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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公司变更与申报指引
不同变更各有内部生效日期、文件、申报期限及违法后果;采用一概通用的“更新资料”流程并不安全。
说明及主要规则
公司组织文件、董事、股本、股份、担保权益、重要受益所有人、地址、名称及外国公司资料各有独立规则。 《私人公司条例》针对特定股东/董事资料、法人股东的持股情况、中小企业分类及MIRA/养老金资料新增七日内报告要求。 该条例还规定,注册地址/送达地址的登记须在7日内完成;公司成立后采纳示范公司章程的决议须在3日内提交。 迟延申报后的法律效力因事项而异,不得一概而论。 门户受理记录应与公司基础法律记录核对一致。
逐步办理程序
- 事项发生前确定其类别。
- 确定所需批准、生效事件及准确的触发日期。
- 更新正确的内部名册/文件。
- 在规定期限内汇集并提交该事项所需材料。
- 核验公司资料并保留补正往来函件。
文件及证明材料
- 变更事项记录表
- 批准/决议
- 更新后的内部名册/文件
- 事项专用声明/证明
- 向公司注册官申报及公司资料核对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将适用于股份变更的15日期限用于本应适用30日期限的股本变动,或反之亦然。,以及因董事或股东未变更,遗漏仅由规章规定的7日资料更新义务。.
相关法律条文
第36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信息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第34条(a)款所列的公司信息发生变更时,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章规定的程序通知公司注册官。 涉及第35条规定的代理人的变更,通知期限较短:须自变更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 未在上述任一期限内履行相应通知义务,均构成违法行为,按第十五章处理。因此,在确定适用的申报期限时,区分公司信息变更与代理人相关变更十分重要。
条文引注
(a) 本法第34条(a)款规定的公司相关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时,必须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将该变更通知公司注册官。
(b) 本法第35条规定的公司代理人的相关事项发生任何变更时,必须自变更发生之日起7日内,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将该变更通知公司注册官。
(c) 公司未在(a)款或(b)款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信息的,构成违法行为,并应依照本法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第50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公司组织文件的修订
条文概述
提交及登记修订
本条要求公司在公司组织文件修订后30日内通知该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以办理登记。 提交的材料必须包括公司成员的特别决议、经修订的文件、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及附表1规定的费用。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必须登记该修订并通知公司。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提交的材料与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可以要求更正并重新提交,同时给予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
不遵守规定的后果
未在适用期限内履行首次报送要求或遵守更正指示,构成第十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但是,错过首次报送期限,本身并不会使按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修订无效。违反报送要求与修订在实体上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条文引注
(a) 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经修订的,公司应在修订作出后30日内将该修订通知公司注册官。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还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提交公司注册官,以在登记册中登记。
(b) 根据(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时,应提供下列各项—— (1) 载有公司成员关于修订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决定的特别决议; (2) 经修订的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 (3) 本法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及 (4) 本法附表1规定的费用。
(c) 按照(a)及(b)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材料,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将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修订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根据本条提交的材料包含任何与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任何条款不一致的事项的,可以指示公司更正并重新提交该材料。应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便其在该期限内更正并重新提交。
(e) 公司未在(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款要求,或未在公司注册官根据(d)款作出的指示所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指示的,构成违法行为,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采取措施。
(f) 未在(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要求,不会仅因该项不遵守行为而导致公司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的修订无效。修订已按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该修订仍然有效。
第70条 — 名称变更
条文概述
本规定要求名称变更经历三个步骤:公司成员通过特别决议、将新名称提交公司注册官,以及注册该名称。 拟用名称必须符合第68条的限制,并根据第69条予以保留。 特别决议必须随申请一并提交。 一旦符合本法和条例要求,公司注册官必须注册该变更并更新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所出具的证书必须载有通常所需的第24条(b)款信息,并载明新名称、原名称及名称变更的注册日期。特别决议启动程序;注册完成所需的变更。
条文引注
(a) 公司仅可在下列条件下变更其名称—— (1) 公司成员通过批准该变更的特别决议; (2) 按照本条将新名称提交公司注册官注册;以及 (3) 公司注册官将新名称登记于登记册。
(b) 为公司拟定的新名称必须—— (1) 不属于本法第68条(a)或(b)款规定的禁止使用名称;以及 (2) 按照本法第69条予以保留。
(c) 名称变更注册申请必须附具公司成员通过的特别决议。
(d) 如名称变更申请按照(a)和(b)款提交,且已符合本法及据此制定的条例的要求,公司注册官应变更公司名称、注册新名称,并更新根据本法第231条保存的登记册。
(e) 根据(d)款注册新名称后,公司注册官应签发注册证书;该证书除须载明本法第24条(b)款规定的信息外,还应载明—— (1) 公司的新名称; (2) 公司的原名称;以及 (3) 名称变更的注册日期。
第79条 — 送达地址变更的登记
条文概述
本规定要求按照规章提交送达地址变更以供登记。 如公司在其选定的变更日期后三日内提交该申请,则该选定日期视为生效日期。 否则,该变更于新地址登记时生效。因此,及时提交不仅影响记录保存,还决定本法认可该变更的日期。
条文引注
(a) 本法第78条所述送达地址的任何变更,必须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提交公司注册官,以登记于公司登记册。
(b) 就本法而言,根据款(a)提交的申请所涉及的公司送达地址变更的生效日期为—— (1) 如该变更于该日期后3日内提交公司注册官,则为公司确定的送达地址变更日期;或
(b) 就本法而言,根据款(a)提交的申请所涉及的公司送达地址变更的生效日期为—— (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为新送达地址登记于公司登记册之日。
第125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董事变更
条文概述
记载董事或管理董事变更
本条要求在董事或管理董事变更后15日内通知,并通过规章规定的程序提交资料申请登记。 提交材料须列明每名新任人员、其地址及相应身份证明资料,并附公司成员作出的委任、指定或罢免该董事或管理董事的决议。 还须附每名新任人员经公证的任职同意及第115条资格声明,以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须登记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逾期提交
