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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共 98 篇实务说明
1. 如何使用本手册
从实务问题入手,阅读对应条文,最后核查现行官方申报途径。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实务导向
要点: 实务指引说明操作流程;展开法条区域即可查看相关条文的英文文本。
2. 法律来源与效力层级
可靠的法律意见应区分已颁布法律、规章、行政程序及英文译本。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1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要点: Law No. 7/2023的迪维希语官方公报文本是首要的已颁布法律依据。
3.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目的
本法就公司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建立全程制度框架,并以简化规则及维持透明的公司登记册为目标。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本法规范马尔代夫境内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及解散。
4. 登记与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经登记成为独立法律实体,永久存续,拥有自身资产,并具有起诉及被诉的能力。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要点: 登记证书载明公司的名称、编号、类型及登记日期。
5. 过渡安排与现行法律核查
旧法已废止,既有公司继续存续;过渡期并未使与新法不一致的公司组织文件条款永久有效。
专题: 导读与法律框架
法律条文引注: 第241条; 第242条;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要点: 根据旧法登记的公司在新法下继续存续。
6. 公司类型与分类概览
本法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外国投资属于可同时适用于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的附加分类。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要点: 四种公司类型分别为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
7. 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可以有1至50名公司成员、1名或多名董事,但不得向公众发售其股份。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股本由一股或多股组成。
8. 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地位与已获准或拟申请获准向公众发售证券有关,并附带额外的治理要求。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必须明确说明公司属于公众公司。
9. 政府公司
政府公司由政府全资持有,依总统令或法律设立;《公司法》与其设立文件共同适用。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6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要点: 构成股本的全部股份均登记在政府名下。
10. 地方当局公司
地方当局公司由一个或多个地方议会设立,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并履行基本需求方面的职责。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要点: 其所有权及宗旨源自第7条规定的地方议会制度。
11. 外资参与公司
任何直接外国参与或特定的间接外国参与,均可能使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被归入外资参与公司类别。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8条
要点: 任何股份登记在外国个人或实体名下的公司均属此类别。
12. 外国公司重新登记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重新登记开展业务,但须取得相关许可、任命符合资格且居住于马尔代夫的代理人,并持续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专题: 选择公司形式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要点: 外国公司未办理所需登记,不得在马尔代夫开展活动。
13. 公司设立前的决策指引
妥善的设立工作始于申请之前:业务活动、所有权、控制权、股本、公司组织文件中的保护条款及监管依赖事项均须先行确定。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登记须提供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地址、股本/股份资料、公司组织文件及董事资料。
14. 公司名称选择与保留
公司名称必须可供使用、准确、不具误导性,并符合本法、《规章》及商号规则。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第74条
要点: 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性质,不得具有误导性或使用被禁止的名称。
15. 私人公司登记
私人公司的登记申请应体现已商定的持股及治理结构,而不应成为开始商议这些事项的起点。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申请应列明已保留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登记地址、股本及商定的初始股份分配。
16. 公众公司登记
公众公司设立须履行《公司法》项下的登记工作流程;如进行任何公开发售,还须另行开展证券法工作流程。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171条; 第172条; 第173条
要点: 公司组织文件须明确表明其公众公司身份。
17. 政府公司及地方当局公司的登记。
设立必须协调《公司法》项下的申请与创设或授权设立该公共机构公司的法律文件及批准。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15条; 第16条; 第20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要点: 政府公司可依政令或法律设立,并根据本法登记。
18. 外国实体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不会改变外国实体本身,同时将其马尔代夫业务、代理人及相关资料纳入当地登记册。
专题: 设立与登记
法律条文引注: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要点: 须先取得外国投资许可,再办理重新登记。
19. 外国公司代理人:职能与责任风险
