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公司治理与公司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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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董事会构成与管理董事
每家公司均须设有管理董事;最低董事人数因公司类型而异,公司组织文件或设立法律可能要求更多董事。
专题: 董事、公司治理与公司秘书
要点: 私人公司至少须有1名董事,公众公司至少须有2名董事,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至少须有3名董事。
44. 董事资格、国籍与居住要求
任职资格涉及年龄、任职限制、国籍、居住、不相容职务及书面同意/声明。
专题: 董事、公司治理与公司秘书
法律条文引注: 第115条; 第116条; 第117条; 第118条; 第244条; 第251条
要点: 董事必须年满18岁,且不属于第115(b)条所列破产、定罪、罚款未缴、审计师、清算人或其他禁止任职类别。
45. 董事任命、罢免、辞职与职位空缺
董事变更须符合公司章程、维持最低治理要求,并随后更新内部记录及公司注册官的记录。
专题: 董事、公司治理与公司秘书
法律条文引注: 第119条; 第120条; 第121条; 第122条
要点: 首任董事于登记时就任;后续任命通常依公司成员的决定进行,除非公司章程授予提名权。
46. 董事名册与变更申报
内部董事名册、变更的法律生效日期及公司注册官记录须作为彼此独立但相互关联的记录分别管理。
专题: 董事、公司治理与公司秘书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3条; 第124条; 第125条; 第126条; 第127条
要点: 公司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第123条规定的名册,其中包括前任董事的五年记录。
47. 董事会权力、授权与权限
董事会在本法及公司组织文件范围内管理公司;授权他人并不自动免除董事责任。
专题: 董事、公司治理与公司秘书
要点: 董事会权力须在本法及公司组织文件范围内行使。
48. 董事职责与行为标准
董事依法负有技能、谨慎、诚信、独立判断、避免利益冲突、披露及问责义务。
专题: 董事、公司治理与公司秘书
法律条文引注: 第119条; 第128条; 第129条; 第130条; 第131条; 第132条; 第133条
要点: 第130条要求董事具备在类似情形下合理人士应有的技能和谨慎。
49. 利益冲突、利益关系与信息滥用
利益冲突管理须主动开展:识别、披露、决定是否参与、记录防范措施并监测变化。
专题: 董事、公司治理与公司秘书
要点: 董事必须避免利益冲突、拒收第三方利益,并披露其在公司交易中的个人利益。
50. 贷款、担保与离职补偿
本法限制非私人公司提供特定贷款及担保,并规范与董事离任有关的补偿。
专题: 董事、公司治理与公司秘书
要点: 第134条适用于私人公司以外的公司,禁止规定的董事相关贷款/担保,但持牌金融服务例外除外。
51. 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与决策
每家公司每年至少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表决、书面决定及电子程序受本法及公司章程规范。
专题: 董事、公司治理与公司秘书
法律条文引注: 第136条; 第137条; 第138条; 第139条; 第140条
要点: 每年至少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
52. 公司秘书
私人公司一般获豁免;其他类型公司须设有合格公司秘书,并及时申报变更。
专题: 董事、公司治理与公司秘书
法律条文引注: 第141条; 第142条; 第143条; 第144条; 第145条; 第146条
要点: 除私人公司外,每家公司在任何时候均须设有公司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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