公司注册官合理认为提交材料违反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的,可指示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更正后重新提交。 公司未遵守首次提交期限或更正指示的,构成第十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首次通知逾期本身不使其他方面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的变更无效。因此,须区分申报违法与委任或其他变更的效力。
条文引注
(a) 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或担任管理董事的人员发生任何变更的,必须在该变更发生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相关人员的详细资料还必须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提交公司注册官,以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1) 每名新任命或指定的董事或管理董事的姓名、永久地址、送达地址及国民身份证号码;如该人不是马尔代夫公民,则须提供其国籍及护照号码,或由其本国签发的国民身份号码;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2) 载明公司成员作出任命、指定或罢免该董事或管理董事决定的决议;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3) 每名新任命或指定的董事或管理董事作出的经公证声明,表明该人接受任命,并符合本法第115条规定的担任董事资格;以及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有—— (4)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任何其他资料。
(c) 依照第(a)款及第(b)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材料,且本法规定的要求均已满足的,公司注册官应在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与公司董事或管理董事有关的变更,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条提交的材料载有任何违反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任何规定的事项时,可指示公司更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公司应获给予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更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e)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款,或未在公司注册官根据第(d)款规定的期限内更正并重新提交的,公司构成违法行为。应依照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并不因该项不遵守本身而使与公司董事或管理董事有关的变更无效。该变更如已按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仍然有效。
第145条 — 公司秘书变更后通知公司注册官
条文概述
申报秘书变更
本条规定,公司秘书发生变更后15日内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官,并依规章规定的程序提交变更详情以供登记。 提交材料包括新任公司秘书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送达地址及适用的身份证明或登记资料、董事会作出的公司秘书变更决议、经公证的接受任命声明及符合第115条资格条件的声明,以及其他规定资料。 符合要求后,公司注册官必须登记该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不遵守规定
公司注册官认为提交材料可能与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可要求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间内予以更正并重新提交。 公司未遵守首次期限或更正期限的,即构成违法行为;应依第十五章对该公司采取行动。 但是,首次通知逾期本身并不使其他方面依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无效。申报合规与基础变更的效力仍属不同问题。
条文引注
(a) 公司秘书发生任何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发生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与该变更有关的详情亦必须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方式提交给公司注册官,以在登记册中登记。
(b) 根据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材料必须附具—— (1) 新任公司秘书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送达地址及马尔代夫国民身份证号码或登记编号;如该公司秘书并非马尔代夫公民,则须提供国籍、护照号码或该国签发的国民身份号码; (2) 载有董事会变更公司秘书决定的决议; (3) 新任公司秘书作出的经公证声明,表明其接受任命并确认符合本法第115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 (4)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c) 已依第(a)款及第(b)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材料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在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公司秘书变更,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根据本条提交的材料含有任何与本法、据此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任何规定相冲突的事项的,可指示公司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应给予公司一段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补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e)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间内遵守该款,或未在第(d)款规定的期间内补正并重新提交的,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公司采取行动。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间内遵守该款,不得仅因该未遵守行为而使公司秘书变更无效。该变更如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仍然有效。
第154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股本变动
条文概述
申请登记股本变更
本条要求第152条或第153条项下的股本变更,须在变更后30日内通知,并依规章申请登记。 公司须附特别决议、变更详情、附表1规定的费用及其他规定资料;减资还须附第228条合规声明。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须登记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法律效力
公司注册官认为申请违反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的,可指示更正后重新提交,并给予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 未满足首次提交要求或更正期限的,公司及公司的每名董事均实施违法行为,并应依第十五章对其采取行动。 首次提交逾期本身不使其他方面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的变更无效。因此,须分别评估股本决定及其申报义务的履行情况。
条文引注
(a) 公司依本法第152条或第153条变动股本的,必须在变动后30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并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方式提交变动登记申请。
(b) 第(a)款申请必须附具—— (1) 载有公司成员作出的增资或减资决定的特别决议; (2) 股本变动详情; (3) 减资申请须附本法第228条规定的合规声明; (4) 本法附表1规定的费用;以及 (5)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c) 申请按照第(a)款及第(b)款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在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公司的股本变动,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如有理由相信,依本条提交的申请含有任何违反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任何规定的事项,可指示公司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申请。应给予公司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限,以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申请。
