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 公司注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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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条 — 公司注册官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a) 公司注册官是负责本法的施行、履行获指派的与公司有关的职责并确保公司遵守本法的主要官员。 (b) 总统应根据部长建议,依本法任免公司注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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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条 — 公司注册官职责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公司注册官的职责为—— (a) 为实现本法目的,确定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的设立、登记、管理及解散程序; (b) 建立并维护透明制度,为公司的登记、管理及解散提供一般、简便且有利的条件和义务; (c) 培育实施本法所需人力资源; (d) 在部长的建议和指导下,引入并组织通过电子方式提供服务的方法;以及 (e) 办理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公司注册官须办理的一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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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条 — 公司注册官资格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依本法获任命为公司注册官的人必须—— (a) 持有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相关专业领域的本科学位; (b) 具有至少5年公共或私营部门工作经验及充分专业能力; (c) 不得是任何公司董事会的成员; (d) 不担任任何公司的清算人、公司秘书或审计师; (e) 在任命前紧接的5年内无刑事定罪;且 (f) 在任命前紧接的5年内无经证实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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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条 — 公司注册官的官方印章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a) 公司注册官应设官方印章,用于认证履职时签发的文件。 (b) 加盖公司注册官的官方印章的文件,就本法而言,应作为公司注册官签发的有效文件予以接受。 (c) 尽管其他法律有相反规定,公司注册官及经公司注册官授权的任何工作人员可加盖官方印章,签发公司注册官所签发的任何证书、声明或文件的经核证真实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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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条 — 副注册官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a) 部长可任命副注册官,协助公司注册官履职。 (b) 副注册官可在公司注册官的指示及控制下行使公司注册官的权力,并履行公司注册官的职责和责任。在行使该等权力时作出的决定,应视为公司注册官的决定。 (c) 依本条任命的副注册官必须符合本法第220条规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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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条 — 公司注册官工作人员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部应向公司注册官提供足够工作人员,以使其能够有效履行本法所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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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条 — 行为守则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a) 本法生效后2个月内,公司注册官应制定并公布适用于公司注册官、副注册官及公司注册官全体工作人员的行为守则。如公司注册官认为有必要改进该守则,公司注册官可修订并公布该守则,前提是该修订不违反一般原则。 (b) 公司注册官、副注册官及公司注册官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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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条 — 保护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对公司注册官或在其指示下行事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行使本法赋予的权力或法律赋予的权限时善意实施或未实施的行为,不得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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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条 — 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文件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本法要求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公司决议、特别决议或其他文件、声明或记录的,本法规章可规定提交经公证或经核证的副本代替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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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条 — 公司注册官无真实性核验义务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公司注册官可依赖公司依本法或其规章提交的任何文件或该文件所载信息,并据以行事,无须核验其真实性。公司注册官不因该等文件或信息其后被认定为不准确或无效而单独承担任何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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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条 — 合规声明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a) 本法所称须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合规声明”,是由法律执业者或非私人公司的公司秘书出具并签署,确认在公司注册官登记册中登记的申请符合本法及其规章要求的声明。 (b) 公司注册官可以接受第(a)款所述声明,作为与该声明一并提交的申请已符合本法及其规章要求的充分证据。 (c) 第(a)款所述声明的形式及该声明须载明的事项,由本法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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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条 — 电子方式提交及申报文件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a)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规章规定的程序建立电子平台,用于提交和申报本法要求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文件及信息。 (b) 公司注册官应作出安排,以保存依本法以电子方式向公司注册官提交的文件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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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条 — 检查权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a) 公司注册官有基于证据的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官或其指定人员可检查有关公司的登记地址、送达地址、办公室或营业场所,并获取信息。 (b) 在第(a)款规定的检查过程中,公司注册官有基于证据的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违反本法的行为的,公司注册官可制止该违法行为,并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责任人采取措施。 (c) 妨碍公司注册官或其指定人员依本条进行检查的人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本法第十五章对该人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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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条 — 公司登记册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公司注册官应依本法维护公司登记册,就依本法登记的公司分别保存下列资料—— (a) 第六章规定的公司名称(包括任何曾用名称)、公司类型、登记日期、登记编号、登记地址及送达地址; (b) 第四章规定的公司组织文件,包括对该公司组织文件作出的每项修订; (c) 第七章规定的公司成员资料; (d) 第八章规定的董事及管理董事资料; (e) 第141条规定的公司秘书资料; (f) 第十一章规定的重要受益所有人资料; (g) 第118条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丧失者资料; (h) 第60条规定的公司印章; (i) 第174条规定的担保权益资料;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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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条 — 登记册信息公开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a) 公司注册官应免费向公众提供本法第231条规定的登记册中下列信息—— (1) 第231条(a)、(k)及(l)项所列资料; (2) 第231条(c)项所列公司成员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3) 第231条(d)项所列董事及管理董事的姓名、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4) 第231条(e)项所列公司秘书的姓名或名称、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 (5) 就第231条(j)项所述在马尔代夫重新登记的外国公司而言,该公司的名称、重新登记日期、重新登记编号、登记地址及送达地址,以及其在马尔代夫代理人的姓名、永久地址及送达地址;以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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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条 — 维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公司注册官和主管部应当对依本法向公司注册官提交且由公司注册官或主管部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 (a) 为调查目的并依照法律,向依法获授权的调查机构披露;或 (b) 根据法院命令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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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条 — Registrar’s Gazette
章: 14 — 公司注册官
(a) 为使公司注册官履行本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和责任,并以便于获取的方式公布本法要求的公开公告、法律通知及其他信息,应设立独立的在线网站或门户,称为“Registrar’s Gazette”。 (b) 下列公告及通知应定期在Registrar’s Gazette公布—— (1) 公司注册官根据本法第153(b)条发布的通知,该通知邀请债权人、公司成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公司减少股本的决定提出异议; (2) 根据本法第196(c)条获任命的清算人发布的公开公告,该公告邀请申报针对正在清算的公司的债务或债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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