会还必须宣布向公司成员分配该年度的任何股息。关于委任、审计及股息的限定十分重要:本条规定须处理的事项,但并不假定每一事项每年均会产生委任或分配。
条文引注
每家公司应在其年度股东大会上处理下列事项: (a) 审议并批准年度账目、审计师报告(如适用)以及由董事提交的公司年度报告;
每家公司应在其年度股东大会上处理下列事项: (b) 在须作出该等委任或选举时,委任或选举董事进入董事会;
每家公司应在其年度股东大会上处理下列事项: (c) 在须委任审计师时,委任审计师并确定审计师的报酬;以及
每家公司应在其年度股东大会上处理下列事项: (d) 宣布向公司成员分配该年度的任何股息。
第94条 — 私人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私人公司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14日向其公司成员发出通知。 通知必须说明目的及议程,并载明日期、时间及地点。 通知必须附同年度报告、年度账目及任何适用的审计师报告,发送给每一名公司成员并在会议上提交。因此,公司成员必须同时收到会议信息及相关报告材料。
条文引注
私人公司应至少于其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14日向其公司成员发出通知。该通知应: (a) 载明会议的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以及 (b) 附同年度报告、年度账目及审计师报告(如适用);该等文件应发送给每一名公司成员,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
私人公司应至少于其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14日向其公司成员发出通知。该通知应: (a) 载明会议的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以及
私人公司应至少于其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14日向其公司成员发出通知。该通知应: (b) 附同年度报告、年度账目及审计师报告(如适用);该等文件应发送给每一名公司成员,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
第95条 — 公众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
条文概述
本条通过考察注册年度尚余期间,为公众公司的首次年度股东大会规定时间表。如尚余至少三个月,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在该剩余期间内举行;否则,必须在公司成立后15个月内举行。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后,公司必须在每一财务年度内至少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因此,在持续性的年度要求适用之前,首次会议适用特别的时间规则。
条文引注
如公众公司注册时,该年度尚余3个月或以上,公司应在该剩余期间内举行其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否则,公司应在其成立后15个月内举行其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在其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后,公司应在每一财务年度内至少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第96条 — 公众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众公司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举行前14日公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该公布必须载明地点、日期及时间,并包括年度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审计师报告。 该等报告文件亦必须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事先公布及在会议上提交均为必经步骤。
条文引注
公众公司应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前14日公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应: (a) 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以及 (b) 连同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审计师报告一并公布。 第(b)项所述文件亦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
公众公司应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前14日公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应: (a) 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以及
公众公司应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前14日公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应: (b) 连同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审计师报告一并公布。 第(b)项所述文件亦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
公众公司应至少于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前14日公布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应: (a) 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以及 (b) 连同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审计师报告一并公布。 第(b)项所述文件亦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
第97条 —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限的延长
条文概述
本条允许未在持牌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向公司注册官申请将第95条年度股东大会期限最多延长三个月。申请须在原期限届满前提出,是否批准由公司注册官酌情决定。 获准延期的,须在延长期限内召开会议,并遵守所附任何条件。 上市公众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要求,则须遵守《马尔代夫证券法》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章。
条文引注
(a) 未在持牌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可以向公司注册官申请将本法第95条规定的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期限延长不超过3个月。
(b) 申请在年度股东大会原应召开期限届满前提出的,公司注册官可以批准第(a)款延期。
(c) 获准延期的,未上市公众公司应在延长期限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d) 公司注册官依本条批准延期时可附加条件,公司应遵守该等条件。
(e) 上市公众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遵守《马尔代夫证券法》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章。
第136条 — 董事会会议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每年至少召开四次董事会会议。 董事向主席提出提议,请求在会议召开前的合理期间内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间内,分别向其他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时,也须召集会议。因此,年度最低次数要求,与董事通过该程序发起额外会议的权利并存。
条文引注
(a) 每家公司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
(b) 如董事向董事会主席提交提议,请求在会议召开前的合理期间内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间内,分别向其他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则应该董事的请求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180条 — 记录维护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记录。 董事或公司成员请求查阅时,须随时提供会计记录。 办公室迁移时,须在新办公室提供账目。 会计记录须自编制之日起保存五年,或保存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安全存放、查阅、迁移时的连续可用性及保存期限,均属该要求的组成部分。
条文引注
公司记录应在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以确保—— (a) 董事或公司成员提出请求时,可随时查阅会计记录; (b) 公司办公地址变更时,会计记录在新办公地点可供查阅;以及 (c) 各公司会计记录自编制之日起保存5年,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间。