代理人并非仅为收信联系人:本法规定其对公司注册官承担责任,并就针对外国公司的执法承担个人责任。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代理人必须为年满18岁、通常居住于马尔代夫且不存在规定的丧失资格情形的自然人。
20. 登记证书与成立首日的公司事务管理
登记后的首要工作应将一纸证书转化为实际运作且有据可查的公司组织。
专题: 设立与登记
要点: 证书证明公司注册成立及其登记日期。
第44条 — 公司章程应载明的资料
说明本条内容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条文概述
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
本条规定了私人公司自身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但已根据第46条(b)款采用示范公司章程的除外。该公司章程须禁止向公众发售已登记证券,包括股份及债券,并将公司成员人数限制在50人以内。 该公司章程须说明公司成员会议、通知、表决、决定及决议,以及董事会组成、董事的委任、选举及罢免、董事会会议、董事的权力及责任。 该公司章程还须规定利润分配、账目及记录、审计师的委任、解任及职能、解散,以及规章规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
就公众公司而言,(b)款规定了证券发行及登记、公司成员的相关权利、董事的委任及罢免、董事会的权力及责任,以及股息或利润分配方面的安排。 该款还要求规定公司成员名册变更、公司成员大会、催缴股款、向公司及公司成员送达通知,以及对尝试送达后通知仍无法送达的公司成员的处理程序。 (b)款在引出这些要求时援引了(a)款。该措辞须结合此处保留的解释说明理解;不应将该交叉援引视为要求把公众公司变成私人公司的简单指令。
条文引注
(a) 除根据本法第46条(b)款作出决定的私人公司外,每一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均应载明—— (1) 公司不得向公众发售其已登记证券,包括股份及债券;
(a) 除根据本法第46条(b)款作出决定的私人公司外,每一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均应载明—— (2) 公司成员人数不得超过50人;
(a) 除根据本法第46条(b)款作出决定的私人公司外,每一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均应载明—— (3) 召开公司成员会议的程序、向公司成员发出通知的方式,以及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及通过决议的方式;
(a) 除根据本法第46条(b)款作出决定的私人公司外,每一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均应载明—— (4)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的委任、选举及罢免程序,以及董事会会议的举行方式;
(a) 除根据本法第46条(b)款作出决定的私人公司外,每一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均应载明—— (5) 董事的权力、义务及责任;
(a) 除根据本法第46条(b)款作出决定的私人公司外,每一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均应载明—— (6) 利润分配程序;
(a) 除根据本法第46条(b)款作出决定的私人公司外,每一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均应载明—— (7) 公司财务账目及记录的保存方式;
(a) 除根据本法第46条(b)款作出决定的私人公司外,每一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均应载明—— (8) 公司审计师的委任及解任程序,以及审计师的权力、义务及责任;
(a) 除根据本法第46条(b)款作出决定的私人公司外,每一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均应载明—— (9) 公司的解散程序;以及
(a) 除根据本法第46条(b)款作出决定的私人公司外,每一私人公司的公司章程均应载明—— (10)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任何其他资料。
(b) 除(a)款规定的资料外,每一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还应载明—— (1) 向公司成员发行股份、债权证、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办理登记的程序;
(b) 除(a)款规定的资料外,每一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还应载明—— (2) 公司成员就股份、债权证、债券或其他证券享有的权利;
(b) 除(a)款规定的资料外,每一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还应载明—— (3) 董事的委任及罢免程序;
(b) 除(a)款规定的资料外,每一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还应载明—— (4) 董事会的责任及权力;
(b) 除(a)款规定的资料外,每一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还应载明—— (5) 股息或利润分配程序;
(b) 除(a)款规定的资料外,每一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还应载明—— (6) 修改公司成员名册及记录其变更的程序;
(b) 除(a)款规定的资料外,每一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还应载明—— (7) 举行公司成员大会的程序;
(b) 除(a)款规定的资料外,每一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还应载明—— (8) 催缴股款的程序;
(b) 除(a)款规定的资料外,每一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还应载明—— (9) 向公司送达通知及公司向其公司成员送达通知的程序;以及
(b) 除(a)款规定的资料外,每一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还应载明—— (10) 公司尝试送达后,通知被视为无法送达的,对有关公司成员的处理程序。
(b) 除(a)款规定的资料外,每一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还应载明—— (1) 向公司成员发行股份、债权证、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办理登记的程序; (2) 公司成员就股份、债权证、债券或其他证券享有的权利; (3) 董事的委任及罢免程序; (4) 董事会的责任及权力; (5) 股息或利润分配程序; (6) 修改公司成员名册及记录其变更的程序; (7) 举行公司成员大会的程序; (8) 催缴股款的程序; (9) 向公司送达通知及公司向其公司成员送达通知的程序;以及 (10) 公司尝试送达后,通知被视为无法送达的,对有关公司成员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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