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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股份证书与公司成员责任
股份证书证明股份权属;公司成员责任通常取决于股份未缴金额,不得仅通过随意修订公司组织文件予以扩大。
说明及主要规则
除适用持牌存管机构例外外,每家公司均必须签发股份证书。 证书载明所有权、股份数量、类别、价值及缴款状态。 第87条区分公司成员就公司义务所负的责任与其对公司的责任;后者可能包括股份未缴金额、公司组织文件明确规定的责任及本法项下责任。第88条规定前公司成员的责任。 第89条首先以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为例外。在此限制下,要求额外认购股份或增加责任的修订,除非公司成员在修订前或修订后书面同意,否则不约束该公司成员。
逐步办理程序
- 核对股份证书与名册。
- 核实缴款及任何未缴责任。
- 在建议第89条一律要求书面同意前,先阅读现行公司组织文件。
- 公司成员名册发生相关变更后,签发或重新签发股份证书。
- 注销或标记已被取代的证书,并保留审计追踪记录。
文件及证明材料
- 股份证书登记簿
- 已签发股份证书
- 缴款/对价证明
- 董事会/公司成员批准
- 注销或换发记录
注意事项
须特别注意避免股份证书与公司成员名册记载的持股不一致。,以及缺乏付款证明或约定处理依据,却将股份记为已缴足。.
相关法律条文
第86条 — 股票
条文概述
本规定通常要求每名公司成员获发股票,作为其对所指明股份拥有所有权的证据。 股票必须载明所有人的全名及永久地址;如属共同所有,必须载明所有共同所有人的姓名及地址,并显示股份数目、任何有关类别、价值及缴款状况。 可载有额外资料。 对于公司已将股份、债权证、债券或其他证券存放于持牌存管机构的情形,另有一种安排:该机构的结单获接纳为该等股份或证券的所有权证据,而公司在该情况下无须自行发出股票。
条文引注
(a) 每家公司均应向其每名公司成员发出股票。
(b) 根据(a)款发出的股票,是证明该公司成员对证书所指明股份拥有所有权的证据。
(c) 根据(a)款发出的股票应载明—— (1) 股份所有人的全名及永久地址;如属共同所有,则所有共同所有人的姓名及地址; (2) 股份数目; (3) 如公司有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股份的类别; (4) 股份的价值;及 (5) 股份是否已缴足或未缴足。
(d)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股票载有(c)款规定以外的资料。
(e) 尽管本条有任何相反规定,如公司已将股份、债权证、债券或其他证券存放于持牌存管机构,该存管机构发出的结单应获接纳为该等股份或证券所有权的证据。在该情况下,公司无须根据(a)款发出股票。
第87条 — 公司成员的责任
条文概述
本规定以一项原则为起点:某人不因仅仅作为公司成员而须对公司的法律义务负责。 公司成员对公司的责任限于其所持有或认购股份的未缴金额、公司组织文件中明确订明的责任,以及本法施加的其他责任。因此,该保护具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在将公司成员责任视为已由缴足股本穷尽前,必须核实这些条件。
条文引注
(a) 在符合(b)款的规定下,公司成员不因仅仅作为公司成员而就公司的任何法律义务承担责任。
(b) 公司成员对公司的责任限于—— (1) 该公司成员就其持有或认购的股份尚未缴付的任何款项; (2) 公司组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任何责任;及 (3) 本法规定的任何其他责任。
第88条 — 现任公司成员就股份承担的责任
条文概述
本规定使在有关时间登记为股份所有人的人士负责支付其价值或履行附于该股份的其他义务,即使该义务在该人士取得股份之前已经产生,亦然。 所述例外涉及前公司成员未履行的有关股份义务,而股份已根据第160条及第161条交回公司或被公司没收:该责任仍由前公司成员承担。因此,识别现任持有人是起点,但亦必须考虑股份交回或没收的例外。
条文引注
(a) 如就股份存在支付股份价值的义务或任何其他义务,则在有关时间登记为该股份所有人的人士负责履行该义务,即使该义务在该公司成员取得该股份之日前已产生,亦然。
(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前公司成员未履行有关股份的义务,而该股份已根据本法第160条及第161条交回公司或被公司没收,履行该义务的责任仍由该前公司成员承担。
第89条 — 公司组织文件变更不产生额外责任
条文概述
除非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本条通常防止公司组织文件修订强制公司成员取得多于修订作出时其所持有的股份,或增加其对公司的责任。 如公司成员在变更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同意受其约束,该保护不适用。因此,现有公司组织文件及任何书面同意对于适用该规则至关重要。
条文引注
除非公司的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公司成员不受以下公司组织文件变更的约束: (a) 要求该公司成员取得或认购超出该公司成员在变更时所持有股份的额外股份;或
除非公司的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公司成员不受以下公司组织文件变更的约束: (b) 增加该公司成员对公司的责任。 如公司成员在作出变更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同意受该变更约束,本条不适用。
除非公司的公司组织文件另有规定,公司成员不受以下公司组织文件变更的约束: (a) 要求该公司成员取得或认购超出该公司成员在变更时所持有股份的额外股份;或 (b) 增加该公司成员对公司的责任。 如公司成员在作出变更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同意受该变更约束,本条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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