公司记录应在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以确保—— (a) 董事或公司成员提出请求时,可随时查阅会计记录;
公司记录应在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以确保—— (b) 公司办公地址变更时,会计记录在新办公地点可供查阅;以及
公司记录应在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办公地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安全保存,以确保—— (c) 各公司会计记录自编制之日起保存5年,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181条 — 维护财务账目的责任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财务账目足够详细,以说明交易及财务状况,并可据以编制及审计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相关安排须使公司的财务状况在任何时间均可得到合理准确的确定,并使董事能够编制所要求的报表。 基础记录包括每日收支、支出用途,以及公司资产及负债。因此,该义务涉及全年可用的会计记录,而非仅年终报告。
条文引注
(a) 每家公司应保存足够详细记录其交易及财务状况的财务账目,以便编制并审计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事务状况的财务报表。公司应确保—— (1) 已作安排,使公司财务状况可随时以合理准确程度确定;以及 (2) 已作安排,使董事能依本法编制财务报表。
(b) 就本条而言,财务账目包括—— (1) 公司每日全部收款及支出,以及支出用途;以及 (2) 公司资产及负债。
第182条 — 编制财务账目的责任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董事会负责确保依规章标准编制年度账目,并向公司成员提供。 通常报告期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设立当年,自设立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因此,首套账目涵盖初始的不完整年度,而非自动涵盖12个月。
条文引注
(a) 每家公司董事会应确保编制公司年度财务账目,并确保—— (1) 年度财务账目向公司成员提供;以及 (2) 年度财务账目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标准编制。
(b) 年度财务账目所涵盖的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成立当年,财年自成立之日起至该年12月31日止。
第183条 — 财务账目应载资料
条文概述
本条列明须包括的财务报表:综合收益表、财务状况表、权益变动表及现金流量表。 账目还须包括报表附注及与关联公司的交易。因此,报告要求不限于单一利润数字或资产负债总额。
条文引注
公司财务账目应包括—— (a) 综合收益表;
公司财务账目应包括—— (b) 财务状况表;
公司财务账目应包括—— (c) 权益变动表;
公司财务账目应包括—— (d) 现金流量表;
公司财务账目应包括—— (e)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
公司财务账目应包括—— (f) 与关联公司进行的交易。
第184条 — 编制董事会报告的责任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董事会负责编制董事会报告,并向每名公司成员提供。因此,该报告是董事会向公司成员履行的报告义务,与单纯保存内部管理记录不同。
条文引注
每家公司董事会应确保编制董事会报告,并向全体公司成员提供。
第185条 — 董事报告应载资料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董事报告说明管理情况及上一年度的主要业务活动,并列明已分配或拟分配的股息,以及拟转入储备金的金额。 如拟分配股息,报告必须载有董事会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标准进行的偿债能力测试,以及公司注册官要求在报告中载明的其他资料。 上一年度未发生业务交易或经营活动的,报告须说明此事实。 报告还必须包括一份按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格式编制的声明,以核实公司注册官记录中公司资料的准确性。因此,报告既涵盖年度活动,也确认官方公司资料。
条文引注
(a) 每家公司的董事报告应载有—— (1) 有关公司管理的资料;
(a) 每家公司的董事报告应载有—— (2) 公司在上一年度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
(a) 每家公司的董事报告应载有—— (3) 已分配或拟分配的股息金额;
(a) 每家公司的董事报告应载有—— (4) 拟转入储备金的金额;
(a) 每家公司的董事报告应载有—— (5) 如拟派发股息,董事会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标准进行的偿债能力测试;以及
(a) 每家公司的董事报告应载有—— (6) 公司注册官认定董事报告须载有的任何其他资料。
(b) 尽管有第(a)款的规定,如公司在上一年度未进行任何业务交易或活动,董事报告应说明该事实。
(c) 除第(a)款所列事项外,还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格式编制一份声明,以核实公司注册官记录中有关公司的资料的准确性,并将其列为董事报告的一部分。
第186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董事报告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每个财务年度的董事报告于年度股东大会后15日内,或于公司注册官确定的其他期限前,向公司注册官提交。 如报告不符合申报要求,或不完整、有误或无法辨认,公司注册官即使已接受报告,仍可将其退回,要求更正或重新提交,并必须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遵从该要求。 未按时提交董事报告,或未在指定期限内遵从该指示,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者为公司及其管理董事。应根据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因此,接受报告并不妨碍其后要求更正。
条文引注
(a) 就每个财务年度而言,公司须在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后15日内,或在公司注册官所确定的其他截止日期前,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其董事报告。
(b) 如董事报告未按照第(a)款提交,或报告所载资料不完整、不正确或无法辨认,公司注册官即使已接受该报告,仍可将其退回,并指示予以更正或重新提交。应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遵从该指示。
(c) 如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款规定的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从公司注册官根据第(b)款作出的指示,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者为—— (1) 公司;及 (2) 公司的管理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
第187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年度财务账目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的年度财务账目于每个财务年度在年度股东大会后15日内,或于公司注册官确定的其他期限前,向公司注册官提交。 如未满足申报要求,或账目不完整、含有虚假资料或错误、或无法辨认,公司注册官即使先前已接受账目,仍可将其退回,要求更正或重新提交。 未遵守申报期限,或未在指定期限内遵从更正指示的,公司及其管理董事均构成违法;应根据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
条文引注
(a) 就每个财务年度而言,公司的年度财务账目须在年度股东大会日期后15日内,或在公司注册官所确定的其他截止日期前,提交给公司注册官。
(b) 如年度财务账目未按照第(a)款提交,或其不完整、含有虚假资料或错误、或无法辨认,公司注册官即使已接受该等账目,仍可将其退回,并指示予以更正或重新提交。
(c) 如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款规定的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从公司注册官根据第(b)款作出的指示,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者为—— (1) 公司;及 (2) 公司的管理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人士采取行动。
第188条 — 委任审计师的要求
条文概述
依本法制定的规章要求公司委任持牌审计师时,本条要求公司作出该项委任。哪些公司须委任审计师,由规章决定;本条本身既未规定营业额门槛,也未给予一般豁免。保留的规章说明指引读者参阅该进一步分析。
条文引注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须委任持牌审计师的公司,应委任持牌审计师审计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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