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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公司注册官检查与商业保密
有证据支持的合理理由认为存在违法时,公司注册官可以检查;指定商业秘密享有限定的法定保密保护。
说明及主要规则
检查可涉及登记地址、送达地址、办公或营业地点及信息收集。 具备法定依据时,公司注册官可制止违法行为并依第十五章采取措施。 根据本法/《刑法典》规定的途径,妨碍检查构成刑事违法行为。 商业秘密保护须服从调查机关查阅权及法院命令。 收集个人资料时,应考虑第232条的公开登记披露要求。
逐步办理程序
- 核验检查人员身份、权限及范围,并记录检查过程。
- 保存并提供依法须提供的资料,不得妨碍。
- 维护法律保密特权及商业秘密清单;范围有争议时请求指示。
- 补救查明的违法事项。
- 记录提供的副本、问题及结果。
文件及证明材料
- 检查授权/通知
- 回应及文件记录
- 法律保密特权/商业秘密清单
- 询问记录
- 整改计划及往来函件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收到通知后销毁、篡改或隐匿记录。,以及将所有文件标为保密,却未明确法律依据或处理规程。.
相关法律条文
第230条 — 检查权
条文概述
有证据提供合理理由认为本法已被违反的,本条允许公司注册官或其指定人员检查公司的登记地址、送达地址、办公室或营业场所,并取得资料。 检查中出现该等基于证据的理由时,公司注册官可制止违法行为,并依第十五章对责任人采取措施。 阻碍获授权检查本身亦构成该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检查及干预权力均以所述证据理由为基础。
条文引注
(a) 公司注册官有基于证据的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官或其指定人员可检查有关公司的登记地址、送达地址、办公室或营业场所,并获取信息。
(b) 在第(a)款规定的检查过程中,公司注册官有基于证据的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违反本法的行为的,公司注册官可制止该违法行为,并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责任人采取措施。
(c) 妨碍公司注册官或其指定人员依本条进行检查的人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人采取措施。
第232条 — 登记册信息公开
条文概述
本条规定,指定登记资料须免费向公众开放,包括第231条(a)款所列身份及地址资料、不活跃及清算资料,以及公司成员、董事、管理董事和公司秘书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对于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包括指定的公司登记及地址资料,以及本地代理人的姓名及地址;对于已解散公司,包括名称、登记号码及解散日期。 其他登记资料须在缴纳规定费用后,通过规章程序提供查阅。 上市公司的普通公司成员不纳入第(a)(2)款免费公开公司成员资料的范围。
条文引注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1) 第231条(a)、(k)及(l)项所列资料;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2) 第231条(c)项所列公司成员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3) 第231条(d)项所列董事及管理董事的姓名、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4) 第231条(e)项所列公司秘书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5) 就第231条(j)项所述在马尔代夫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而言,该公司的名称、重新登记日期、重新登记编号、登记地址及送达地址,以及其在马尔代夫代理人的姓名、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以及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6) 第231条(m)项所列已解散公司的名称、登记编号及解散日期。
(b) 公司注册官应作出安排,使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除第(a)款所列信息外的信息,在缴纳费用并依本法规章规定的程序后可供查阅。
(c) 依第(b)款查阅公司注册官登记册中信息应缴纳的费用,由本法规章规定。
(d) 尽管有第(a)款规定,持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普通公司成员资料不适用第(a)(2)款。
第233条 — 维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注册官及主管部,对提交资料中由其中任何一方认定为商业秘密的资料予以保密。 仅可为合法调查向依法获授权的调查机构披露,或依法院命令向第三方披露。因此,保护以所述认定为前提,并保留这些特定披露途径。
条文引注
公司注册官和主管部应当对依本法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且由公司注册官或主管部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 (a) 为调查目的并依照法律,向依法获授权的调查机构披露;或 (b) 根据法院命令披露。
公司注册官和主管部应当对依本法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且由公司注册官或主管部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 (a) 为调查目的并依照法律,向依法获授权的调查机构披露;或
公司注册官和主管部应当对依本法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且由公司注册官或主管部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 (b) 根据法院命令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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