(e)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未在公司注册官依第(d)款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并重新提交申请的,下列主体均实施违法行为—— (1) 公司;以及 (2) 公司的每名董事。 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主体采取行动。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得仅因此使公司的股本变动无效。该变动如符合本法及公司章程,仍然有效。
第168条 — 向公司注册官通知股份变动
条文概述
通知公司注册官
本条要求在股份配发、转让、承继或公司成员名册发生其他变更后15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并提交有关人员资料,以记入官方登记册。 提交材料必须包括新登记公司成员的资料及同意;转让还必须提供转让人的资料及转让文书。亦必须提供规定的其他资料。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必须登记该变更并通知公司。
更正及逾期申报
公司注册官认为提交材料与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可要求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更正后重新提交。 公司或董事未遵守本条要求或期限的,构成罪行,并应按照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但是,首次通知逾期本身并不使在其他方面依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公司成员名册变更无效。因此,公司作出的基础变更与其后向公司注册官作出的通知,是不同步骤。
条文引注
(a) 发生下列事项后15日内,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官—— (1) 本法第155条项下的任何股份配发; (2) 本法第163条项下的任何股份转让; (3) 本法第167条项下的任何股份承继;或 (4) 对公司成员名册作出的任何其他变更。 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有关人员的资料,以便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
(b) 根据第(a)款作出的提交必须附具—— (1) 新登记公司成员的资料及该公司成员的同意; (2) 如属本法第163条项下的转让,转让人的资料及转让文书;以及 (3)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c) 凡按照第(a)款及第(b)款作出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将该变更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并相应通知公司。
(d)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条作出的提交载有任何与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事项的,可指示公司在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合理期间内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
(e) 公司或其任何董事未遵守本条规定的要求或期间的,即构成罪行,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采取行动。
(f) 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间内遵守规定,并不因该项未遵守本身而使对公司成员名册作出的变更无效。该变更如依照本法及公司章程作出,仍然有效。
第174条 — 担保权益登记
条文概述
须申报的担保权益设立及解除
就本条涵盖的股份或资产,为某人设立担保权益时,公司须在30日内依照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类别包括为债务证券提供的担保、对未催缴或未缴股本设立的担保权益、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份上的担保权益、对资产或营业整体设立的浮动担保,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担保权益。 已登记的担保权益获清偿并解除时,公司或对该担保权益享有权益的任何人,须在30日内依规章规定的程序通知公司注册官。
登记及更正
符合要求的,公司注册官须登记设立或解除事项,并通知公司。 公司注册官认为材料与本法、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可要求更正后重新提交,并给予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 公司未遵守设立或解除的申报期限,或未遵从更正指示的,构成罪行,并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条文引注
(a) 对第(b)款所述的公司股份或资产为任何人设立担保权益时,公司应在30日内依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b) 就第(a)款而言,对下列公司资产设立的担保权益必须提交登记—— (1) 为债务证券提供担保而设立的担保权益; (2) 对未催缴股本或未缴股本设立的担保权益; (3) 对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份设立的担保权益; (4) 对公司资产或营业整体设立的浮动担保;以及 (5) 依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担保权益。
(c) 依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登记的担保权益获清偿并解除时,公司或对该担保权益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应在30日内依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d) 如根据第(a)款或第(c)款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申报,且本法规定的要求均已满足,公司注册官应在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登记该事项,并相应通知公司。
(e)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相信根据本条提交的申报材料包含任何与本法、依本法制定的规章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事项时,可指示公司补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应给予公司依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以补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f) 公司未在第(a)款或第(c)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从公司注册官根据第(e)款作出的指示的,构成罪行。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公司采取措施。
第178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重大受益所有人信息
条文概述
本条要求公司在收到依第177条(a)、(b)或(c)款提供的重大受益所有人资料后30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官。 符合要求后,公司注册官须登记资料并通知公司。 公司注册官认为提交材料与本法或规章相冲突的,可要求在规章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更正后重新提交。 未遵守首次提交期限或更正指示的,公司及其每名董事均属违法,并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其采取行动。
条文引注
(a) 公司在收到根据本法第177条(a)、(b)或(c)款提供的与重大受益所有人有关的信息后30日内,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通知公司注册官。
(b) 按照第(a)款向公司注册官作出提交且符合本法要求的,公司注册官应将该信息登记于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并相应通知公司。
(c) 公司注册官有理由认为根据本条作出的提交包含任何与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相冲突的事项的,可指示公司纠正该事项并重新提交。应按照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给予公司合理期限,以纠正并重新提交该事项。
(d) 公司未在第(a)款规定的期限内遵守该款,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遵守公司注册官根据第(c)款作出的指示的,构成违法的是—— (1) 公司;以及 (2) 公司每名董事。 应按照本法第十五章对该等主体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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